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考试题库附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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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 结 构 专 业 考 试 题 库 附 答 案 一、填 空 题 1.对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跨 度 40m及 以 上 的 螺 栓 球 节 点 钢 网 架 结 构,其 连 接 高 强 度 螺 栓 应 进 行(表 面 硬 度)试 验,对 10.9级 高 强 螺 栓 其 硬 度 应 为 HRC3236,且 不 得 有(裂 纹)或(损 伤)。2.焊 工 必 须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持 证 焊 工 必 须 在 其(考 试 合 格 项 目)及 其(认 可)范 围 内 施 焊。3.设 计 要 求 全 焊 透 的 一、二 级 焊 缝 应 采 用(超 声 波)
2、探 伤 进 行 内 部 缺 陷 的 检 验,(超 声 波)探 伤 不 能 对 缺 陷 作 出 判 断 时,应 采 用(射 线)探 伤。4.焊 缝 表 面 不 得 有(裂 纹)、(焊 瘤)等 缺 陷。5.一 级、二 级 焊 缝 不 得 有(表 面 气 孔)、(夹 渣)、(弧 坑 裂 纹)、(电 弧 擦 伤)等 缺 陷。6.焊 缝 感 观 应 达 到(外 形 均 匀)、(成 型 较 好),焊 道 与 焊 道、焊 道 与 基 本 金 属 间 过 渡 较 平 滑,焊 渣 和 飞 溅 物 基 本 清 除 干 净。7.螺 栓 球 成 型 后,不 应 有(裂 纹)、(褶 皱)、(过 烧)。8.吊 车 梁 和
3、 吊 车 桁 架 不 应(下 挠)。9.多 层 及 高 层 钢 结 构 安 装 柱 时,每 节 柱 的 定 位 轴 线 应 从(地 面 控 制)轴 线 直 接 引 上,不 得 从(下 层 柱)的 轴 线 引 上。10.压 型 金 属 板 成 型 后,其 基 板 不 应 有(裂 纹)。11.有 涂 层、镀 层 压 型 金 属 板 成 型 后,涂、镀 层 不 应 有 肉 眼 可 见 的(裂 纹)(剥 落)和 擦 痕 等 缺 陷。12.压 型 金 属 板 安 装 应(平 整)(顺 直),板 面 不 应 有 施 工 残 留 物 和 污 物。13.防 火 涂 料 涂 装 基 层 不 应 有(油 污)(灰
4、 尘)和(泥 沙)等 污 垢。14.防 火 涂 料 的 涂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工 具 可 用(涂 层 厚 度 测 量 仪)、测 针 和 钢 尺 检 查。15.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磨 擦 面 管 保 持 干 燥、整 洁,不 应 有 飞 边、毛 刺、焊 接 飞 溅 物、焊 疤、养 化 铁 皮、污 垢 等,除 设 计 要 求 外 磨 擦 面 不 应(涂 漆)。16.测 量 钢 板 厚 度 的 常 用 工 具 为(游 标 卡 尺)。17.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常 用 螺 柱、螺 母、垫 圈 外 观 表 面 应(涂 油)保 护,不应 出 现 生 锈 和 沾 染 脏 物,螺 纹 不
5、 应 损 伤。18.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指 高 强 度 螺 栓 和 与 之 配 套 的(螺 母)、垫 圈 的 总 称。19.钢 构 件 预 拼 装 所 用 的(支 承 凳)或(平 台)应 测 量 找 平,检 查 时 应 拆 除 全 部 临 时 固 定 和 拉 紧 装 置。20.压 型 金 属 板 成 型 后,表 面 应 干 净,不 应 有 明 显(凹 凸)和(褶 皱)。21.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应 有 经(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审 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施 工 方 案 等 技 术 文 件。22.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和 扭
6、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出 厂 时 应 分 别 随 箱 带 有(扭 矩 系 数)和(紧 固 轴 力)的 检 验 报 告。23.碳 素 结 构 应 在 焊 缝 冷 却 到 环 境 温 度、低 合 金 结 构 钢 应 在 完 成 焊 接(24h)以 后,进 行 焊 缝 探 伤 检 验。24.对 现 场 安 装 焊 缝,应 按(同 一 类 型)、(同 一 施 焊)条 件 的 焊 缝 条 数 计 算 百 分 比,探 伤 长 度 应 不 小 于(200)mm,并 应 不 少 于(1)条 焊 缝。25、对 工 厂 制 作 焊 缝,探 伤 比 例 应 按(每 条 焊 缝)计 算 百 分 比,
