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二级建造师备考《工程法规》经典练习题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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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二 建 备 考 工 程 法 规 经 典 练 习 题 汇 总 2Z201000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2Z201010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2Z201011法 律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1.【单 选】在 同 一 法 律 体 系 中,根 据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原 则 制 定 的 同 类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是()。A.法 律 形 式 B.法 律 部 门 C.法 律 规 章 D.法 律 制 度【答 案】B【解 析】部 门 法 又 称 法 律 部 门,是 根 据 一 定 标 准、原 则 所 制 定 的 同 类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2Z201
2、012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 1.【多 选】法 的 形 式 的 含 义 包 括()。A.法 律 规 范 创 制 机 关 的 职 责 B.法 律 规 范 的 内 在 逻 辑 C.法 律 规 范 的 历 史 沿 革 D.法 律 规 范 的 效 力 等 级 E.法 律 规 范 的 地 域 效 力【答 案】DE【解 析】法 的 形 式 是 指 法 律 创 制 方 式 和 外 部 表 现 形 式。它 包 括 4 层 含 义:法 律 规 范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2)法 律 规 范 的 外 部 表 现 形 式;(3)法 律 规 范 的 效 力 等 级;(4)法 律 规 范
3、的 地 域 效 力。2.【单 选】下 列 法 规 中,属 于 部 门 规 章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B.北 京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C.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规 定 D.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答 案】D【解 析】选 项 A 属 于 行 政 法 规;选 项 B属 于 地 方 性 法 规;选 项 C属 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3.【单 选】行 政 法 规 由 总 理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并 公 布,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4、B.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C.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D.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答 案】D1【解 析】行 政 法 规 包 括 X X条 例,ABC选 项 都 属 于 行 政 法 规;D 选 项 属 于 部 门 规 章。4.【单 选】关 于 法 的 效 力 层 级,下 列 表 述 中 错 误 的 是().A.宪 法 至 上 B.同 一 部 门 制 定 的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C.同 一 部 门 制 定 的 特 别 法 优 于 f 法 D.新 的 一 般 和 旧 的 特 别 冲 突 时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5、决【答 案】D【解 析】新 的 一 般 和 旧 的 特 别 冲 突 时,谁 制 定 谁 裁 决。5.【单 选】下 列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是()。A.安 全 生 产 法 B.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C.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D.河 南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答 案】C【解 析】A 选 项 是 属 于 法 律,是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制 定 的;B选 项 是 部 门 规 章,是 由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制 定 的;C选 项 是 行 政 法 规,由 国 务 院 制
6、 定,D选 项 是 地 方 政 府 规 章,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6.【多 选】根 据 立 法 法,()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A.地 方 性;去 规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B部 门 规 章 C.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性 法 规 D.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与 部 门 规 章 E彳 亍 政 法 规 旧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新 的 特 别 规 定【答 案】BD【解 析】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7、提 出 意 见,国 务 院 认 为 应 当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规 定;认 为 应 当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2Z201020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2Z201021法 人 的 法 定 条 件 及 其 在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1.【单 选】下 列 法 人 中,属
8、 于 特 别 法 人 的 是().A.基 金 会 法 人 B.事 业 单 位 法 人 C.社 会 团 体 法 人 D.机 关 法 人【答 案】D2【解 析】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为 特 别 法 人。其 他 3 项 都 是 非 营 利 法 人。2.【单 选】施 工 企 业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时 间 为()。A.注 册 资 金 到 位 日 B.公 司 成 立 日 C.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日 D.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9、 资 质 证 书 日【答 案】C【解 析】营 利 法 人 经 依 法 登 记 成 立,依 法 设 立 的 营 利 法 人,由 登 记 机 关 发 给 营 利 法 人 营 业 执 照。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为 营 利 法 人 的 成 立 日 期.3.【单 选】关 于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条 件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须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B.有 技 术 负 责 人 C.承 担 有 限 民 事 责 任 D.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组 织 机 构【答 案】D【解 析】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依 法 成 立;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10、组 织 机 构、住 所、财 产 或 者 经 费;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有 法 定 代 表 人。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法 人 并 不 是 一 律 须 经 批 准 设 立,如 有 独 立 经 费 的 机 关 法 人,只 需 依 法 设 立 即 获 得 法 人 资 格。B选 项 说 法 错 误,法 人 应 当 有 法 定 代 表 人,而 非 技 术 负 责 人。C选 项 说 法 错 误,法 人 以 自 己 的 财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有 限 责 任 可 分 为 人 的 有 限 责 任 和 物 的 有 限 责 任。4.【单 选】下 列 主 体 中,属 于 法 人
11、 的 是()。A.某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部 B某 施 工 企 业 分 公 司 C.某 大 学 建 筑 学 院 D.某 乡 人 民 政 府【答 案】D【解 析】选 项 A、B、C均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5.【多 选】关 于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法 人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B.公 司 章 程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权 利 的 限 制,可 以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C.因 过 错 履 行 职 务 行 为 损 害 他 人,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担 责 任 D.法 人 应 当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E.法
12、定 代 表 人 为 特 别 法 人【答 案】AD3【解 析】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法 人 章 程 的 规 定,代 表 法 人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的 负 责 人,为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 以 法 人 名 义 从 事 的 民 事 活 动,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法 人 承 受,法 人 章 程 或 者 法 人 权 力 机 构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权 的 限 制,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相 对 人。法 定 代 表 人 因 执 行 职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法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法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依 照 法 律
