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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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_ 年 _ 月第 1 页 共 10 页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 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法律法规的保 护。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名称:住 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业科技、技术、生物制品、中药材、园林绿化技术、全息生 物学技术服务领域内的技术开辟、 转让, 服务、 咨询, 应用、 开辟; 发展生态农庄, 餐饮, 蔬菜, 旅游,住宿;农业技术研发、花卉、水果、蔬菜开辟及技术咨询、农林开辟树木种植、农业
2、基地 开辟、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设计、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农业交易市场开辟(农业交易市场 的投资与开辟)、哺育、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服务)。游旅游项目开辟(对旅游业开辟);批 发和零售贸易。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 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 在公司,以备查阅。第二章 股 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_1、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住所:股东的身份证号码:2、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住所:股东的身份证号码:3、股东
3、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住所:股东的身份证号码: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 质询;第 2 页 共 10 页(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 造成经 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
4、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_下:1、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2、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3、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自主约定,各股东认缴的
5、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出资计划认缴的出资额缴付数额股东姓名(名称)缴付时间第 3 页 共 10 页合计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 ,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 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
6、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者由全体股东商议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 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股权转让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允许转让。 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 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
7、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 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商议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 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视为抛却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
8、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第 4 页 共 10 页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9、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10、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允许。 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 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 上, 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允许。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 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11、的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公司发生重第 5 页 共 10 页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暂时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者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 出席情况、 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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