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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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保护层次2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3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8第五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9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形态遗产的保护10第七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和时序10第八章 规划管理实施措施11第九章 附则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主旨为切实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镇环境,适应现代
2、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 规划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二)统筹兼顾,延续历史文脉的原则;(三)加强管理,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四)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九)XX省文物保护条例;(十)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十一)
3、XX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十二)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镇村镇规划(2002-2015年);(十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20072025年,共19年;近 期:20072015年,共 9年;远 期:20152025年,共10年。第二章 保护层次第六条 价值评述(一)建制历史溯久远,文化遗存类型多;(二)自古兵家必争地,革命旅途转折点;(三)山环水抱分台筑,黔东特色今犹存。第七条 保护目标在概括提炼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整体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传统的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一)历史文化名镇:以保护古
4、镇传统街道整体风貌、重点建筑物为核心,对古镇进行整体性保护,突出显扬其红色文化内涵,展现XX古镇在中国革命战争史上的重要地位;保护古镇与周围的环境关系(包括自然和人工环境),维修和改造破坏古镇传统风貌的建筑,改造古镇的基础设施,为XX红色文化的发扬、历史风貌的延续、街区更新和旅游发展创造条件。(二)历史文化街区:确定XX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保护范围,维修改善并整治影响历史风貌的重点地段;(三)文物保护单位: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第八条 保护层次建立XX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一)XX历史文化名镇。其范围为:北至将军山、南至会师坝
5、、东至金钱坝、西至白水溪,规划控制区140.14公顷。(二)历史文化街区。其范围为:北至长征路、南至鱼泉景观步行街、东至宝泉路、西至万寿街,规划控制区6.2公顷。(三)文物保护单位。XX镇镇区范围内的保护建筑。第九条 分级保护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与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相应保护界线(详见图则)。各类保护区保护要求如下:(一)历史文化街区: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控制。各种建设活动需有关规划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规模较大的修建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经专家评审。(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三)古镇环境协调区: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禁止
6、建设矿窑等三类污染工业。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第十条 保护内容(一)历史环境痕迹的保护:有形的痕迹,如: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会师军部旧址、水府宫),红三军团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水府街,鱼泉街形成的历史古镇、历史文献、图片等,力求充分保护。对无形的,包括不可能恢复的历史环境,则采取多种手段保其脉,留其痕。古河道不可能恢复原有面貌,规划保留现有古河道位置两侧以滨河小品体现其历史风采。(二)历史文化体系的保护:采取保护恢复、强化、充实的多种手段,使XX成为承袭土家族历史文化的积淀的“博物馆”。(三)历史空间环境肌理的保护:以地方性、亲和性、和谐性、人性化及自然性为特点,使山、水
7、、林、木、街、巷院落具有古镇历史空间环境肌理的典型性。(四)历史文物价值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确认,如: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馆(会师军部旧址、水府宫),红二、六军团XX会师纪念碑,红三军政治部旧址,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重点保护民居和古树名木等。(五)传统工艺、技艺的保护:砖雕、木刻、铺地等建筑工艺及地方传统手工艺、传统食品等应在保护中加以继承和发扬。(六)保护优秀的传统道德和民族精神:在整体中保护中弘扬土家族尊贤敬祖、敬老爱幼、爱家爱国和红军的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等优秀的传统和民族精神。(七)传统民俗风情的保护:保护和恢复古镇传统的茶楼酒肆、商街铺面、招牌幡子、家具陈设等民俗风情和活动,激活古镇
