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业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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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规划布局3第三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5第四章 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13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5第六章 附 则18附表一20附表二21附表三23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证XX国际产业城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第2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179号发布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202号发布令)4、城市规划编制办
2、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199114号文发布)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08-93(2002)7、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8、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9、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10、X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在编)11、XXX东部滨海地区发展概念规划12、规划设计任务书、工作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13、甲方及各职能单位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书等技术文件14、地形图(1:1000电子文件)15、国家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第3条 北至242省道,西抵临洪路、南至新
3、东方大道,东以花果山大道及其南部向东偏移800米为界,规划总用地规模约15.3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15万人。第4条 规划定位:鲁南苏北地区最具竞争力的都市型产业基地,形成具有国际吸引力、环境生态化、交通高效化、建设高标准的和谐示范性工业园,构建一个集工业、居住、商业、娱乐等多种功能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城区。第5条 规划目标:打造具有国际品质、功能完善、环境优良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6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文本包括土地使用及建设管理等技术规定;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图则两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分析图两部分。第7条 规划文本是指导XX国际产业城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的技术性
4、文件,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与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划执行。第8条 本规划报XXX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9条 本文本采用词及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则中的用词说明和名词解释为准。第10条 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第11条 如有重大调整,修订本规划,须经XXX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本文本的解释权属XXX市规划主管部门。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12条 根据园区功能需要,在对基地综合分析下,确定“三纵一横、两区八片”的规划布局结构。“三纵”指分别由花果山大道、新港路、临洪路形成的三条南北向空间发展轴线。“一横”指以滨海二路(原
5、碱厂南路)形成的东西向空间发展轴线,作为连接北固山周边城区及XXX港区的主要通道。“两区”园区共分为两大片区:产业建设区(9.72km2)与城市建设区(5.58km2),两区之间以绿化带为界。产业区内具备生产、仓储、运输、管理办公等功能,产业配套区则以居住、商业、贸易、商务办公、娱乐等功能为主。“九片” 将规划用地根据功能、规模划分为三个居住组团、一个核心功能组团、一个滨湖配套组团、两个大型产业组团及两个小型产业组团,共九个组团。第13条 居住用地规划园区居住用地面积合计约350.0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2.87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211.95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60.55%
6、, 商住用地(R/C)面积106.05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30.30;居住服务设施用地(R22)32.02公顷,占整个居住用地的9.15%布局 以花果山大道为主要轴向,两侧布置商住及居住用地,形成三个完整的居住区。布局特征:居住用地位于沿花果山大道向两侧展开,依次由商住混合用地向二类居住用地转变,明确划分居住组团。沿花果山大道多为商住混合用地,以高层住宅为主,向外侧多为板式高层、点式小高层以及围合式板式住宅为主。第14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总面积为90.7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5.93%,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会展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四类,主要布局在花果山大道与新港路交叉
7、口处。第15条 园区工业用地共计520.42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34.01%。园区内工业用地西以临洪路为界,东以绿化隔离带为界,主要以一类工业用地为主。沿新港路西侧为大型项目工业区,东侧为小型项目工业区。按照园区招商需要,现明确三个相对独立园区:韩国工业园区、澳大利亚工业园区、欧洲工业园区。第16条 道路广场用地规划园区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合计248.36公顷,占建设用地16.23%。第17条 绿地系统规划园区绿地总面积231.91公顷,占建设用地15.15%,包括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与生产防护绿地两部分。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为114.74公
8、顷,由公园与街头绿地组成。在三个居住组团中心设置公园,街头绿地一部分主要沿花果山大道等城市主干道呈带状设置,一般设置单侧宽度30米。另一部分则在园区内部水系两侧布置。防护绿地面积为117.17公顷,主要位于产业区与产业配套区之间,同时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及垃圾转运站用地周边布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化,起着卫生隔离作用。第18条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总面积为58.4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3.82%,包括供应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四类。其中:供应设施用地11.99公顷;邮电设施用地0.63公顷,环境卫生设施用地44.79公顷,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9、用地1.06公顷。第三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19条 本区建设用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中类。参照XX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增设商住混合用地,代码为R/C。第20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1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一类工业M1普通W1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
10、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
11、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2社会停车场、库-33加油站-34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5客、货运公司站场-36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7污水处理厂-38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第21条 规划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宜在同类别范围内调整,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得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的正常
12、使用。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报批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第22条 若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除应符合第12、13条规定外,开发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用地面积与规划面积相当。2、性质改变后的地块的控制指标,应参照类似用地性质地块进行相应的调整。3、不得突破原规划控制的环境容量。第23条 本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宜成片进行,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表2-2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其它地块应按本规划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
13、制指标表表 2-2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低层331.040多层261.530中高层241.830高层20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 2.530高层35 3.535商业建筑类多层45 3.025高层454.030工业建筑类低层401.030多层402.030 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第24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指标。第25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小学、幼托、文化
14、艺术、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第26条 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容积率需在给定容积率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整体开发的地块(以街坊为开发单位),容积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升58%(详见各分图图则)。第27条 本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8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详见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2.3.6
15、,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10。第29条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都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第30条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的控制除符合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2、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3、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境、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第31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
16、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3、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第32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的要求。第33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3控制。建筑物后退
17、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2-3道路宽度建筑高度(米)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后退距离(米)40米8121530米40米6101520米30米581520米3815第34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米。第35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第36条 “六线”的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的控制除应符合本规划以外,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
18、相关各线的控制要求,以及XX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的各项要求。第37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满足本规划的要求。规划各级绿地的边界线为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任意侵占,建设构筑物。第38条 城市级各类绿地及居住区级公园的控制指标和界线坐标由图则明确。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第39条 本规划确定的绿地(G)是面向公众的公共开放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应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绿地控制内容包括生产防护绿地、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住宅区绿地、
19、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第40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第41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42条 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第43条 规划区域路网结构呈方格网状,其中滨海二路、花果山大道分别为东西向、南北向景观大道。滨海二路道路红线宽60米;花果山大道道路红线宽80米。其余主干道中二四二省道、临洪路、新港路和新东方大
20、道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其它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2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和24米。核心区商业步行街宽度为15到20米。具体详见道路规划一览表。主要道路规划一览表表2-4序号道路名称道路等级红线宽度(m)道路断面(m)规划范围内起讫点长度(m)备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1242省道快速路60以实施建设为准以实施建设为准以实施建设为准以实施建设为准临洪路花果山大道3178规划2临洪路快速路60211.52516、2327.5242省道新东方大道5012规划3花果山大道主干道8021527120、2325242省道新东方大道4237在建4滨海二路主干道602122516、2327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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