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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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3篇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商定在将来肯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恳求其担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2、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
3、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依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商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晰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见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4、题的解释3 其次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存局部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准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见支付该局部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状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见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商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削减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见以符合商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
5、主见返还减价后多出局部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四条 买卖合同应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商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承受价款时未主见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依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见欠款时恳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商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6、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见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根底,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其次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见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其次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见连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见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展免责抗辩
7、而未主见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见调整违约金进展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其次十八条 买卖合同商定的定金缺乏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恳求赔偿超过定金局部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主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展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
8、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见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见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局部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商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见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见出卖人担当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根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篇扩展阅读
9、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篇(扩展1)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菁选3篇)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学问、信息和阅历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良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秘、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其次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担当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连续从事与其原所
10、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商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商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讨论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局部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
11、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根底上完成的情形。但以下状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商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展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根据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奉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共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六条、第 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
12、共同作出制造性奉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制造性奉献进展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制造性奉献的人。 供应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展组织治理,帮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担当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担当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
13、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讨论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供应效劳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实行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讨论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托付开发合同收取讨论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讨论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托付人分别订立托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讨论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 五十四
14、条其次款规定恳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以下情形,属于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根底上进展新的讨论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良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良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良的技术无偿供应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良技术的学问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供应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依据市场需求,根据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承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供应效劳的数量、品种、价格、销
15、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承受方承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行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置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效劳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承受方购置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制止技术承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学问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讨论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效劳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局部履行了商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局部应当收取的讨论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供应询问效劳的酬劳,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缘由
16、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根底上完成后续改良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共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依据合同法第 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秘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隐秘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连续使用该技术隐秘,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和保
17、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隐秘的当事人不得连续使用该技术隐秘。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连续使用技术隐秘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连续使用技术隐秘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恳求判令使用人停顿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依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隐秘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隐秘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隐秘的讨论开发本钱、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管使用人是否连续使用技术隐秘,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
18、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酬劳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有关技术成果的讨论开发本钱、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效劳合同,依据有关询问效劳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酬劳、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
19、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商定权属,承受出资的企业主见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商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全部,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商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安排比例
20、,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三十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特定技术工程”,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的软科学讨论工程,促进科技进步和治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学问和技术手段进展调查、分析、论证、评价、猜测的专业性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询问合同受托人进展调查讨论、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担当。 当事人对技术询问合同托付人供应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询问报告和意见未商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供应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
21、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询问合同受托人发觉托付人供应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托付人的,视为其对托付人供应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托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托付人担当。 第三十三条 合同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学问、阅历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良产品构造、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本钱、节省资源能耗、爱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供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
22、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供应方进展技术指导、传授技术学问,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商定条件的,根据技术效劳合同处理,商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供应技术效劳的酬劳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供应技术效劳的酬劳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技术效劳合同受托人供应效劳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担当。 技术效劳合同受托人发觉托付人供应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商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托付人的,视为其对托付人供应的工作条件予以认
23、可。托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托付人担当。 第三十六条 合同法第 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托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展特定工程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根据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划进展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供应和治理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托付人负责供应和治理。 技术培训合同托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商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托付人根据商定支付酬劳。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商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根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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