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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房屋抵押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 抵押人(下称甲方)_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_ 鉴于债务人_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_(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房地产坐落 区小区街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 房地产名称房屋结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预售合同备案号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抵押房产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 用地总面积 平方米抵押房产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总楼层抵押楼层使用性质房地
2、产状况四至 东:南: 西:北: 以下栏目仅供在建工程填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投入工程款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_币种:_数额:大写_小写_ 债务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 第四条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负责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如果抵押房地产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房地产,或在_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
3、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五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乙方主债权_万元,占主债权_%,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 第六条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以下第_种方式约定: 1、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不作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按以下第_种方式执行: 1、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变更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2、甲方以拆迁受偿价款偿乙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附属债权。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按以下第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4、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偿第三方债务、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甲方将抵押的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转让价款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再抵押按以下第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再进行抵押; 2、甲方将抵押房地产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新抵押权人抵押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但所担保债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的_%。 第十一条抵押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第_种方式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对外出租; 2、甲方出租抵押房地产时,应当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
5、须交乙方指定的机构提存。 第十二条本合同其他约定按以下第_项执行: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作重大改装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用途;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债务人和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3、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登记机关存_份。 甲方(章):乙方(章):住所:_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_代理人:_联系
6、电话:_联系电话: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登记机关意见经办人:(单位签章)电话:_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抵押物状况及价值;抵押期限;抵押用途;抵押人的法律责任;抵押物的处分;特约说明或特别条款;合同附件、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生效要件、登记机关的见证意见等。 特别提示: 1.以下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在建的房地产开
7、发、建设项目。 2.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3.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5.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物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有限受偿。 6.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7.订立该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8.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0.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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