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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4第三章 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12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3第五章 附 则151规划变更152用词说明153图则编号164名词解释16附表一17附表二18附表三20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证赣榆东部新城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第2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179号发布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202号发布
2、令)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199114号文发布)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08-93(2002)7、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8、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10、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11、连云港东部滨海地区发展概念规划12、赣榆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13、青口盐场分区规划(20052020)(在编)14、规划设计任务书、工作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15、 各职能单位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书等技术文件16、地
3、形图(1:2000电子文件)17、国家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第3条 规划范围:北至规划一路,西抵海城路、南至朱稽河河道中心线,东以滨海大道中心线偏移黄海500米位置为界,规划总用地规模约14.4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142682人。第4条 规划定位:连云港“三极”之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赣榆县城及其周边城市产业组团,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高品质的复合型城市片区。第5条 规划目标:打造一个集居住、商贸、休闲娱乐、行政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示范城区。 第6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文本包括土地使用及建设管理等技术规定;图件包括图纸和图则两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第
4、7条 规划文本是指导赣榆东部新城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的技术性文件,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与个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划执行。第8条 本规划报赣榆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9条 本文本采用词及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则中的用词说明和名词解释为准。第10条 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第11条 如有重大调整,修订本规划,须经赣榆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本文本的解释权属赣榆县规划主管部门。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12条 本区建设用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中
5、类。参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增设商住混合用地,代码为R/C;发展备用地,代码为E9。第13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额表2-1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一类工业M1普通W1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6、)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农、副、水产品批发
7、市场32社会停车场、库33加油站34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5客、货运公司站场36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7污水处理厂38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第14条 规划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宜在同类别范围内调整,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得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的正常使用。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报批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第15条 若改变规划用地性质,除应符合第12、13条规定外,开发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用地面积与规划面积相当。2、性质改变后的地块的控
8、制指标,应参照类似用地性质地块进行相应的调整。3、不得突破原规划控制的环境容量。第16条 本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宜成片进行,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表2-2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其它地块应按本规划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 2-2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建筑低层331.045多层261.630中高层241.930高层20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 2.530高层35 5.035商业建筑类多层55
9、 3.525高层50 5.530工业建筑类低层451.030多层402.030 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第17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指标。第18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小学、幼托、文化艺术、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第19条 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容积率需在给定容积率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整体开发的地块(以街坊为开发单位
10、),容积率在原来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升58%(详见各分图图则)。第20条 本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1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2.3.6,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10。第22条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都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第23条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的控制除符合江苏省
