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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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以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第一章招股说明书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
2、与经营成果的影响:(一)信用风险,包括:1 .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以及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以 及客户集中性等情况;2 .银行管理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主要政策与组织安排。(二)流动性风险,包括:1 .说明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2 .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 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以及大量履行各种贷款 的承诺以及存款水平剧减以及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八)按贷款风险分类的
3、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以及期末数。对不良贷款,还应按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分类披露。以上第四款以及第五款以及第七款以及第八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 位贷款,应在各项目注释中说明。(九)应按下列格式披露贷款损失准备情况:类别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1 .若本期某些贷款计提损失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应说明计提的标准和理由;2 .说明对某些金额较大且逾期账龄较长的贷款不计提或计提损失准备比例较低的理由;3 .以前年度计提损失准备的比例或金额较大的贷款,如在本期全额或部分收回,应说明原 确定计提比例的理由及现收回的原因;4 .在本期大幅
4、度改变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或金额的贷款,应说明原确定计提比例的理由及本 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5 .如已批准核销的损失贷款的金额较大,应说明其性质和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损失贷款涉 及关联方款项,还应单独披露。(十)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同业拆入:拆入性质期初数期末数境内同业拆入境外同业拆入合计(十一)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以及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等短期保证金:款项内容期初数期末数合计(十二)应披露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以及余额及变动情况。(十三)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发行的短期债券: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发行金额(十四)应披露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融资保函以及非融资保函以及贷款承诺以及开
5、出即期信用 证以及开出远期信用证以及金融期货以及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的年初数以及年末数及其他具体 情况。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以及期末数。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以及货币风险以及利率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以及资本净额的数量与结构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下列格式披露按币种列示的资产负债情况:项目人民币美元港币其他币种合计折合人民币合计资产项目负债项目资产负债净头寸表外项目净头寸贷款承诺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格式披露贷款分布情况:1 .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情况行业
6、年初数年末数合计减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净余额2 .按地区分类的贷款情况地区年初数年末数合 计减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净余额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以下格式披露资产流动性情况:项目已逾期即时偿还3个月内3个月至一年1至5年5年以上总额资产:存放中央银行及存放同业贷款拆放债券投资其他资产资产合计负债:存款同业存款其他负债负债合计表外头寸流动性流动性净额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以及2与7号一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 76号)以及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
7、0 76号)与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 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 80号)同时废止。3 .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以及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 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以及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 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4 .分析资本充足率对流动性的影响。(三)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以及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 影响等。(四)披露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以及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 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此种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五)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
8、以及舞弊以及欺诈行为和资产 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六)披露因国家法律以及法规以及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税收制度以及经营许可制 度以及外汇制度等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七)其他风险,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中国信贷市 场等所产生的风险。银行在分析上述风险时,应明确说明对法规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指标的遵循情况。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以及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
9、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 取的改进措施。第五条商业银行计划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以及拟设 地点等内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以及 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介绍发行人情况时详细披露其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以及地点以及职 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各支行以及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的审慎性与有效性情况,
10、说明其是否满足如下要求:(-)定期进行细致的信贷风险质量分析;(二)关注所有贷款(无论是以单个贷款为基础或是以贷款类别为基础);(三)将贷款按相似的风险特征分类,考虑不同风险的实际影响;(四)考虑影响贷款可收回程度的所有已知的内部及外部因素,并以可靠的最新数据为基础;(五)采用系统的合乎逻辑的方法综合估算预计损失,并确保按照会计制度以及准则的要求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六)方法的采用遵循一贯性,在必要时根据影响可收回程度的新的因素及时调整该方法;(七)由胜任的专业人员进行分析以及估计以及审阅及其他与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工作;(八)编制完备的书面资料,清晰阐明有关的政策以及分析及依据;(九)管理
11、层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进行检查与调整。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如下不良资产信息:(一)最近三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包括:1 .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的金额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比例2 .最近三年年末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3 .最近三年年末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二)从发放时间以及区域分布等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期限与结构。(三)逾期贷款的期末余额以及期限结构及逾期情况。(四)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充足情况,包括列示(应列明简单的计算过程)最近三年每年 年末的风险资产总额以及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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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商业银行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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