13、或 者 法 人 章 程 的 规 定,可 以 向 有 过 错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追 偿。2Z201022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法 律 关 系 1.【单 选】在 某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中,施 工 企 业 经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的 材 料 款,未 能 按 时 支 付,则 应 由()承 担 法 律 责 任。A.施 工 企 业 B.项 目 经 理 C.建 设 单 位 D.项 目 经 理 部【答 案】A【解 析】项 目 经 理 根 据 企 业 法 人 的 授 权,组 织 领 导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全 面 工 作,其 行 为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14、2.【单 选】根 据 民 法 典,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企 业()。A法 人 B.法 定 代 表 人 C.法 定 代 理 人 D.授 权 的 项 目 管 理 者【答 案】D【解 析】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是 受 企 业 法 人 的 委 派,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的 项 目 管 理 者,是 一 种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的 岗 位 职 务。3.【单 选】关 于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常 设 下 属 机 构 B.施 工 项 目 不 论 规 模 大 小,均
15、 应 当 设 立 项 目 经 理 部 C.项 目 经 理 部 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D.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职 责【答 案】D【解 析】对 于 大 中 型 施 工 项 目,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经 理 部;小 型 施 工 项 目,可 以 由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适 当 的 管 理 方 式。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职 责、任 务 和 组 织 形 式。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而 是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16、 工 项 目 而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的 下 属 机 构。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4.【单 选】关 于 施 工 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法 律 关 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项 目 经 理 部 具 备 法 人 资 质 B.项 目 经 理 是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管 理 者 C.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其 自 己 承 担 D.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常 设 机 构【答 案】B4【解 析】项 目 经 理 部
17、 系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某 项 施 工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由 项 目 经 理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组 成、一 次 性 有 弹 性 的 现 场 生 产 组 织 机 构。不 是 法 人。项 目 经 理 是 法 人 授 权 的 项 目 管 理 者。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2Z201030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2Z201031代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和 主 要 种 类 1.【多 选】书 面 委 托 代 理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的 事 项 包 括()。A.当 事 人 的 姓 名 和 名 称 B.
18、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C.代 理 事 项、权 限 和 期 间 D.委 托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E.其 他 有 关 事 项【答 案】BCD【解 析】该 题 是 对 委 托 代 理 知 识 点 的 考 核。委 托 代 理 授 权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权 限 和 时 间,并 由 被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不 包 括 AE选 项。2Z201032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关 系 1.【单 选】关 于 无 权 代 理 与 表 见 代 理 的 说 法
19、,正 确 的 是()。A.超 越 了 代 理 权 限,属 于 有 权 代 理 B.代 理 权 终 止 前,行 为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进 行 民 事 行 为,属 无 权 代 理 C.表 见 代 理 属 于 有 权 代 理,对 本 人 产 生 有 权 代 理 的 效 力 D.本 人 知 道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而 不 作 否 认 表 示 的,视 为 同 意,后 果 应 由 本 人 承 担【答 案】D【解 析】A 错 误,无 权 代 理 一 般 存 在 三 种 表 现 形 式:(1)自 始 未 经 授 权。(2)超 越 代 理 权。(3)代 理 权
20、已 终 止。B 错 误,注 意 是 代 理 权 终 止 前,是 有 权 代 理。C 错 误,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相 对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相 对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2.【单 选】导 致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情 形 是()。A.代 理 期 间 届 满 但 代 理 事 务 未 能 完 成 B.被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代 理 人 因 防 疫 需 要 被 隔 离
21、 观 察 D.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进 入 破 产 程 序【答 案】A【解 析】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委 托 代 理 终 止:(1)代 理 期 间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2)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3)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4)代 理 人 或 者 被 代 理 人 死 亡;(5)作 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非 法 人 组 织 终 止。53.【单 选】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中 代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诉 讼 只
22、能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B.建 设 工 程 中 的 代 理 主 要 是 法 定 代 理 C.建 设 工 程 中 应 由 本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不 得 代 理 D.建 设 工 程 中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代 理 人 可 直 接 转 托 他 人 代 理【答 案】C【解 析】A 错 误,诉 讼 代 理 人 不 要 求 必 须 是 具 有 律 师 资 格 的 人 担 任,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或 工 作 人 员、当 事 人 所 在 社 区、单 位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推 荐 的 公 民 也 能 担 任 委 托
23、诉 讼 代 理 人。B错 误,建 设 工 程 中 的 代 理 主 要 是 委 托 代 理,法 定 代 理 的 被 代 理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D 错 误,转 委 托 有 两 种 情 况,一 是 被 代 理 人 同 意;另 一 是 情 况 紧 急,为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而 进 行 转 委 托。本 题 错 在 少 了 情 况 紧 急 的 前 提 条 件.4.【单 选】关 于 代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经 被 代 理 人 同 意 的 转 代 理,代 理 人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B.同 一 代 理 事 项 有 数
24、位 代 理 人 的,应 当 推 选 牵 头 人 C.作 为 委 托 人 的 法 人、非 法 人 组 织 终 止 的,委 托 代 理 终 止 D.表 见 代 理 是 有 权 代 理【答 案】C【解 析】A 错 误,转 委 托 代 理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同 意 或 者 追 认 的,代 理 人 应 当 对 转 委 托 的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但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代 理 人 为 了 维 护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需 要 转 委 托 第 三 人 代 理 的 除 外。B错 误,数 人 为 同 一 代 理 事 项 的 代 理 人 的,应 当 共 同 行 使 代 理
25、 权,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D 错 误,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相 对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相 对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5.【单 选】关 于 承 担 代 理 责 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代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B.被 代 理 人 知 道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违 法 未 作 反 对 表 示 的,由 被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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