11、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2、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3、建筑间距的控制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境、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第24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
12、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3、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第25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的要求。第26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3控制。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2-3道路宽度建筑退线距离(米)40米1230米,40米818米30米618米3第27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
13、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第28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第29条 “六线”的控制,包括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的控制除应符合本规划以外,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相关各线的控制要求,以及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的各项要求。第30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满足本规划的要求。规划各级绿地的边界线为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任意侵占,建设构筑物。第31条 城市级各类绿地及居住区级公园的控制指标和界线坐标由图则明确。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
14、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第32条 本规划确定的绿地(G)是面向公众的公共开放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应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绿地控制内容包括生产防护绿地、公园绿地、街头绿地、住宅区绿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第33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第34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35条 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得改变其用地
15、性质。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第36条 新城路网结构呈方格网状,其中黄海路、21世纪大道分别为东西向、南北向景观大道。黄海路道路红线宽80米;21世纪大道道路红线宽60米。其余主干道路网为“三横四纵”,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50米、4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40、32米、24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8米。维多利亚商业步行街宽度为30米。具体详见道路规划一览表。主要道路规划一览表表2-4序号道路名称道路等级宽度(m)道路断面(m)起讫点长度(m)备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1黄海路中段主
16、干道8022125115、2224.5海城路规划十一路2640黄海路西段主干道802142424、214.526规划十一路滨海大道6582二十一世纪大道主干道602142622.527.5规划一路规划七路42713环城北路主干道50214252224海城路规划十二路34874海城路主干道40210.52313、2223规划一路规划八路30215上海路主干道40210.52313、2223规划一路规划五路34576滨海大道主干道40210.52313、2223规划一路规划七路34767沿河路主干道40210.52313、2223规划一路规划五路37498规划一路主干道40210.52313、22
17、23海城路滨海大道33139规划三路主干道40210.52313、2223海城路上海路296110南京路次干道3227.52325.5规划二路规划五路314611文化东路次干道40210.52313、2223沿河路规划十一路186412公园东路次干道40210.52313、2223沿河路规划十一路192413规划二路次干道24272223海城路滨海大道346314规划四路次干道24272223海城路规划十一路374215规划五路次干道24272223海城路滨海大道470116规划六路次干道24272223二十一世纪大道滨海大道175417规划七路次干道24272223二十一世纪大道滨海大道17
18、5018规划十一路次干道24272223环城北路规划五路195819规划十二路次干道24272223规划二路规划五路216320规划八路支路182524环城北路规划五路241521规划九路支路182524环城北路规划三路1792第37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第38条 停车设施形式:1、位于生活区内的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在不增建筑密度、容积率不突破的前提下可用几幢住宅底层连体架空形式。2、不允许在日照
19、间距内以底层扩大形式设置停车库。第39条 停车泊位标准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并保证地面有10%的停车位。1、住宅停车泊位标准见表2-5。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2-5小汽车(辆/户)自行车(辆/户)一类居住区1.02二类居住区0.82商住混合区0.82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6.2。第40条 规划区内的配建停车应严格按照分图图册的要求控制。第41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第42条 主要公共建筑和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按
20、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第43条 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50米。第44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场地。第45条 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第46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10米,具体按分图图则确定。第47条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
21、,距离次干道和支路不宜小于50米。每个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在同一道路上最多不得超过3个。 第48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第49条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第50条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3、全天候通行。第51条 鼓励开发商建设街坊内部人行通道,人行道应满足以下要求:1、醒目:行人可直穿。2、每日通行时间段至少为60
