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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讨论稿(注:原条例“”内容表示删除,修改后条例黑体字表示修改或增加内容)原条例修改后条例法律依据意见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3、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和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
4、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没款可用于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经费。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作用。一切单位和
5、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九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6、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
7、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第十二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
8、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第十三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取得相应资质和技术认证后,其数据、资料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在线监控系统应当纳入污染物排放在线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
9、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区县(自治县)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以下统称自动监控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中心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
10、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四条第十一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
11、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排污者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
12、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
13、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实行限期治理的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作出。第十八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14、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四条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第十九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
15、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本市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
16、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17、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
18、、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
19、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文件无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
20、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
21、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
22、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十七条禁止销售、使用硫份、灰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料煤、燃料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
2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但城市集中供热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逐步取缔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其他区域逐步取缔单台容量7兆瓦以下(含7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新建、扩建、改建和保留的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用降低污染的先进技术。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
24、台容量28兆瓦以下(含28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逐步取缔单台容量28兆瓦以下(含28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其他区域逐步取缔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新建、扩建、改建和保留的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用降低污染的先进技术。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
25、规定:(一)房屋拆迁、维修、装饰和道路、管网、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隔离等防尘措施;(二)易产生扬尘的固体物料的堆放,应当设置围栏并且采取封盖、喷洒覆盖剂、洒水等防尘措施;(三)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拆除临时占地设施,恢复地形地貌;(四)运输散流体物料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全密闭防尘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封闭运输、定点排放,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开展无害化处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等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前款所述企业,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
26、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应提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中、高考前15日及考试期间,应当按规定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
27、活。第三十条第二十六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相邻单位正常工作环境;(二)噪声、振动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三)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四)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一)非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产设备的; (二)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
29、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一)非
30、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二)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暂扣或者查封不得超过七日。未经做出暂扣或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决定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查封、暂扣的设施和物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查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
31、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
32、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
33、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环保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环保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环
34、保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
35、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相关规定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天线,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高压送电中的电磁辐射体,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当满足规定安全限制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在城
36、市市区设置广告灯箱、霓虹灯、射灯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达到漫反射。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功
37、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依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
38、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九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监察。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区以及重点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
39、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该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运输、销售、加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运输、销售、加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
40、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撤销、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该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非法采伐、运输、销售、加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运输、销售、加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引进物种、推广应用转基因技术,必须依法进
41、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危害的,引进或者推广应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引进物种、推广应用转基因技术,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进行可能污染环境、危及受保护物种生存、造成生态破坏的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42、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三十二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开发利用者必须进行恢复整治。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工矿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第四十三条有关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3、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开发利用者必须进行恢复整治。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工矿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 禁止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和取沙。确需开采的,须经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和取沙。确需开采的,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44、统一管理。第四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城乡建设应当结合自然环境的特点,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美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美化绿化环境。城乡建设应当结合自然环境的特点,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毁坏海岸、风景石。第六章 农村环境保护第四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水利、卫生、农业、林业、建设、环保等部门实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规模化畜禽养
45、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办法。市、县、镇(乡)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设立镇(乡)环境保护专职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水、废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四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条例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