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合同转让合同,菁华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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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合同转让合同,菁华8篇合同转让合同1 甲方:_(姓名) 甲方第一身份证号码:_ 论文编号:_ 乙方:_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以下简称“该论文”)。 其次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工程。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状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
2、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局部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_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状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管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面第_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_元收取 (2)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局部减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
3、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管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册抽印本。付酬标准为_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_ 乙方:_ 签订日期:_ 签订地点:_ 合同转让合同2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立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置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
4、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展梳理的根底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拟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全部,但这种全部权是有限的,表达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需经过地方*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通常为猎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全部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夫不情愿利益只被*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全部土地上盖房进展售卖,所得远远大于*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消失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全部地上建筑并销售的
5、房子,就是人们商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治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立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
6、购置群。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农夫在农村集体全部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展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立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讨论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局部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全部,表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爱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原则,造成集
7、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肯定程度上爱护了农夫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反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夫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打算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展严格治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治理困难,各方利益爱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制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的原则,目前农夫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夫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8、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展一种有序标准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夫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缘由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置小产权房,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
9、与我国制止农村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反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全部权进展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全部权同时转让,固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全部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别的状态,比拟简单产生法律纠纷。4 其次,房屋登记方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全部权转移登记。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相关规定制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展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需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
10、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展转让,故合同由于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展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治理,*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制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
11、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猜测将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担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需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别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转变。 1. 作为
12、合同标的的房屋仍旧存在。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打算,由出卖人赐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状况下由买受人撤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撤除重建或添建。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筑、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毁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定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筑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索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状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复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行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展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13、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反了公*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全部权,并对买方赐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状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状况,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展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
14、,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担当主要责任,买放担当次要责任。缘由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旧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见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究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削减,在肯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担当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担当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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