DB3711_T 113.1-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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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003711日照市地方标准DB3711/T113.1202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2021-11-16发布2021-12-16实施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11/T113.12021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4.1依法行政.14.2规范统一.14.3科学监管.14.4服务高效.25组织机构.25.1机构名称.25.2管理体制.25.3职责.25.4机构设置.25.5人员.26设施设备.36.1工作场所.36.2工作设备.36.3标志.46.4信息化建设.47管理要求.57.1内部
2、管理.57.2业务工作.57.3党建工作.67.4行为规范.68监督考核.68.1人员考核.68.2工作考核.6IDB3711/T113.1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DB3711/T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的第1部分。DB3711/T11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标识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燕
3、良、朱丰雪、张敏、薄海燕、刘贤斌、马德学、刘庆国、韩红美、袁兆龙。IIDB3711/T113.12021引言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业务的开展,统一外观形象,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和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出制定DB3711/T11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DB3711/T113拟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1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和监督考核等。第2部分:标识规范。目的在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室内外标识。第3部分:业务规范。目的在于规范
4、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厘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事权清单,明确工作规范和监管事项。本文件的制定对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IIIDB3711/T113.12021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简称“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和监督考核。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所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5、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20501.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2部分:位置标志GB/T20501.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3部分:平面示意图GB/T32169.3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
6、求DB3711/T113.2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2部分:标识规范DB3711/T113.3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3部分:业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4.1依法行政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推进实现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执法公正。4.2规范统一坚持合理划分事权,统一业务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监管行为程序和文书,实现基层执法的规范统一、监管行为规范统一,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4.3科学监管1DB3711/T113.12021坚持强化落实日常综合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
7、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开展“互联网+监管”,与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联动,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科学监管模式。4.4服务高效坚持服务大局,推进职能转变,提高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提升基层综合监管效能。提高市场监管所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能。5组织机构5.1机构名称市场监管所名称依照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设置。5.2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以市场监管所做出行政行为的除外。5.3职责5.3.1宣传、贯彻、
8、实施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5.3.2指导服务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年报和信息公示。5.3.3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专项整治,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零售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5.3.4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5.3.5受理、处理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咨询。5.3.6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5.3.7市场监管所应结合辖区实际,科学设置监管网格,主动对接街镇城市网格,整合优化资源、落实管理责任,提供切实有效的管理和服务。5.3.8法律、法规
9、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职责。5.4机构设置市场监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效能原则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部门设置应规范合理,体现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网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置部门名称一般以“室”为主,如综合室、监管一室、监管二室等。5.5人员5.5.1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根据市场监管所辖区面积、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数量、监管执法任务等要素进行员额配置,实现分类管理,并可适当配置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5.5.2市场监管所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基本工作能力。其中,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
10、。从事专业性强的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应符合执业技术要求,并具备与从事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相匹配的必要专业技能并通过相关考核。5.5.3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职能定位、人力资源配置、基础设施保障等,按人员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合理分工。2DB3711/T113.120215.5.4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确保市场监管所人员编制专编专用,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招录市场监管所人员应优先考虑有相关领域学科背景或从业经验的人员。5.5.5参加各类岗前及在岗培训,掌握必备的业务技能并通过相关考核。其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培训优先考虑以实务培训为主。6设施设备6.1工作场所6.1.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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