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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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
2、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
3、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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