7、且 探 伤 长 度 应 不 小 于(200)mm,当 焊 缝 长 度 不 足(200)mm时,应 对 整 条 焊 缝 进 行 探 伤。26.一 级 焊 缝 不 得 有(咬 边)、(未 焊 满)、(根 部 收 缩)等 缺 陷。27.焊 钉 焊 接 后 应 进 行(弯 曲)试 验 检 查,其 焊 缝 和 热 影 响 区 不 应 有 肉 眼 可 见 的(裂 纹)。28.高 强 度 螺 栓 和 普 通 螺 栓 连 接 的 多 层 板 叠,当 采 用 比 公 称 直 径 小 1.0mm试 孔 器 检 查 时,每 组 孔 的 通 过 率 不 应 小 于(85)%。29.单 层 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8、可 按(变 形 缝)或(空 间 刚 度)单 元 等 划 分 成 一 个 或 若 干 个 检 验 批。30.钢 柱 等 主 要 构 件 的(中 心 线)和(标 高 基 准 点)等 标 记 应 齐 全。31.分 项 工 程 检 验 批 中 的 一 般 项 目 其 检 验 结 果 应 有(80)%及 以 上 的 检 查 点 符 合 规 范 合 格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且 最 大 值 不 应 超 过 其 允 许 偏 差 值 的(L 2)倍。32.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的 验 收,必 须 采 用 经(计 量 检 定)、(校 准 合 格)的 计 量 器 具。33.凡 涉 及(安 全)
9、、(功 能)的 原 材 料 及 成 品 按 本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复 验,并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建 设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见 证 取 样、送 样;34.防 腐 涂 料 和 防 火 涂 料 的 型 号、名 称、颜 色 及 有 效 期 应 与 其(质 量 证 明 文 件)相 符。开 启 后,不 应 存 在(结 皮)、(结 块)、(凝 胶)等 现 象。35.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终 拧 后,除 因 构 造 原 因 无 法 使 用 专 用 扳 手 终 拧 掉 梅 花 头 者 外,未 在 终 拧 中 拧 掉 梅 花 头 的 螺 栓 数 不 应 大 于
10、该 节 点 螺 栓 数 的(5 Q。36.钢 材 切 割 面 或 剪 切 面 应 无(裂 纹)、(夹 渣)、分 层 和 大 于(1)m m 的 缺 棱。37.矫 正 后 的 钢 材 表 面,不 应 有 明 显 的 凹 面 或 损 伤,划 痕 深 度 不 得 大 于(0.5)mm,且 不 应 大 于 该 钢 材 厚 度 负 允 许 偏 差 的(l/2)o38.焊 接 H 型 钢 的 翼 缘 板 拼 接 缝 和 腹 板 拼 接 缝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200)mm。翼 缘 板 拼 接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 倍(板 宽);腹 板 拼 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300)mm,长 度 不
11、 应 小 于(600)mm。39.钢 结 构 组 装 中,顶 紧 触 面 应 有 75%以 上 的 面 积 紧 贴。检 验 方 法 是 用(0.3)mm塞 入 面 积 应 小 于 25%,边 缘 间 隙 应 不 应 大 于(0.8mm)。40.桁 架 结 构 杆 件 轴 件 交 点 错 位 的 允 许 偏 差 不 得 大 于(3.0)mm。41.安 装 偏 差 的 检 测,应 在 结 构 形 成(空 间 刚 度 单 元)并 连 接 固 定 后 进 行。42.钢 结 构 安 装 在 形 成 空 间 刚 度 单 元 后,应 及 时 对(柱 底 板)和(基 础 顶 面)的 空 隙 进 行 细 石 混
12、 凝 土、灌 浆 料 等 二 次 浇 灌。43.(吊 车 梁)或 直 接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的 梁 其 受 拉 翼 缘、吊 车 桁 架 或 直 接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的 桁 架 其 受 拉 弦 杆 上 不 得(焊 接 悬 挂 物)和 卡 具 等。44.钢 构 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运 输、堆 放 和 吊 装 等 造 成 钢 构 件 变 形 及 涂 层 脱 落,应 进 行(矫 正)和(修 补)。45.多 层 及 高 层 钢 结 构 设 计 要 求 顶 紧 的 节 点,接 触 面 不 应 少 于(70)%紧 贴,且 边 缘 最 大 间 隙 不 应
