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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合伙经营协议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合伙经营协议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扩大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生产经营规模,乙方投资加入甲方的采石厂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仅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金额 经甲乙双方评估,贵阳白云某某采石厂价值为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圆整。乙方投资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圆整,将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资本扩
2、大到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 第二条投资方式 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先出资人民币200万大写:贰佰万圆整购买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1/3三分之一的份额。支付人民币36万大写:叁拾陆万圆整给甲方,用作处理承包事宜。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36万元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圆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二乙方的投资款,在2012年5月1日前,乙方以投入月产量12万吨的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的方式投入。 第三条合伙份额管理 一、乙方投资后,乙方占有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份额为60%,甲方占有4
3、0%。 二、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投入相应的生产设备,如由于相关采矿许可权证、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证等扩大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投入生产使用,乙方有权将投入设备撤回,按照原有生产设备继续生产经营,乙方在采石厂的合伙份额相应只占1/3三分之一。如虽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投入的生产设备可投入生产,乙方按照本条第1项取得权利义务。 三、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转让、买卖合伙份额或者退伙的,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文执行。 第四条 投资财产权属 一、甲方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签
4、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 二、甲方现有生产线壹条、小型挖掘机壹台型号:柳工80、变压器壹台、铲车两台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 三、乙方投入的月产量12万吨的沙石生产线壹条、地磅壹台、变压器壹台、抽水设备壹套、建设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四、乙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办理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利在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 五、甲方现有壹台挖掘机型号:神钢250,甲方已支付首付款,剩余欠款由乙方支付,该挖掘机由采石厂使用,所有权属于乙方。 六、在处理承包事宜时,购买承包人倒料车贰台、空压机壹台本协议签订后属于采石厂所有。七、凡是采石厂所有的
5、设备,都由乙方在采石厂的生产中使用。乙方为达到本协议约定之生产量投入的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第五条 生产经营管理一、双方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后,仍由杨胜辉担任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的负责人,相关经营权证书不再做负责人变更登记。二、在本协议签订次日起第 日,乙方接管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的等全部事务,甲方退出采石厂的生产经营管理。三、采石厂的会计由甲方担任或者由甲方聘请人员担任,出纳由乙方担任或者由乙方聘请人员担任。甲乙双方聘请的人员均与采石厂签订劳动合同。四、生产产品的销售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联系销售市场和客户。产品销售应当以现款方式结算,不能赊欠。在销售时,任何一方允许赊销,赊销欠款应当在
6、其本月应分配的利润范围内,超出部分不能赊销。在分配利润时,允许赊销方应当在其应分利润中扣除未收回欠款。五、对外公关事务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生产成本 一、乙方负责生产、安全等全部经营管理,在生产、安全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电费、水费、雷管炸药、柴油费、设备安装和维修费、用电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一切与生产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二、相关采矿许可证、石厂经营权证等证照年审、延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林地使用费向林业局缴纳费用、矿产资源补助费向国土局缴纳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生产的沙石成本,按照每吨人民币15元大写:拾伍圆整的单价结算。四、采石厂的营业税,由采石厂财务
7、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承担。五每年的场地使用承包费支付给场地经营权人的费用由采石厂财务账上支付,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承担。六雷管现价3.3元/个,炸药现价358元/(件24kg)、柴油现价 ,在乙方生产过程中,如雷管、炸药、柴油单价变动,变动部分由由甲乙双方按照所占份额分担,变动部分=变动后的价格现价实际用量。 第七条、利润分配 一、利润=产量卖出单价15元/t营业税灰尘、噪声污染污染处理费。利润按照甲乙双方的合伙份额进行分配。二、利润结算时间,在每个月5日结算前一月的生产利润。如遇节假日的,在放假前一日结算。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和环境影响责任 一、在乙方接管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前
8、的所有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采石厂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三、因灰尘、噪声引起的赔偿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赔偿金额每一年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采石厂承担,赔偿金额每一年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四、如因生产造成其他环境责任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费用由采石厂承担。 第九条、生产规模及发展 一、乙方在接手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管理之日起,用采石厂现有的生产设备,每月应当生产沙石3万吨。在2012年5月1日前,月产量12万吨的生产线及相关设备投产后,每月沙石生产量应当达到12万吨以上。二、乙方
9、应当根据投入生产设备之生产需要,对生产场地进行相应的扩大。因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费、场地使用承包费、林地使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保证现有的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二、甲方负责结清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除第四条第五项挖掘机未付债务外,贵阳白云胜辉采石厂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将采石厂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四、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审、延办的工作。 五、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处理因生产造成的噪声、灰尘污染事件。 六、甲方有权按
10、照本协议之约定,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和投入相应生产设备。 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沙石产量标准。 八、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款项,投入相应的生产设备,并根据生产量要求,自行投入其他生产设备。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达到沙石产量标准。三、乙方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移交采石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协助办理相处证照年审、延办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工作。六、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参与利润分配。第十二条
11、协议终止、解除和变更本协议生效后,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约定外,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未合法取得采矿许可权、石厂经营权、场地使用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二、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接管采石厂的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原因,不按时接管采石厂的经营管理事务,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如果在10日内仍不能交接相关生产、安全等管理事务,除按日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外,还应当另行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三、如乙方未按照本
12、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如10日内仍未支付的,除按日赔偿给甲方违约金外,还应当另行向甲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合同解除。四、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投入生产设备的生产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甲方可给乙方3个月宽限期,即在2012年8月1日前投入生产设备的生产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如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生产量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之标准,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之生产量标准,向甲方分配利润,即每月按照12万吨的沙石产量结算,向甲方分配利润。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除依法或者依本协议之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终止、
13、解除、变更本协议。如一方擅自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按照采石厂扩资后1000万元资本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按照损失继续赔偿;六、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违约外,任何一方违约本协议之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协议约定有违约金的,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七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观因素。包括地震、火山、泥石流、台风、洪涝、经济危机、市场动荡、战争、动乱等一切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如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违约,应当向守约方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如需补充,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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