22、02200;3、最小净宽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第52条 本区公共设施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商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住区级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各类设施。第53条 本区的公共设施按照市(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配置。公共设施配置要求详见“公共设施规划一览表”(附表二)。第54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建设时,公共设施的选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第55条 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份图图则的规定。第56条 消防要求:1、消防站边界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集市等人
23、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2、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路幅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3、消防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5、高层建筑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形车道和消防登高面。6、沿街较长的建筑物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选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米。第三章 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第57条 严格控制人工界面与自然界面之间的衔接,丰富新城滨海城市轮廓线。第58条 在城市设计重点区域,
24、建筑物的高度除了按相应的要求进行控制以外,应进行下一层次详细的规划设计,形成统一中具有变化的整体高度形态。第59条 在视觉通廊中不建设或者进行少量的低层低密度建筑。第60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界面处理,应保持建筑风格的统一,同时也应该进行适当的变化,并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形成丰富的视觉效果。第61条 建筑高度控制原则:1、有利于形成本区的空间整体形象。2、有利于突出城市重点地区,形成城市外部空间的区位标志。3、有利于产生空间轴线和街景轮廓。4、建筑高度的控制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第62条 建筑风格控制:1、居住建筑:加强外观设计,建筑立面应体现沿海城市的特点,避免使用大面积过于强烈的色彩。2、其
25、他商业办公建筑:应反映滨海新城的面貌和特色,简洁、大方、符合时代特点。第63条 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用地周边严禁设置围墙建筑,应设置园林式栏杆、绿篱等。第64条 道路两侧的城市公共绿地,不应被广告牌、商业性建筑等遮挡。第65条 道路两侧绿化应根据街景需要和相邻用地、建筑物等进行整体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第66条 本区主要道路的环境建设应注重各种组合要素的整体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绿化、公交车站、各类广告牌、电话亭、报栏、雕塑及其它环境小品等。第67条 除因安全及管理方面的需要,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用地严禁设置封闭
26、性围墙,应结合街坊内绿地设置通透的园林式栏杆、绿篱等。第68条 道路两侧的大中型公共建筑的环境设计,应包括广场、绿化、人流及车流组织等设计内容,以保持良好的道路景观。第69条 建筑形体:各街坊的建筑外部形体应在有序的原则上相互衔接、协调,并塑造整体的、富有个性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也兼顾土地容积率和城市空间文化特征。第70条 城市的整体色彩,应是以“点、线、面”相结合的配色原理,采用“主导色”、“调节色”“重点色”的配色方案。城市的局部色彩应在针对不同的功能区从色彩的感觉和象征意义上有目的地去营造效果。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71条 给水工程规划用水量预测:最高日用水量10.73万立方米/日
27、。水源规划:本规划范围纳入县城供水系统,沿环城北路、黄海路、规划一路引入DN800毫米的给水管道,以上述管道为骨干形成本地区城市供水输配管网系统。给水管呈环状布置,沿规划区道路敷设DN200DN800毫米管道。供水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水压0.28兆帕的要求。第72条 污水工程规划污水量预测:本规划区平均日总污水量:8.88万立方米/日,其中未预见污水量0.81万立方米/日。建立分流制的排水体制。扩建城北污水处理厂,规模24万立方米/日,占地14.4公顷。本规划范围污水送入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2座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泵站采用全自动控制装置。管网规划:沿规划区道路布置d300d1500的污水管道
28、。逐步形成对本分区的全面覆盖。第73条 雨水与防洪工程规划河道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20年一遇暴雨最大24小时降雨不受淹。设计暴雨强度重现期: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采用3年,其它地区采用1年。雨水管网:本地区雨水经管道汇集后就近排入周边水体后入海。沿规划区道路布置d800毫米d1500毫米的雨水管,雨水管网覆盖率为100%。第74条 电力工程规划负荷预测:本规划范围总电力负荷165兆瓦,负荷密度198千瓦/公顷。110千伏电网规划:共建成2座110千伏变电站,每座占地3000平方米,总容量300兆伏安,容载比1.80。高压走廊规划:沿青口河、青龙河绿化带预留
29、高压走廊,走廊控制宽度2550米。电缆线路规划:新建中低压线路一律采用电缆。电缆采用管沟结合方式敷设,电缆排管(沟)原则上沿道路东(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敷设,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第75条 供热工程规划热负荷预测:本规划范围冬季采暖和空调热负荷481兆瓦,夏季空调冷负荷287兆瓦。热源与供热介质:以现状协鑫热电厂作为本规划范围主供热源。采用高温热水作供热介质,设计供回水温度130/70。热网:采用闭式双管制二级管网。一级热网采用枝状布置的方式,管道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东(或南)侧。在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内设热力站,本规划范围结合居住区共规划31个热力站,公共建筑热力站结合空调系统统一考虑。第7
30、6条 燃气工程规划气源规划:近期引自现状天然气气源厂,“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来后,引自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作为补充气源。用气量预测:本规划范围天然气年总用气量2301万标准立方米/年,居民生活年用气:商业年用气:空调年用气=10.540.32;高峰小时用气量12011标准立方米/小时。燃气管网; 近期以现状天然气气源厂为中心,建设中压(A)一级配气系统;“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来后,形成以高/中压调压站为中心的高中压二级管网系统。中压管网采用大环小枝状布置,干管与周边中压管连接形成环状。燃气管道原则上敷设在道路西(或北)侧的人行道下,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供气方式:多层住宅建筑采用楼栋
31、调压(箱式调压器)、分户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高层住宅建筑采用户前调压(用户调压器)、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商业用户和空调用户根据需要,采用中中压或中低压调压计量后进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规划1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作为对天然气的补充。第77条 通信工程规划需求量预测:本规划范围固定电话主线9.1万线,宽带用户6.8万户;移动通信用户12.1万户;有线电视用户4.3万户。邮政工程:新建1座邮政大厦,作为赣榆县的邮政中心。结合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13个邮政所或邮政代办点。电信工程:新建1座电信大厦,作为赣榆县综合电信局。设置13个接入网点(或模块局),每个建筑面积50150平方米。结合较高建
