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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会 计 年 审 试 题 和 答 案 Word可 编 辑 版 1.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正 确)2.关 于 执 行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问 题 衔 接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新 准 则 下 不 再 设 置 长 期 待 摊 费 用)。3.小 企 业 持 有 固 定 资 产 的 目 的,是 为 了 生 产 商 品、提 供 劳 务、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也 可 直 接 用 于 出 售。(错 误)(1分)4.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下,存 货 盘 盈,应 当 计 入(营 业 外 收 入
2、)。(5.某 小 企 业,其 2012年 10月 销 售 的 一 批 货 物 在 2013年 2 月 发 生 销 售 退 回,其 处 理 正 确 的 有(冲 减 13年 2 月 份 的 收 入)。(1分)6.小 企 业 的 会 计 要 素 计 量 属 性 均 为(历 史 成 本)。(1分)7.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下,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可 以 资 本 化。(错 误)(1分)8.小 企 业(批 发 业、零 售 业)在 购 买 商 品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运 输 费、装 卸 费、包 装 费,要 计 入 成 本。(错 误)9.投 资 活 动 按 照 投 资 行 为 介 入 程 度 可
3、 分 为(直 接 投 资 和 间 接 投 资)。(1分)10.长 期 债 券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内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采 用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正 确)(1分)11.甲 企 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购 入 需 要 安 装 的 设 备 一 台,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设 备 买 价 为 10 000元,增 值 税 税 额 为 1 700元,另 支 付 的 运 杂 费 为 100元,包 装 费 200元,款 项 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安 装过 程 中 用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4、 安 装 费 1 000元。则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是(11 300)元。(1 分)12.商 业 汇 票 的 付 款 期 限,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正 确)(1分)13.网 上 开 店 属 于(网 络 创 业)。(1分)14.企 业 用 银 行 存 款 购 买 原 材 料 时,应(贷 记“银 行 存 款”)。15.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正 确)(1分)16.针 对 小 企 业(农、林、牧、渔 业),新 准 则 专
5、 门 设 置 了“(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科 目,用 于 核 算 小 企 业 持 有 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实 际 成 本。(1分)17.企 业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摊 销 期 不 得 低 于(10年)。(1分)18.小 企 业 上 市 或 成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时 改 为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正 确)(1分)19.新 准 则 中 新 设 置 的 的 科 目 是(周 转 原 材 料)。20.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即 期 汇 率)折 算。(1分)21.无 形 资 产 的 摊
6、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10年)。(1分)22.新 准 则 下 不 再 增 设“待 摊 费 用”科 目 的 小 企 业,转 账 时,应 对 原 账 中“待 摊 费 用”科 目 的 余 额 进 行 分 析,转 入 新 账 中“(预 付 账 款)”等 科 目。(1分)23.新 准 则 中 没 有 设 置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科 目,如 果 原 来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应 转 入“利 润 分 配 一 一 未 分 配 利 润”科 目。(正 确)(1分)24.小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额,确 认 所 得 税 费
7、用。(正 确)(1 分)25.小 企 业 对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时,应 当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对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所 有 项 目 进 行 折 算。(正 确)(1 分)26.小 企 业 应 当 对 原 有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和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及 时 更 新 和 调 试,正 确 实 现 数 据 转 换,确 保 新 旧 账 套 的 有 序 衔 接。(正 确)(1 分)27.下 列 关 于 小 企 业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的 具 体 核 算 不 正 确 的 是(小 企
8、 业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根 据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且 考 虑 减 值)。(1 分)28.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实 行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的 简 易 办 法,并 且 可 以 抵 扣 进 项 税 额。(错 误)29.小 企 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只 采 用 成 本 法 不 使 用 权 益 法 核 算。(正 确)(1 分)30.小 企 业 无 形 资 产 只 能 按(年 限 平 均 法)摊 销。(1 分)31.对 小 企 业 的 资 产 要 求 按 历 史 成 本 计 量,不 再
9、 要 求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持 有 期 间 资 产 增 值 或 减 值 在 会 计 上 不 作 调 整,仍 维 持 原 历 史 成 本 金 额,资 产 实 际 损 失 的 确 定 参 照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的 有 关 认 定 标 准,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处 理。(正 确)(1 分)32.关 于 小 企 业 分 期 收 款 确 认 收 入,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如 果 售 出 商 品 不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则 不 应 确 认 收 入,已 经 发 出 的 商 品,应 当 通 过“发 出 商 品”科 目 进 行 核 算)。(1 分)33.小
10、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下,关 于 短 期 投 资,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后 续 计 量 反 映 浮 动 盈 亏,计 入“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1 分)34.下 列 关 于 小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小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不 包 括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利 得 与 损 失,并 且 设 置“其 他 综 合 收 益”科 目)。(1分)35.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2017年 1月 份 销 售 额 为 25 000元(不 含 税,下 同),2 月 份 销 售 额 为 20 00