13、大 于(0.8)mm。46.柱、梁、支 撑 等 构 件 的 长 度 尺 寸 应 包 括(焊 接 收 缩 余 量)等 变 形 值。47.结 构 的 楼 层 标 高 可 按(相 对)标 高 或(设 计)标 高 进 行 控 制。48.柱 子 安 装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用(全 站 仪)或(激 光 经 纬 仪)和 钢 尺 实 测。49.对 于 多 层 钢 结 构 的 整 体 垂 直 度,可 采 用 激 光 经 纬 仪、全 站 仪 测 量,也 可 根 据 各 节 柱 的(垂 直 度)允 许 偏 差 累 计 计 算。对 于 整 体 平 面 弯 曲,可 按 产 生 的(允 许 偏 差)累 计 计 算。5
14、0.对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一 级),跨 度(40m)及 以 上 的 公 共 建 筑 钢 网 架 结 构,且 设 计 有 要 求 时,应 按 下 列 项 目 进 行 节 点 承 载 力 试 验。51.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及 质 量 验 收 时,应 使 用(有 效)计 量 器 具。各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应(统 一)计 量 标 准。52.钢 材 订 货 合 同 应 对(材 料 牌 号)、(规 格 尺 寸)、性 能 指 标、检 验 要 求、尺 寸 偏 差 等 有 明 确 的 约 定。53.牌 号 为 Q235、Q345且 板 厚 小 于 40mm的
15、钢 材,同 一 生 产 厂 家、同 一 牌 号 的 钢 材 供 货 重 量 超 过 600t且 全 部 复 验 合 格 时,每 批 的 组 批 重 量 可 扩 大 至(400)to54.牌 号 为 Q235、Q345且 板 厚 大 于 或 等 于 40mm的 钢 材,应 按(同 一 生 产 厂 家)、(同 一 牌 号)、(同 一 质 量 等 级)的 钢 材 组 成 检 验 批,每 批 重 量 不 应 大 于 60t。55.牌 号 为 Q390的 钢 材,应 按 同 一 生 产 厂 家、同 一 质 量 等 级 的 钢 材 组 成 检 验 批,每 批 重 量 不 应 大 于(60)t;同 一 生
16、产 厂 家 的 钢 材 供 货 重 量 超 过 600t且 全 部 复 验 合 格 时,每 批 的 组 批 重 量 可 扩 大 至(300)t。56.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和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应 分 别 有(扭 矩 系 数)和(紧 固 轴 力)的 出 厂 合 格 检 验 报 告,并 随 箱 带。57.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和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应 分 别 进 行(扭 矩 系 数)和(紧 固 轴 力)复 验。58.试 验 螺 栓 应 从(施 工 现 场 待 安 装)的 螺 栓 批 中 随 机
17、 抽 取,每 批 应 抽 取 8 套 连 接 副 进 行 复 验。59.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一 级),跨 度 为(40m)及 以 上 的 螺 栓 球 节 点 钢 网 架 结 构,其 连 接 高 强 螺 栓 应 进 行 表 面 硬 度 试 验。60.焊 条、焊 剂 及 栓 钉 瓷 环 在 使 用 前,应 按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进 行(焙 烘)。61.焊 缝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应 取 得 国 家 专 业 考 核 机 构 颁 发 的 等 级 证 书,并 应 按(证 书 合 格)项 目 及 权 限 从 事 焊 缝 无 损 检 测 工 作。62.焊 工 应 经 考 试
18、 合 格 并 取 得(资 格 证 书),应 在(认 可)的 范 围 内 焊 接 作 业,严 禁(无 证)上 岗。63.施 工 单 位 首 次 采 用 的 钢 材、焊 接 材 料、焊 接 方 法、接 头 形 式、焊 接 位 置、焊 后 热 处 理 等 各 种 参 数 及 参 数 的 组 合,应 在 钢 结 构 制 作 及 安 装 前 进 行(焊 接 工 艺 评 定)试 验。64.当 手 工 电 弧 焊 和 自 保 护 药 芯 焊 丝 电 弧 焊 时,焊 接 作 业 区 最 大 风 速 不 应 超 过(8m/s),当 气 体 保 护 电 弧 焊 时,焊 接 作 业 区 最 大 风 速 不 应 超
19、过(2m/s)。65.当 焊 接 作 业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0C且 不 低 于 一 10C时,应 采 取 加 热 或 防 护 措 施,应 将 焊 接 接 头 和 焊 接 表 面 各 方 向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板 厚 度 的(2)倍 且 不 小 于(100)m m 范 围 内 的 母 材,加 热 到 规 定 的 最 低 预 热 温 度 且 不 低 于 20 后 再 施 焊。66.多 道 定 位 焊 焊 缝 的 端 部 应 为(阶 梯)状。67.焊 接 接 头 的 端 部 应 设 置 焊 缝(引 弧 板)、(引 出 板)。68.焊 条 电 弧 焊 和 气 体 保 护 电 弧 焊 焊 缝
