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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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注:原条文中加框字为删除内容,加粗字为拟修改内容;修改后条文中加粗字为修改或者新增内容)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依据及理由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物权法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3、,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经依法竣工验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方案二:删除本条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
4、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
5、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物业管理条例,参考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章 业主管理组织第二章 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的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
6、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依法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判,合法继承、赠与,拆迁安置等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视为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八条 在物业管
7、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关情况划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
8、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权法第七十五和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 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物业专有面积占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全体业主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任何
9、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业主大会筹备组名义开展活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方案二:删除本条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
10、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会议作出决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投票权数可以约定附加条件。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物权法
11、第七十五和七十八条。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体办理业主大会委托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物权法第七十五和七十八条。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
1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13、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七)审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八)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物业服
14、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七)审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八)拟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方案;(九)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十)办理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的事项不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物权法第七十五和七十八条;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践并参考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约定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和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第十
15、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约定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和支持所在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二十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接受业主查询。物业管理工作实践并参考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
16、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二)拟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三)拟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二)拟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三)拟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17、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订立管理公约,作为物业使用、维修和共同事务管理的行为守则。管理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公约。管理公约的订立、修改应当由业主大会审议,经全部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管理公约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将管理公约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应当订立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使用、维修和共同事务管理的行为守则。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订立、修改应当由业主大会审议,经全部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将管理规约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18、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公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
19、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设区的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承接物业。本自治区以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自治区内承接物业或者从事顾问、代理、认证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前,应当向自治区物业管理
20、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执业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64号)和物业管理工作实践,参考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工作实践
21、并参考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七)物业资料的管理;(八)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及其收缴方式;(九)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共用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的保洁,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
22、的服务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的保管,车辆的停放管理,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三)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五)物业管理用房;(六)合同期限;(七)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物业管理工作实践;并参考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和方法、
23、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六)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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