11、0元,3 月 份 销 售 额 为 50000元。按 季 度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假 设 不 考 虑 税 费 附 加 等)下 列 会 计 处 理 不 正 确 的 是(本 季 度 末 将 计 提 的 增 值 税 合 计 转 入 营 业 外 收 入)。(1分)36.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旧 货,减 按(2%)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1分)37.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合 理 简 并 纳 税 人 申 报 缴 税 次 数 的 公 告(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年 第 6 号)规 定,自 2016年 4
12、月 1 日 起,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消 费 税、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以 及 随 增 值 税、消 费 税 附 征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教 育 费 附 加 等 税 费,原 则 上 实 行 按 季 度 申 报。(正 确)(1分)38.自 2015年 10月 1 日 起 至 2017年 12月 31日,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在 20万 元 到 30万 元(含 30万 元)之 间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其 所 得 减 按(50%)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按(20%)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1分)39.小 企
13、 业 销 售 商 品 应 交 纳 的 资 源 税 计 入(税 金 及 附 加)。(1分)40.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购 买 物 资、服 务、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应 计 入“应 交 税 费 一 一 应 交 增 值 税”科 目 核 算。(错 误)(1分)41.下 列 关 于 小 企 业 其 他 税 种 的 处 理 正 确 的 是(利 润 表 中 的“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项 目 调 整 为“税 金 及 附 加”项 目)。(1分)42.自 2016年 10月 1 日 起 我 国 大 幅 减 免 化 妆 品 消 费 税
14、,普 通 化 妆 品 不 再 征 收 消 费 税,高 档 化 妆 品 消 费 税 税 率 从 30%降 至 20%o(错 误)(1分)43.自 2014年 11月 1 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正 确)(1分)44.自 2014年 11月 1 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微 型 企 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正 确)(1 分)45.下 列 会 计 处 理 中 正 确 的 是(某 企 业 新 建 厂 房,确 认 为 固 定
15、 资 产,投 入 使 用 之 后 的 费 用 本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1 分)46.税 务 筹 划 等 同 于 避 税。(错 误)(1分)47.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5%以 内 的 部 分,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错 误)(1分)48.关 于 教 育 费 附 加,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税 务 筹 划 临 界 点 为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W(15)万 元,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W(20)万 元,免 征。(1分)49.关 于 残 疾 人 保 障 金,小 微 企 业 税 务
16、筹 划 临 界 点 为 自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在 职 职 工 总 数(20人 以 下(含 20人)的 小 微 企 业,免 征 保 障 金。(1分)50.在 用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时,应 该 对 各 个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如 果 各 年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在 比 例 税 制 下 没 有 改 变,应 该 选 择 加 速 折 旧 法,使 企 业 在 前 期 提 取 到 较 多 折 旧,在 后 期 提 取 较 少 折 旧,如 此 企 业 便 可 以 获 取 延 期
17、 纳 税 的 益 处。(正 确)(1分)51.大 部 分 发 票 顶 额 开 具,发 票 开 具 金 额 满 额 度 高 于(90%)预 警。(1 分)52.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下 列 会 计 处 理 正 确 的 是(小 规 模 纳 税 人 3 万 以 下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优 惠,如 果 同 时 可 以 差 额 征 税 的,免 税 销 售 额 是 指 差 额 征 税 前 的 销 售 额)。(1分)53.如 果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变 动 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变 动 率 则 企 业 可 能 存 在 少 计 不 计 主
18、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情 况。(错 误)(1分)54.如 果 企 业 在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因 非 正 常 原 因,增 值 税 连 续(3)个 月 或 者 累 计(6)个 月 零 申 报、负 申 报 的,就 不 能 评 为 A 级。(1分)3;655.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当 月 销 售 额 31000元,当 月 应 按(30000)元 确 定 是 否 免 税。(1分)56.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季 申 报,一 季 度 三 个 月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2 万、4 万、2 万,那 么 本 季 度 需 要 缴 税(0)万。(1分)57.新 办 的 小 规 模 纳
19、税 人 按 季 申 报,例 如 5 月 新 办,5 月 销 售 额 3 万 元,6 月 销 售 额 4 万 元,这 时 四 月 申 报 第 一 季 度 时,因 企 业 5 月 和 6月 之 和 没 有 超 过 9 万 元,所 以 免 税。(错 误)(1分)58.下 列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票 作 废,不 正 确 的 是(已 收 回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及 发 票 联 但 购 货 方 已 将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的 情 况 下,可 以 作 废 已 开 具 的 专 用 发 票)。(1分)59.纳 税 人 煤 炭 开 采 地 与 洗 选
20、、核 算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县 级 以 上)的,煤 炭 资 源 税 在 煤 炭(开 采 地)缴 纳。(1分)60.纳 税 人 以 自 采 原 煤 直 接 或 者 经 洗 选 加 工 后 连 续 生 产 焦 炭、煤 气、煤 化 工、电 力 及 其 他 煤 炭 深 加 工 产 品 的,视 同 销 售,在 原 煤 或 者 洗 选 煤 移 送 环 节 缴 纳 资 源 税。(错 误)(1分)61.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采 用 充 填 开 采 方 式 采 出 的 矿 产 资 源,资 源 税 减 征 50%;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衰 竭 期 矿 山 开 采 的 矿 产 资 源,资 源
21、税 减 征 30虹(正 确)(1分)62.固 体 废 物 的 计 税 依 据 是(排 放 量)。(1 分)63.纳 税 人 将 自 采 原 煤 与 外 购 原 煤(包 括 煤 肝 石)进 行 混 合 后 销 售 的,应 当 准 确 核 算 的 外 购 原 煤 的 相 关 内 容,以 下 不 正 确 的 是(以 上 均 不 对)。(1 分)64.纳 税 人 以 未 税 产 品 和 已 税 产 品 混 合 销 售 或 者 混 合 加 工 为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的,应 当 准 确 核 算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在 计 算 加 工 后 的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时,不 予 扣 减 已 税 产 品 的 购 进 金 额;未 分 别 核 算 的,一 并 计 算 缴 纳 资 源 税。(正 确)(1 分)65.环 境 保 护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是 按(月)计 算,按(季)申 报 缴 纳。不 能 按 固 定 期 限 计 算 缴 纳 的,可 以 按 次 申 报 缴 纳。(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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