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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以及非成建制在公司生产岗位作业的劳 务工。成建制在公司承担生产作业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相关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 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一)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二)严格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按岗位(工种)的需要,发放劳动防
2、 护用品;(三)严格掌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一)工作服1 .接触高温有明火飞溅、金属液体的工种岗位,发阻燃(5x5)帆布工作服。2 .高温辐射热较高的工种岗位,发(4x4)帆布工作服。3 .接触一般高温、易燃易爆及从事电工作业、仪表维修、仪表工,发棉布工作 服或适用于岗位作业的其它面料的工作服。4 .经常接触酸类的作业岗位,发防酸工作服。5 .室内专职化验人员、计算机专职人员发白大褂。6 .有防静电要求的岗位,发防静电工作服。7 .电(气)焊工发阻燃(3x3 )帆布工作服。8 .经常接触高温、明火、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的分厂、作业区一线管理人员,配 发所接触岗
3、位同等面料的工作服。9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岗位、工种,均发普通工作服。(二)防护鞋根据岗位的安全防护需要,分别发耐高温、防砸、绝缘、防油、防酸、防 静电、防水等防护鞋。(三)安全帽各岗位均发玻璃钢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半。其中部级以上领导发红色 安全帽;管理.(技术)岗位发白色安全帽;操作岗位发黄色安全帽。每日露天工 作达4小时以上的职工冬季应发棉安全帽。(四)防雨用品每名职工均发防雨用品。在露天作业雨天不能停止工作的职工,应适当缩 短使用时间。(五)防塞服每名职工均发防寒服(每日露天工作达4小时以上的职工可发长防寒服)。 露天、低温等岗位职工,应适当缩短使用时间。(六)其他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
4、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管理(-)职工均按所在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发放。(二)各部门应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做到职工调动时卡随人走,帐卡 相符。(三)职工脱离本工种岗位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含各种假及脱产学习等)以上 时,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顺延防寒服、工作服、雨衣和(工作)防护鞋的使 用时间。其它按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离岗期间应停发。(四)职工为抢救事故、保护国家财产等特殊情况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不能 继续使用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厂(区)领导同意,部门安全专业批准,给予 提前换发。(五)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单位被盗,由作业长出具证明,部门安全专业批准, 给予
5、补发。(六)因本人原因,将劳动防护用品丢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作业长签 认,部门安全专业批准,由本人按规定办理交款手续,凭收据给予补发。(七)新入厂职工应按分配的岗位发给两套工作服,以便进行换洗。按两 套使用时间相加计算,到期发第三套工作服。第七条从事二技能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一)二技能系指经过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 发的第二及以上专业技能操作证的操作人员岗位工人。(二)对从事二技能工作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由部门安全专业批准, 补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在主技能已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基础上,按既保证安全,又不重发的 原则,发给所需补充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
6、用。第八条在作业中需要佩戴防护镜的岗位,按如下办法配备:(一)视力正常的操作人员岗位工人,发给专用防护镜。(二)操作人员岗位工人眼睛患有疾病时,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开具证明后,到 设备部办理验目配镜手续,到指定单位验目配镜。(三)验目配镜报销须持医院证明、设备部开据的手续和配镜发票到公司计财部 按统一标准给予报销。配镜费用超过公司标准的由本人自负。第九条 职工改变工种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工调动工作时,人力资源部应将调单给其调入单位安全专业一份,按下列规定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一)由一般工种调到特殊岗位工种时,在不重发的前提下,按新工种的发放标 准一次发齐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中工作服发两套。(二)
7、改变工种后,仍为一般岗位工种时,继续使用原发劳动防护用品。如不能 满足现岗位需要时,按新分工种的发放标准发给不足部分。其它部分按新分工种 发放标准到期时发放。(三)由专业技术管理卤改为生产操作窗时,按新分配工种的发放标准,补齐所 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四)由生产操作岗位改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时,原发的工作服能继续穿 用的应继续穿用,待按原标准到期时,再按管岗标准换发。如确实不能穿用的, 由部门领导同意,部门安全专业批准,发给两套工作服(按两套计算时间)。(五)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时,岗位专用和集体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准带走。本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调出人员的单位须将个 人劳保卡
8、片转交给调入单位,其它事宜按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执行。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第十条职工上岗工作时,必须按标准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工作现 场、生产岗位赤膊光背、敞胸露怀。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逐级管理,部门安全专业要将此项工作 纳入安全检查内容当中。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安全环境保卫部组织有关单位完成新型劳动防护用 品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二)确定试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根据试用计划和时限要求组织有关 人员试用。按计划完成后,及时向安全环境保卫部提供试用情况的反馈意见。(三)安全环境保卫部根据试用单位的试用结果,提出应用新型劳动防护 用品
9、意见,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推广使用。第十三条相关专业部门职责(一)安全环境保卫部负责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的工 作;负责审定各部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告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组 织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二)部门安全专业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修订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报安全环境保卫部审批后执行;负责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三)设备部负责1 .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 措施解决;2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要求,做到按时发放。3 .配合安全环境保卫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 用品的有关工作。(四)计财部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及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有其它规 定时,以其颁发的文件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境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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