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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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 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 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H8号)、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 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
2、政执法权的 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 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吉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和厅属单位(以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 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 声像资料的,由承办单位提供原始执法记录材料,并复制留 存。第四十二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 严格管理,未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无
3、关人员不得查阅。第六章记录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第四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对建立执法记录设备规范 管理,按照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 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进行严格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执法承办单位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 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 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 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四十五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 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 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厅法规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 门负责对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
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 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四十七条各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一责任 人。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时,应当及时主动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承 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要求进行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文字或音像记录 损毁、丢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随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原始声像资料 的;(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案卷和 声像资料的;(五)故意损毁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
5、或 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通 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 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 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 面、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 理的原则。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主体,部 门所属各行
6、政执法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依据承办单位的职责 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 化建设,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 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三章实施范围第七条下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实施 过程中应当全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许可类、行政确 认类、行政给付类、行政奖励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 行政检查类。第八条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 政执法事项。第四章记录方式和类别第一节记录方式第九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内部审批流程文本、评审或 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材料、集体讨论记录、向当 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
7、、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拍照、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 频监控或其他专用设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音 像记录。以上两种方式可同时使用或分别使用,分别使用时, 应做好衔接工作。第十条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 的性质、种类、场合、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 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应 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 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音像设备进行记录。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 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二节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十二条对于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
8、和行 政确认,承办人应当对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 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对受理、 经办和送达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第十三条 对于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承办 人应当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履行审批程序。执法文书中应当 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 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及日期等事项,需要厅 领导签批的,应履行签批程序。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 的,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审批权的负责人报告,并补 办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 的投诉、举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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