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融资公司.docx
《2023年-融资公司.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融资公司.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 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 知(国办发(2009) 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 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 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 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
2、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 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 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 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 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 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 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 等内容。办法的规范
3、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 立董事。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 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 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 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
4、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 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 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 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 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5、净 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 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 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 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
6、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 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 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 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
7、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 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 关债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 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 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
8、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 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 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 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 风险情况。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担保代偿或投资损
9、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 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 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 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 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 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 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
10、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 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 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1、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 正,依法予以处罚。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融资 公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