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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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武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巩固脱贫成果和农村经济社 会发展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 高小型水利工程完好率、利用率,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 洪、灌溉、饮水、生态等效益,实现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为 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夯实水利保障基础。第二条 建设和管理好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各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提高我县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 服务社会化,达到长效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工程发挥最 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
2、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 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山西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宁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被盗现象。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理设施齐全美观、无损坏,工 程运行情况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淤积、堆放、污损 等现象。第四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委会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县、乡
3、(镇)人民政府、水利 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 素质和服务质量。第六条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按照 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每村配备1-2 名专兼职村级水管员,负责管辖本村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 查、日常管护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等相关工作。第七条村级水管员由村委会选用、乡(镇)审核,主要 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经乡(镇)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与 水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
4、 内容。第八条 村级水管员要熟悉管护区域内各类水利设施的布 局、工程设施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 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工程运行与管护的日常记录,保证管护 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 合效益。第九条村级水管员同时负责供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收缴工 作,要建立健全收缴工作台账,保存和保管好相应票据。收缴 的水费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电费支出等。水费 集中上缴各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由乡(镇)统筹 使用。第十条水管员必须保证农村居民的按时供水,保证本村 人、畜的正常饮用水。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察、维修、养护
5、,并建全档案记录,确 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教育,并经常性开 展宣传保护水利工程的教育,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水利 工程的其它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 工程设施设施。严禁孩童在水库、湖泊、水源地、河道行洪范 围内逗留、玩耍,确保人员的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周边要设立 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划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 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 事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工程设施的行为,在管理保护范围 内应规划并植树造林,涵养和净化水源水质。在供水管
6、线3米 以内严禁挖砂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 在水源工程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 渗水坑、粪坑、填埋垃圾等设施,造成新的污染源。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机构,通过依托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分 区域选定有代表性的典型监测点,对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状 况进行监控。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 备检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水源、出厂 口(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化验检测,每年对集中 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 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
7、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10号)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确保土地 供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0号)对农村饮水 工程建设和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县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 H01号)第三条第六款所提出的“为支持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 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合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价格。第三章管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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