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完成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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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在我国现存的刑事侦察程序中,存在一种十分必要的侦察行为-刑事辨认。刑事辨认可以在短时间内确定犯罪嫌疑人,从而提高刑事案件处理的效率,有效的避免各种冤案、错案的发生,由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需要纳入刑事辨认。我国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刑事辨认程序,并根据我国实际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看来,国外已经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刑事辨认程序,并明确了刑事辨认的内涵以及具体的内容。而在我国有关刑事辨认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辨认的相关内容,导致在具体的司法仲裁中,无法正确运用刑事辨认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尽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可以找寻到刑事辨认的身
2、影,但是刑事辨认并没有占据主要地位,也没有相关内容专门阐述刑事辨认的操作流程。同时,在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条例相违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有效的利用刑事辨认,来提高侦察的效率。由此,十分有必要研究我国当下刑事辨认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首先传输刑事辨认的相关概念,简要概述刑事辨认制度,然后分析刑事辨认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然后通过文献调查和实证研究的方式,阐述我国相关部门使用刑事辨认的现状,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后借鉴发到国家在处理刑事辨认中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策略和方法。一、 刑事辨认制度的概述(一)刑事辨认制度的概念最早关
3、于辨认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心理学范畴。在心理学中,将辨认定义为:个体主动进行回忆,努力探究存在于长时记忆中有关被认对象的特征,并将长时记忆转化为工作记忆,将印象与被辨认队形进行匹配,从而做出判断的生理反应过程。1目前,国内外关于刑事辨认概念的阐述不同,笔者根据我国现存法律,并结合具体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将刑事辨认定义为:具有法定身份的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为了更好的侦破案件,理清犯罪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组织不同的辨认人回忆有关犯罪嫌疑人特征、犯罪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物,并根据回忆内容,再认和辨别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2(二)刑事辨认制度的分类1.证人辨认
4、、被害人辨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仅需要辨别犯罪嫌疑人,还要辨别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因此,根据辨认方的不同,可以分为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被害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四类。同时,在辨认的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会导致辨认结果的不一致。因此,在确定不同身份的辨认笔录时,应该首先考虑影藏在他们行为背后的动机,才进一步分析其辨认笔录的正确性。因此,对辨认制度进行份内可以最大限度的明确辨认的可靠程度,为将来的定罪打下基础。2.人身辨认、物品辨认与场所辨认其次,在辨认过程中,辨认对象也存在多样性,因此可以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即:对场所的辨认、对人身的辨认
5、以及对物品的辨认。具体来说,对场所的辨认是对刑事案件发生场所的辨认,来确定该现场是否属于案发现象,或者是否属于第一案发现场等等。对人身的辨认可以再次细分为两类,即:对活人身体的辨认以及对死人身体的辨认。前者也就是辨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者也就是确定死亡人的身份,为将来的寻找犯罪线索打下基础。对物品的辨认是指有关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相关物品的辨认。采用这种分类的方式,可以明确辨认过程中的客体,为下一步的辨认程序指引方向。但是,我国现存法律中并没有有关辨认客体内容的阐述,由此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法律中的空白。3.公开辨认与秘密辨认再次,根据刑事辨认过程中,采用的辨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6、,即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具体来说,前者是在整个辨认的过程中,被辨认人知道司法部门开启辨认过程,并能够为自身的辨认结果负责,因此采用这种辨认方式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记录其犯罪过程,为将来的定刑量刑打下基础。后者是指在整个辨认过程中,被辨认人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辨认活动。因此这种辨认方式可以伪装和掩护侦察人员的行为,避免身份的暴露,也正基于此,采用这种辨认获得的结果,不能当作正式的辨认笔录来看待,不能将笔录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4.静态辨认与动态辨认最后,根据辨认客体所具有的特征,可以分为两类,即为静态的辨认和动态的辨认。具体来说,前者是对静态的物体进行辨别,如相貌、布局、颜色、身材等等,来