8、的传统生活气息。第十一条 保护重点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重点是XX空间形态、山体水系、建筑群体环境、地方历史建筑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第十二条 保护界线(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括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和古镇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一)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以街巷、建筑为核心,包括鱼泉河等文物古迹的保护区,面积约为6.2公顷。(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界线:范围北至将军山、南至观音山、东至建设路与鱼泉景观步行道的交界处、西至XX桥,面积约为5.58公顷。(三)古镇环境协调区保护界线:古镇周围,历史城区(XX古镇)视线范围内,古镇周围山脊线为界。第十三条 保护措施围绕名镇的
9、保护、功能改善和展示,XX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措施具体体现在自然格局、历史格局、土地利用、社会生活、建筑风貌、传统商业、道路交通、市政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四条 自然格局的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制定环境协调区实施管理办法,重点保护环境协调区内群山的岩溶地貌、水源保护区;(二)河道:重点保护鱼泉河、XX河、蔡家河、XX河河道;(三)井泉:重点保护鱼泉河、燕鸣鱼泉、皇庵鱼泉等;(四)水工建筑物:重点保护XX桥等;(五)山:重点保护将军山、笔架山、观音山、苏家坡、谭家洞、灵官岩、耳语千年、一笔通天、五甲破岩等。第十五条 历史格局的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保护古镇格局、
10、传统风貌和红色文化革命老区氛围;(二)保护历史街巷的格局和空间尺度;(三)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四)对古镇一般民舍按土家族地方传统特色改造,形成传统茶馆和客栈等旅游接待设施;(五)古镇建设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体量、造型、色彩等。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一)古镇应突出旅游服务功能,设置住宿床位,提供比较全面的行、游、食、宿、购、娱、健等各项设施;(二)根据环境容量要求,控制古镇的建设用地规模; (三)历史城区用地布局调整,不再安排工业和仓库建设;(四)位于历史城区的纪念馆,对其周边20米内用地作相应的调整,改善历史城区用地结构,展现纪念馆传统景观;(五)历史城区内的医院要搬迁,改变用地结构
11、,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六)对现状车站用地进行调整,建设滨水景观广场;(七)在XX桥与纪念碑上山口的结合处建古镇入口广场;(八)完善古镇绿地系统,改善古镇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社会生活(一)控制并逐步疏散古镇历史城区居住人口;(二)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激发古镇的活力;(三)增加老年服务设施和休闲服务设施;(四)保护和弘扬地方文化、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五)保护具有悠久历史、与村镇规划建设相关并较有代表性的庙、庵、阁、寺、祠等建筑;(六)进一步传承和繁荣XX的民俗节庆、民间集会、民间文艺等传统文化,加强相关文化设施的建设;(七)采取措施恢复和合理利用民俗节庆、民间集会、民间文艺等传
12、统文化。第十八条 建筑保护与整治(一)建筑风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古镇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1)古镇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古镇整体风貌相协调。(2)对古镇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必须逐步改为坡顶。(3)古镇内具有坡屋顶的建筑,其屋顶色彩应采用传统的青灰色调。2.建筑高度按以下三个层次控制古镇的建筑高度:第一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是古镇保护的重点区域,按历史原貌保护的要求控制高度。第二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古镇历史街区的建设控制区。高度控制遵循文物及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第三个层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古镇历史
13、街区的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区域。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二)建筑保护与整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对古镇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根据其保护价值按表三的规定进行分类;2.古镇内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按表四的规定选取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3.古镇内的一切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三)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 规划确定以下几种保护和整治模式。 1.保护保护原样,以求真实反映历史遗存。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风貌典型、质量较好的传统民居,采取保护的方式,可进行修缮或对个别构件加以更换,修旧如故,以存其真。 2.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
14、等。3.维修对历史建筑所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4.改善对历史建筑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5.整修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6.整治体现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进行各项治理活动。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道路系统:历史城区内以步行为主,禁止机动车穿越;(二)停车场:在北部、东南部及西部三个主要人流入口分别设置3个停车场。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采取地下敷设方式;(二)历史城区内不宜建水厂、污水处
