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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上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上出租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出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
2、证护照营业执照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承租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假设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北京市区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二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在第层。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三房屋户型:成套住房室
3、厅卫厨;非成套住房室厅卫厨,共用;房屋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见附件二。四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编号:见附件三;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一该房屋租赁通过以下第种方式成交: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3.二房屋租赁形式: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平方米,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附件一
4、所标注区域;卫生间无独立使用共用;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其他:无独立使用共用。三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四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第三条租赁期限及交付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见附件二。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
5、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见附件五中签字或盖章。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人民币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1.现金2.银行汇款出租人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3.其他:。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
6、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日内搬离。(二)押金:人民币元大写:,承租人应当于年月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租赁期内,以下费用中: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车位费(9)供暖费(10)物业管理费(11)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
7、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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