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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200801010001 签约地点: 供水服务中心 供水人: 南*江浦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DN15旋
2、翼式冷水表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1.5 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见图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1 具,注册号分别为 200801010001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0.2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
3、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0.14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同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否那么按用水性质水价高的一类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隔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规定期限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柜收
4、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表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计费水表 。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以下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
5、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
6、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根据以下第 2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假设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检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是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
7、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3个抄表月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 5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5 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5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5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第12页,共12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