7、确定具体的人、物。而后者是在辨别的过程中,根据客体的主观习惯进行的辨认。在我国实际的侦察过程中,大多选用静态辨认的方式,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采用动态辨认的也比较多。此外,如果在辨认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结合动态辨认和静态辨认,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辨认的准确性、时效性。(三)刑事辨认制度的作用1.指认犯罪嫌疑人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侦察机关为了在短时间内找到案发的突破口,会通过走访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案发使用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利用刑事辨认的手段,提高刑事案件处理的速度。当案件进入到侦察期,起初可以利用的线索比较少,需要多方的搜集证据,来锁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刑事辨认可以有针对性的排斥
8、非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为下一步的侦察提供方向。2.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刑事部门首先会确定被害人的身份,如果被害人死亡,那么进入尸体辨认程序。在确人的过程中,首先从死者本身出发,找寻死者身上是否存在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如果没有找寻近期报案的人员,来指认和辨认死者。同时,待被害人身份确定后,要与其家人进行联系,探究死者的生活规律、社会关系,以及近期是否发生什么突发事件等等,从而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侦察的方向。3.确认涉案物在案发现场应该及时进行辨认,提高案件侦破的速度。在案发现场,搜集各种可以作为线索的物品,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如,对于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在案发
9、现场往往存在各种赃物,侦察人员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赃物是否属于此次案件的范畴,并探寻任何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物品。此外,还要找到一些事实材料,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更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进一步缩小侦察范围。当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试听资料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侦察人员不能忽略了试听材料的重要性,应该探寻案发现场是否存在摄像头,是否存有视频记录等等。同时,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我防卫意识也不断加强,有时会选择错误的信息暴露,来转移侦察人员的搜索方向,所以侦察人员一定要确定试听资料的有效性。4.印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仅凭借一项证据,来确定犯罪
10、嫌疑人,或者确定案件的整个过程。因为在侦察的过程中,不能确定证据的真伪性,不能单方面的确定证据存在的合理性。由此,为了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应该综合考虑整个问题,确定证据的真伪。同时,将所有搜集到的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只有理清所有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确定最终的案件过程。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辨认结果与实际搜索到的结果进行对比,从而有效的印证证据的真伪性。在确定证据存在的真实性之后,还要进一步发现证据中涉及到的疑点和问题,明确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侦察人员按照规定的辨别程序进行操作,才能将辨认的结果用于证据的判断过程中,如果前期的辨认过程本来就不具备真实性,那么必然导致证据判断的错
11、误。由此,十分有必要探究一套完整的刑事辨认过程,帮助刑事侦察排除障碍,早日确定犯罪嫌疑人。二、 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刑事辨认对于理清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是十分必要的,有效的运用刑事辨认可以发现整个刑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明确案件的侦察方向,并确定证据的真伪性等等。但是,在我国司法部门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并没有任何有关刑事辨认的内容。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到刑事辨认的法律条文,在存在于 2012 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同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总体来说,涉及到刑事辨认的法律条文一共的11 个条,并且规定和规则之间,在有关刑
