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违约金制度完成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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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违约金制度摘要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方式约定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但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多样化、劳资关系复杂化,对于劳动违约金制度的法规规定不够细致,完善的程度不能满足实践应用的需求,在实践应用中容易引起处理不一,所以应该进一步规定完善立法,使劳动力自由流通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采用目的分析法,在研究劳动违约金制度的原则、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探讨了劳动违约金的功能和性质,同时又对违约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为本文研究劳动违约金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笔者试从保护
2、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劳动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劳动违约金;基本概述;立法完善 The theory of labor liquidated damages systemAbstractSince the labor contract law promulgated, specified only in because of the special training prescribed service period and due to the trade secrets of non-compete both cases, unit of choos
3、e and employ persons can be liquidated damages with laborer, otherwise liquidated damages responsibility, contract is null and void. Bu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labor employment diversification and complic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o
4、f labor is not enough meticulous, perfect degree cant meet the needs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easy to cause the different processing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so you should further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make the free flow of labor forc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Object
5、ive analysis, this paper on the study of the liquidated damages of labor system, on the basis of principle, legislative purpose, probes into the functions and properties of labor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at the same time, the liquidated damages system is expounded,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
6、ons of the labor liquidated damages system for this article research to lay a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The author tries from the Angle of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borers problem of current law and labor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s
7、ome Suggestions.Keywords: labor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The legislation perfect目录一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二 劳动违约金制度的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一)劳动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基本原则. . . . . . . . . . . . . . . . . 2(二)劳动
8、违约金的功能和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31、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32、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惩罚性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劳动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三 我国劳动违约金制度完善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7(一)进一步明确劳动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其方式 .
9、. . . . . . . . . . . 71、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 . . . . . . . . . 72、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 . . . . . . . . 8 (二) 健全劳动违约金双方的举证责任 . . . . . . . . . . . . . . . . .9(三)改进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10(四)加大用人单位的有关法定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11四 结论.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致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3一 前言违约金作为一种救济违约制度的措施,是一般民事合同立法所被普遍认可的,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现实中劳动违约金的争议频发,由于我过劳动力市
11、场供过于求,导致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某些不法的用人单位利用主导地位,实施和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想通过这种行为控制劳动力市场,促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离职约定,不守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损。再次,虽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约金的适用、服务期的金额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维护了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从大体上看还不够明确,有些条文比较简略,这样会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出现处理不一的情形,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笔者在本文中阐述了劳动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原则,浅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约
12、金的定性问题,及违约金责任的成立。结合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劳动法律中关于违约金条款规定的不足。然后从劳动违约金承担的责任与方式、双方的举证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立法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希望其建议为我国劳动法律的修改完善有所帮助,从而构建良好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追求。二 劳动违约金制度的概述 (一)劳动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基本原则 劳动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要探究劳动违约金制度,需要从劳动合同的及劳动违约金的意义入手。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的合同。按照协议,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中的成员,同意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
13、,按时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指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双方约定的报酬和福利。劳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而违约的,违约后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职责,在一方违约后,可以作为一种责任形式补偿另一方的损失、 警示惩罚违约行为人。结合两者的意义理解来劳动违约金制度,可以理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中,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其中一方违约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情形。根据社会法的理念,劳动者作为具有独立人格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地位,劳动者出租自己的劳动力获取生活资源,用人单位则通过给付报酬而支配劳动力
14、来创造财富。从实际上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由,但是我国的劳动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劳动者的自由通常难以实现。总而言之,虽然法律赋予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上抽象人格平等,但不能否认特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人格上的差异。公平、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规章上只能抽象解决人格形式上的不平等,这些需要实质实施的社会法抑制强者保护弱者发挥作用。在劳动违约金立法中,应倾向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构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关系为基础,争取实现健康平等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都是劳动者。由于我国劳动市场的特殊关系,在
