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docx
《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 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 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新型储能 技术和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进本 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规则 组织实施。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 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
2、、遴选和跟踪评估应坚持政府引 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规模发展, 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单位。确 需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参与申报的单位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 信用记录的企业,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 创新能力。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 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 政府
3、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 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第五条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与电 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与电 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贝 明确的时间
4、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 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 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 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 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 件的电力工程除外。(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 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第
5、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 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 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 运。光优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 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 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 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第
6、七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 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 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 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 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 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 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 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第八条独立新型
7、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 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 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 同。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 理、存档等工作。第四章进入商业运营程序第十条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 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后, 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 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
8、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 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 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第H一条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 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 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 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 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第五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第十二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 进入商业运营的,
9、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 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 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 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 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第十四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 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 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 算。发电机组和独立
10、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 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 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 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 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 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 用月结月清。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第十六条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 运营:(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
11、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 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 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 逾期时刻起。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 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 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 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 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 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新型 试点 示范 工作 规则 项目 申请表 申请报告 参考 大纲 发电 机组 进入 退出 商业 运营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94774583.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