12、事辨认问题的阐述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降低了刑事辨认的可行性。同时由于内容上的欠缺,导致在实际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侦察人员不能很好的运用刑事辨认,降低了刑事案件侦破的速度。对于我国整个学术界来说,对于刑事辨认中涉及到的采信以及证据资格之间的争论一定没有停止过。为更好阐述各方面内容之间的界限,在 2010年国家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中明确提出了采信问题的内涵。具体来说采信需要确定刑事辨认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如果刑事辨认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那么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不能当作证据来看待的。因此在具体的辨认过程中,一定要确定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但是,在上述规定
13、中,对于采信的规定是适用于死刑案件,并没有特别大使用范围。由此,为了更好的阐述辨认笔录在整个证据中的地位,我国司法部门于2012 年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归入勘验笔录的范畴,从而明确了辨认笔录在整个定罪中的作用,由此我国法定的证据扩大到八类。(二)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司法现状1.司法实践的随意性司法界存在一些冤案、错案,比如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等,虽然抓获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并严格惩戒了这些“犯罪嫌疑人”。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害人却“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或者真凶被缉拿归案。这些冤案、错案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上的不健全,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随意
14、性。第一,我国现存法律并没有规范性的阐述有关刑事辨认的流程,并且没有法律来确定刑事辨认对于刑事案件侦察的重要性。起初,我国法律中明确要求只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刑事辨认过程。虽然这些法律要求在2012年得到废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明确提出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只有经过检察长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法辨认。同时,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涉及有关对案发现场、尸体、物品等内容的刑事辨认,使得在实际的案例处理过程中,刑事辨认不完整、不科学,这样就为冤案、错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刑事辨认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地位,让侦察人员可以科学的运用刑
15、事辨认来解决刑事案件。第二,辨认笔录在制作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都只随意性很大。侦察人员在记录详细的内容时,会主观性的选择记录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导致笔录内容粗糙、不完整、随意性很大。此外,有些地方的侦察人员不重视笔录,导致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并非及时记录重要内容,而是经过几天之后,仅凭自己的回忆,随意书写笔录,造成笔录的不真实。3于此同时,尽管侦察人员可以保障笔录信息的准确性,而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官会以违规采用辨认程序为托词,拒绝参考笔录的相关内容,久而久之刑事侦察人员,也会丧失刑事辨认的决心,在具体的侦察过程中,放弃这一措施。2.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刑事辨认存在一定的人为性和
16、主观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严格阐述刑事辨认的流程,以及司法人员采用刑事辨认笔录的规则,导致在具体的司法仲裁中,存在一系列的不确定行为。总体来说,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法官十分相信笔录的准确性,由此,完全听信笔录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值得注意到是,在辨认程序中,可以能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辨认结果的不准确,从而影响到后来的定罪量刑。比如在2003年,对于整个张海生强奸案来说,尽管受害人和一系列的证人都没有指认出谁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侦察人员为了尽早破案,以威胁的方式选择让辨认人撒谎,导致最后笔录的错误,引发了错案的发生。此外,在刑事辨认的过程中,刑事侦查员可以运用暗示等多种心理效应,