15、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取水构筑物;(三)结合新区开发,疏通改造历史城区鱼泉河,使其达到景观水质要求;(四)历史城区内不宜建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五)历史城区内禁止建设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六)给水:给水管道接自镇给水管网,干管形成环状,支管以枝状接入街坊内。(七)排水:雨污采用分流制,雨水利用历史城区地形就近排入XX河、鱼泉河。历史城区污水全部由污水管网集输送至XX河下游污水处理厂。(八)电力:供电电源接自110KVXX变电站,接入历史城区各10KV室内变配电房。供电高低压线路均
16、采用电缆穿管埋设。(九)电信:设置一定数量公用电话亭,造型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现状架空电话线路逐步改造为直埋地下电缆铺设。有线电视线路与电话电缆同沟铺设。第二十一条 安全及防灾(一)结合建筑更新改造及个别用地的调整,适当降低古镇建筑与居住密度,利用广场组织疏散场地和理顺疏散通道。(二)保留建筑维修时,要考虑防火及抗震因素,采用防火材料及抗震结构,新建建筑要抗震及防火要求进行建设。(三)根据XX历史文化名镇内的道路状况,结合传统街道,组织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基本满足辐射整个古镇的范围。(四)完善消防机构,配备适用于XX历史文化名镇的小型消防车及各种消防设备,增加消防栓的设置,沿街道每隔
17、80米设置一个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水源。(五)加强各级消防队伍的组织,每家每户配备简易消防设备,普及消防知识。(六)XX历史文化名镇内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为防火避难场所,严禁在空地上建造任何建、构筑物。(七)历史城区防洪标准采取1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防洪堤坝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八)鉴于枯水期XX河、蔡家河水位较低,规划在XX河上离XX桥一公里处修建一滚水码头,提高古镇的环境景观效果。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一)环境保护1.水环境质量:XX河、蔡家河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有计划地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和相关的环
18、卫服务设施,XX历史文化名镇内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XX河、蔡家河,应先自行处理或通过下水道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2.大气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古镇的大气环境质量,使古镇和新区达到环境控制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控制质量标准。3.环境噪声质量: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应低于国家标准,此外古镇保护区及古镇建设控制保护区要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实行有关防护规定和安全卫生标准。(二)环境卫生1.环境卫生:垃圾无害化处理达90%。2.古镇保护区范围外公共厕所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旅游公厕的标准,古镇保护区范围内公共厕所及居民自家卫生间应为新型环保生态厕所或节水型马桶。3.应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增设环
19、卫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及水平,居民住宅还应有相应的中水处理设施。4.规定使用袋装垃圾,定时由专人进行收集,禁止随意倾倒,远期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三条 历史城区整体层次的保护措施(一)开发新区、保护历史城区。XX镇村镇规划已为镇区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空间,镇区各项建设已有条件在规划确定的广阔空间内选址定点;不利于名镇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历史城区外,不应再往历史城区范围内挤。(二)应疏解历史城区人口,减缓历史城区用地紧张的压力,为历史城区保护提供有利的空间条件。(三)XX历史文化名镇的整体保护,就是要继承传统城镇风貌的主要特点并加以发展,从村镇总体规划布局,城市设计和新旧建筑的协调方面提出指导性
20、的方案。1.保护河流水系;2.保持原有“人”字形道路网骨架和街巷格局;3.保护历史城区“群山屏列两水绕城”的空间格局;4.保护将军山、纪念馆重要景点之间的通视走廊;5.注意吸收传统古镇色彩特点;6.增加广场、停车场及XX会师纪念活动场地;7.保护古树名木;8.保护古镇红二、六军团会师旧址及其他历史遗址。 (四)保护和强化名镇空间认知点:保护并强化观音山、笔架山、将军山、纪念馆等名镇的视觉控制点;建设历史城区中心绿地、红三军政治部绿地、鱼泉河沿岸绿地等;保护及整治历史城区的纪念馆、桥、码头周围景观环境;保护及整治历史城区风貌周围景观环境。(五)历史城区道路交通规划:1.保证历史城区范围内的步行环
21、境和氛围,其外围交通在保证不打破历史城区核心保护区原有宁静气氛的前提下应充分保证其交通可达性。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设置机动车停车点,为充分提高历史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和发展旅游的保障。3.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街巷保持原有的尺度、比例和步行方式,严格限制现代交通工具的使用。(六)改善历史城区内基础设施的外部形象。电力、电信和有线电视架空线路要逐步下地埋设。设置在历史城区范用内的变电所、开闭所应采用户内型,建筑形式要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垃圾中转站的周围要设置绿化带。第二十四条 增添历史文化名镇风采的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井泉。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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