32、筑屋顶、绿地、公园按50010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移动通信基站,预留机房面积3050平方米。广播电视工程: 新建1座广播电视大厦,作为赣榆县的广播电视中心。按每个覆盖用户不超过500户的标准设置有线电视光节点,光节点尽量设置在建筑内,每个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通信管道:各类通信线路一律采用穿PVC管同位地埋敷设,并预留管孔。通信管道原则上敷设在道路西(或北)侧的人行道下,根据用户分布预留过路管。路口通信管道的容量比路段增加30%50%。第78条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垃圾量预测:本规划范围生活垃圾产生量214吨/日。建立严格的垃圾分类投放、密闭收集、压缩转运的收集处理系统。基层环卫机构与垃圾转运站
33、:规划2个基层环卫机构,用地规模均为5000平方米。规划2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基层环卫机构共址。公共厕所:在广场、主要交通干路两侧、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本规划范围共设置38座。公共厕所尽量采用附属式,居住用地每座建筑面积601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每座建筑面积80170平方米。垃圾收集点:按服务半径不超过200米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安置分类活动垃圾箱(桶),实行垃圾分门别类地投放。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废物箱: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废物箱,设置间隔为: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第五
34、章 附 则1规划变更(1)对本规划区规划所作的重大调整,应报赣榆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2)对于对本规划区未规定或涉及的内容,参照相关法规执行。(3)对于本规划区未规定或涉及、相关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内容,由赣榆县规划主管部门裁定。2用词说明执行本文本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必须;反面词: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应。(3)表示允许有选择,带有指导性的用词:正面词:宜反面词:不宜。(4)表示可能的设想用词:正、反面词:建议。3图则编号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编号结构为: 地块编号
35、街坊编号例如01-02,其表达的意义为第01街坊第02地块。4 名词解释地块(Plot):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城市用地单元。用地面积(Plot Area):用地边界围合的平面水平投影。本规划所给值为原始坐标输入计算机后的量算值,根据实际工作深度可予以调整。用地性质(Land Use):用地使用属性。商住混合用地(R/C):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建筑总量分配中,商业面积占30,住宅面积占70。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控制指标表中的“建筑面积”是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即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上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等于。特殊情况
36、下,可定控制区间;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大值。容积率(Floorarea Ratio):区块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大值。绿地率(Green Space Percentage):区块内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本规划所给值为可允许的最小值。居住人口(Residential Population):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图则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建筑后退线
37、(Building Setback Restriction):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图则中所提建筑退线均为最小距离,即须大于或等于。建筑限高(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公共开放空间(Open Space):指地块内能够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室内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建筑面积。公共开放空间的补偿办法参照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建停车位(Parking Seats Arrangement):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配套
38、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图则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Site):占据独立用地的、对社会开放的露天停车场地或停车库。兼容性:指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本规划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合或矛盾的程度。新建:在现空地上建造或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的建造行为。允许建造的范围:可以建造建筑物的用地范围。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将现状非绿化用地转变为绿化用地。该范围现状可能是空地,也可以是处于“必须拆除建筑”的范围中。在“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中除小品建筑物和构筑外,不得建造其他建筑物。“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公共步行通道:可24小时自由
39、进出的步行街巷。需要开放的空间:将现有的非城市公共空间转变为可自由出入的城市公共空间。沿街建筑:指沿街面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相邻建筑:同一街坊内,之间没有其它建筑物相隔的建筑。保留用地:指保留现状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等的地块,包括在建和已获规划批准的拆平待建用地。附表一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地面积(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1R居住用地344.4634.31%其中R1一类居住用地48.964.88%R2二类居住用地191.1619.04%RC商住混合用地104.3410.39%2C公共设施用地145.0914.45%其中C1行政办公用地32.683.25%C2商业金融业用地75.927.56%C3文化娱乐用地20.122.00%C4体育用地13.851.38%C5医疗卫生用地2.520.25%3M工业用地20.092.00%4T对外交通用地12.051.20%5W仓储用地19.891.98%6S道路广场用地278.0427.69%其中S1道路用地266.4326.53%S2广场用地5.5112.34%S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