17、来误导辨认人的行为,促进整个案件尽快破获。同时,由于法律内容上的阙如,导致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存在多个证人的案件,往往选择共同辨认的方式,来缩短刑事辨认的周期,殊不知采用这种集体辨认的方式,会产生服从和从众现象,导致最后辨认结果不准确、不科学,影响后期的定罪量刑。(三)我国刑事辨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整个刑事辨认程序,需要首先明确刑事辨认的规则,从而保障刑事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在我国现存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刑事辨认的禁止暗示规则、事先询问规则、混杂辨认规则、陪衬客体数量规则、分别辨认规则以及单独辨认规则。但这些规则简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18、,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行性不高,所以引发了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能很好的分离侦查人员以及辨认主持人。在刑事辨认的过程中,不能由侦察人员来主持辨认活动。具体来说,在我国2010 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整个刑事辨认过程,不得在刑事侦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必须由专门的辨认主持人主持,这样获取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应。因为,刑事侦察人员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性,从而影响证人的证词。只有明确的分离侦查人员以及辨认主持人,才能最大限度上保证证词的准确性。第二,缺乏明确且详尽的辨认笔录制作规则。辨认主持人详细汇总刑事辨认结果,最终形成笔
19、录,来作为证据上交给仲裁部门。但是,目前我国对辨认笔录的制作规则比较缺失,整个司法界,只是单纯的要求在辨认笔录上,加盖有关人员的签名或者公章就可以,对其他并没有做详细的要求,导致辨别笔录随意性很强。同时,由于并没有可以借鉴的完整的辨别笔录作为参考,导致在我国不同地区,辨认笔录内容随意性很大,内容不够详尽和周全,降低了辨认笔录的价值,起不到辨认笔录存在的真正作用。 再就是说,条文规范不统一使得操作的过程表现繁杂交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写明,“在对犯罪主体进行识别的时候,被识别人的个数不能比7个低,对犯罪主体照片进行识别的时候,不能比10个人的照片数量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写明:
20、“识别犯罪主体和被损伤的人的时候,别识别的人的数目是5至10个,照片的数量5至10张。”在文字说来,虽然处理的案子特性有所差异,然而识别体制的作用是一样的,2则规范对识别主体的个数存在不一样的说明,这不但使得识别体制的标准性遭到伤害,再就是使得公安机关想要缩小探寻识别主体造成的不方便,而采取检察院方面的条文说明,使得操作的过程产生错乱的情形。三、 对英美德意四国刑事辨认制度的考察(一)英国刑事辨认制度英国出台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4写明执法人对犯罪主体的识别规则,刑事辨认就是说执法人员采取识别的形式对犯罪主体进行确认,对案件的成功解决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识别出错会导致办理案子的指向
21、出错,对完整案子的及时的处理完成出现很不好的影响。所以,英国虽实行判例法,但是还是采取创建法律的形式对这个进行判断确定。1.辨认主体依照英国出台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识别单位成员做了相应的说明,辨认单位的成员一定要是没有参加案子侦破且等级要大于等于督察。再就是对辨认成员和案子做厉害关联上的分工,需要在和这个案子没有联系的基础上进行,而其如果参见了识别工作,就不能再参加别的工作。有了这个说明导致识别和另外的工作划分的比较清晰,反映出识别的公平、诚信和客观。2.辨认规则告知规则,就是说做识别的成员在进行识别以前需要告诉被识别的主体。有条文写明,做识别的成员在进行识别时一定要讲明犯罪主体呈现
22、在照片、视频和队列,再就是一大群人里面的几率性,然而若未呈现出来一般说来也比较正常;就整体识别而言,识别主体一定要遵守个人的职业操守,对事情的全部要做公平不带主观色彩的识别;在识别以后,识别的主体应该依照识别的事物创制识别的报表,再就是把全部的识别程序进行整体的写录。混杂辨认规则。5即从一个队伍里面识别犯罪主体,队伍里面混入的人员应该和犯罪的主体存在相似的地方,再就是对被识别主体的数目要有相应的规定。当识别一个犯罪主体时,队伍里面应该大于等于八个人;要是犯罪主体的相貌或者体型相似,那么队伍里面应该大于等于十二个人;要是一个团伙,那么应该将犯罪主体单另的放到不一样的队伍里面进行辨别。单独独立辨认
23、规则。就是说如果进行识别的主体对于1个人时,为了防止辨别主体间进行交流或者打扰对方,因此要进行分开识别,进而可以保证识别结论的单一化。仅做到如此才可以导致识别结论的真实性增大,减小识别出错的几率。在进行识别时,其他成员不影响识别主体,使得识别的可靠性增强。3.辨认方式辨认方式一般可划成,当面、视频、队伍和集体等形式的辨别。队伍识别基本为对识别的证据存在争议,再就是犯罪主体存在这方面的需要,对查出案子存在正面影响时能够运用此办法;再就是若侦查存在这方面的需要,犯罪主体接受时,也能做队伍识别。对于集体识别来说,其能在犯罪主体不接受队伍识别时实施。其要求犯罪主体的配合,然后在一大群人里面识别犯罪主体
24、。视频识别即没有办法做当面的识别以及觉得视频识别为做好的识别办法的时候,采取这种办法。当面识别就是说识别主体与犯罪主体面对面做识别的工作,这种办法不用争得犯罪主体的意见,然而仅可以在不能使用上面方法的时候实施。4.被辨认人的权利被识别主体在侦查工作里面存在个人的权利。识别为确保被识别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一定保护的基础上实施的,一般包含这样几个部分:知情、提出争议和得到帮助,再就是选取识别方式等多方面的权利。此多种权利的运用是在一定的约束之下进行,其一定要存在合理恰当的理由,再就是最后让执法人员裁定。(二)美国刑事辨认制度1.刑事辨认的开始对于美国来说,识别常常被在调查方面运用。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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