20、 引 出 长 度 应 大 于(25)mm,埋 弧 焊 缝 引 出 长 度 应 大 于(80)mm。69.钢 衬 垫 板 应 与 接 头 母 材 密 贴 连 接,其 间 隙 不 应 大 于 1.5mm,并 应 与 焊 缝 充 分 熔 合。手 工 电 弧 焊 和 气 体 保 护 电 弧 焊 时,钢 衬 垫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4)mm。70、埋 弧 焊 接 时,钢 衬 垫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6)mm。71 电 渣 焊 时 钢 衬 垫 板 厚 度 不 应 小 于(25)mm。72.长 焊 缝 宜 采 用(分 段 退)焊 法、(跳)焊 法 或(多 人 对 称)焊 接 法 等 来 控
21、制 焊 接 变 形。73.非 对 称 双 面 坡 口 焊 缝,宜 先 焊(深)坡 口 侧 部 分 焊 缝、然 后 焊 满(浅)坡 口 侧、最 后 完 成(深)坡 口 侧 焊 缝。特 厚 板 宜 增 加 轮 流 对 称 焊 接 的 循 环 次 数。74.对 接 接 头、T 形 接 头 和 十 字 接 头,在 构 件 放 置 条 件 允 许 或 易 于 翻 转 的 情 况 下,宜(双 面 对 称)焊 接;有 对 称 截 面 的 构 件,宜 对 称 于 构 件(中 性 轴)焊 接;有 对 称 连 接 杆 件 的 节 点,宜 对 称 于(节 点 轴 线)同 时 对 称 焊 接。75.构 件 装 配 焊
22、 接 时,应 先 焊 收 缩 量 较(大)的 接 头、后 焊 收 缩 量 较(小)的 接 头,接 头 应 在 拘 束 较(小)的 状 态 下 焊 接。76.间 断 角 焊 缝 每 焊 段 的 最 小 长 度 不 应 小 于(40)mm,焊 段 之 间 的 最 大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较 薄 焊 件 厚 度 的(24)倍,且 不 应 大 于 300mm。77.塞 焊 和 槽 焊 焊 接 时 严 禁 使 用(填 充 板 材)。78.箱 形 构 件 内 隔 板 与 面 板 T 型 接 头 的 电 渣 焊 焊 接 宜 采 取(对 称)方 式 进 行 焊 接。79.栓 钉 应 采 用 专 用 焊 接
23、 设 备 进 行 施 焊。首 次 栓 钉 焊 接 时,应 进 行(焊 接 工 艺 评 定)试 验,并 应 确 定 焊 接 工 艺 参 数。80.当 受 条 件 限 制 而 不 能 采 用 专 用 设 备 焊 接 时,栓 钉 可 采 用(焊 条)电 弧 焊 和(气 体 保 护)电 弧 焊 焊 接,并 应 按 相 应 的 工 艺 参 数 施 焊,其 焊 缝 尺 寸 应 通 过 计 算 确 定。81.当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节 点 按(承 压)型 连 接 或(张 拉)型 连 接 进 行 强 度 设 计 时,可 不 进 行 摩 擦 面 抗 滑 移 系 数 的 试 验。82.高 强 度 螺 栓
24、连 接 处 的 摩 擦 面 采 用 手 工 砂 轮 打 磨 时,打 磨 方 向 应 与 受 力 方 向(垂 直),且 打 磨 范 围 不 应 小 于 螺 栓 孔 径 的(4)倍。83.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安 装 时,螺 母 带 圆 台 面 的 一 侧 应 朝 向 垫 圈 有(倒 角)的 一 侧;84.大 六 角 头 高 强 度 螺 栓 安 装 时,螺 栓 头 下 垫 圈 有 倒 角 的 一 侧 应(朝 向)螺 栓 头,螺 母 带 圆 台 面 的 一 侧 应(朝 向)垫 圈 有 倒 角 的 一 侧。85.施 工 用 的 扭 矩 扳 手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校 正,其 扭 矩 相
25、对 误 差 不 得 大 于(5%);校 正 用 的 扭 矩 扳 手,其 扭 矩 相 对 误 差 不 得 大 于(3%)。86.组 装 焊 接 处 的 连 接 接 触 面 及 沿 边 缘(30mm 50mm)范 围 内 的 铁 锈、毛 刺、污 垢 等,应 在 组 装 前 清 除 干 净。87.箱 形 构 件 的 侧 板 拼 接 长 度 不 应 小 于(600)mm,相 邻 两 侧 板 拼 接 缝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200)mm;侧 板 在 宽 度 方 向 不 宜 拼 接,当 宽 度 超 过 2400mm确 需 拼 接 时,最 小 拼 接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板 宽 的(1/4)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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