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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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第一部分收入的确认一、基本规定(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 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
2、及有关权益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四)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 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 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具体规定(-
3、)销售货物收入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 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2、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3、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
4、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八)提取专项资金的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 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九)租赁费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
5、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十)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6、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十二)非居民企业支出给境外总机构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 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 分摊的,准予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三、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
7、、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四)企业之间支出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出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 企业内营
8、业机构之间支出的利息,不得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出费用问题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 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 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
9、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 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 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 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 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 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 扣除。摘自国家
10、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基本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
11、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固定资产按照
12、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 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 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
13、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即已足额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 基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 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
14、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
15、持有的生物资产,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 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 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摘自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无形资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商誉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摘
17、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 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三)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 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为计税基础;3、通
18、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五、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一般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 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 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
19、低于3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二)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 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 (-)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 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
20、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二)投资资
21、产成本的扣除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七、存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范围及成本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 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22、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存货成本扣除的规定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 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八、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 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
23、、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九、重组过程中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 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一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二)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 利。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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