15、劳动力的市场中,往往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就业机会稀少形成了买方市场,导致劳动者就业困难,劳动者不得不为了生存资料委曲求全,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谈判能力可以忽略。其次劳资关系作为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双方往往处在利益的共同之中,但其中也存在着利益矛盾。资本利益作为经营利益,劳动利益作为一种生存利益,在两者的博弈中,往往脆弱的生存利益不得不做出让步。因为资本拥有者可以随时放弃经营利益,但为了生存利益的劳动者却不能随时放弃。最后,还有一种是兼并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因素的劳动关系,在这种双向的关系中,劳动者听命于用人单位的安排,处于一种单一的服从地位。这样形成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契约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被动
16、,但劳动者为了生存资料必须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劳动条件。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是强势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方,所以在劳动违约金立法中可以考虑,实施适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约金制度,不能一概而论,还要加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给予倾斜保护。总之,劳动违约金制度在适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性质、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等问题上应该持有不同的态度,以此来解决劳动关系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劳动违约金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加大劳动者的保护,但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不至于倾向保护过度,导致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实现平衡平等的劳资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追求。(二)劳动
17、违约金的功能和性质1、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我们要深入继续探究劳动违约金制度,首先要了解我国理论界存在对于劳动违约金争议问题,劳动法对劳动违约金进行了规定,但一些细节上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赔偿性。对于违约金的性质的一直争议不休,在我国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劳动违约金只能具备惩罚性。该说法认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违约就应该支付违约金,并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二种说法认为,劳动违约金只能具备补偿性,即违约行为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只能进行补偿性,不应该具有惩罚。第三种说法认为,劳动违约金应该兼并两面性,既有惩罚性又有补偿性,这种说法比较倾向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性质。
18、相较于国外的立法中,英美法系一般不认同惩罚性违约金,但在大陆法系中国家立法又认同惩罚性违约金,而我国的立法则习惯于兼收并蓄,因此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又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出于我国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考虑,劳动双方处于非对等性,在探究我国劳动违约金的性质时应该对两者分开对待,明确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与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惩罚性。笔者认为劳动者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条款,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劳动者的违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营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笔者在这里所界定的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并非只是认为劳动者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只能是
19、补偿性的,而是承认违约金双重属性的前提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确定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而确立的补偿性。确定劳动者违约金补偿性的原因是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用工环境,维护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大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倾向性的保护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劳动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和原则,所以对于劳动违约金的定性也应该贯彻这一原则,明确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合同主体的制定者,劳动者只有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具有违约金条款的协议,在我国劳动力过剩的卖方市场中,劳动者一直没有协商的权利,也没有所谓的平等权利。当
20、然也有存在少数的相反情况,强势的劳动者和弱势的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灵活定性,避免利益的不均衡。根据,违约行为对劳动双方的生存状况影响的程度考虑,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为获取生存资源的委曲求全的心态制定高额的违约金,使劳动违约后会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影响生存质量,然而用人单位则受到的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大多数情况不会影响企业的生存。明确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可以使用人单位得到经济的补偿,又可以保护劳动者不因违约行为导致面临生存问题,适度的违约金补偿是劳动者能够承受的。这样即使违约的劳动者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也使用
21、人单位的损失得到适度的补偿。综上,笔者阐述了劳动者违约金的功能与性质,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秉承了我国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又基于现实中存在不法用人单位利用主导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者违约金确定为补偿性是符合法律现状和现实要求的。2、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惩罚性接下来,我们探究下用人单位违约金,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协议,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合同协议,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劳动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情形。 我们先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原则上出发,即为了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平等健康的用工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22、的立法假设前提是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常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剥削廉价的劳动力与潜在的价值,违约金的存在是为了使用人单位遵守合同约定并支付额外的培训费用等,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加以平衡。因此,确定用人单位违约金性质时,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将用人单位确定为惩罚性,符合法律现状和现实要求,使遵守约定的劳动者获取经济上的补偿,对用人单位起到惩罚性作用,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的,有利于维护劳资关系平衡和创造和谐劳动环境。 其次,从实际角度出发,劳动者自主择业和劳动力自由流通符合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情况,使用人单位经常给劳动者加设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使得劳
23、动力难以自由流通和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对于一些有过“前科”的单位,在劳动违约金的适用上给予惩罚性的处理,给经常单方面违约的用工单位予以惩戒,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 当然,对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的保护和立法的实践也不能忽视,劳动违约金也应注重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避免因为在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时,导致用人单位接受惩罚性违约金条款而使用人单位利益损害的情形出现。(三)劳动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公平、公正”是立法理念,对于我国劳动违约金约定不明的立法应规范完善,只有立法上明确完善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途径。文中提到,在劳动违约金制度的立法中需要坚持保
24、护劳动者为原则,因此在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方式的成立条件上要分开适用,从而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劳动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该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第二,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当然,因为劳动违约金的条款相对的独立性,劳动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才得以生效。因为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必须强调的是劳动者应只承担法定情形下的劳动者违约金的补偿性,于此相反的约定都应该视为无效,而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条款责任效力,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内容进行。 劳动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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