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试卷及解析.pdf
《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试卷及解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试卷及解析.pdf(7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模 拟 试 卷 及 解 析 1.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可 以 对 发 行 人 行 使 的 权 利 包 括()o 2014年 6 月 真 题 A.对 发 行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事 后 审 阅 B.列 席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C.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回 访,查 阅 保 荐 工 作 需 要 的 发 行 人 材 料 D.按 照 中
2、 国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规 定,对 发 行 人 违 法 违 规 的 事 项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E.对 有 关 部 门 关 注 的 发 行 人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核 查,必 要 时 可 聘 请 相 关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合【答 案】:B|C|D|E【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2 0 17年 修 订)第 5 0条 规 定,保 荐 机 构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可 对 发 行 人 行 使 下 列 权 利:要 求 发 行 人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和 保 荐 协 议 约 定
3、的 方 式,及 时 通 报 信 息;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回 访,查 阅 保 荐 工 作 需 要 的 发 行 人 材 料;列 席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对 发 行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事 前 审 阅;对 有 关 部 门 关 注 的 发 行 人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核 查,必 要 时 可 聘 请 相 关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合;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规 定,对 发 行 人 违 法
4、违 规 的 事 项 发 表 公 开 声 明;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或 者 保 荐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2.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发 行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有()。2015年 9 月 真 题 I.公 司 最 近 1 期 末 的 净 资 产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 亿 元 I I.本 次 发 行 债 券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备 用 于 交 换 的 股 票 按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2 0个 交 易 日 均 价 计 算 的 市 值 的 60%III.经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评 级,债 券 信 用 级 别 良
5、好 IV.公 司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不 少 于 公 司 债 券 1年 的 利 息 V.本 次 发 行 后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不 超 过 最 近 1 期 末 净 资 产 额 的 40%A.I、IIB.n、i n、vC.I、IIL IVD.I I L W、V【答 案】:D【解 析】:i 项 应 为:公 司 最 近 i 期 末 的 净 资 产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3 亿 元;n 项 应 为:本 次 发 行 债 券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备 用 于 交 换 的 股 票 按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2 0个 交
6、 易 日 均 价 计 算 的 市 值 的 70%o3.下 列 关 于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管 理 人 未 取 得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B.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管 理 人、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参 与 人 从 事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自 律 检 查 C.专 项 计 划 被 交 易 场 所、登 记 结 算 机 构、证 券 业 协 会 等
7、 自 律 组 织 采 取 自 律 措 施 的 管 理 人,证 监 会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相 应 采 取 谈 话 提 醒、书 面 警 示、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等 纪 律 处 分 D.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负 责 专 项 计 划 的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答 案】:B【解 析】:根 据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具 体 分 析 如 下:A 项,第 2 5条 规 定,管 理 人 未 取 得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基 金 业 协 会 可
8、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且 1 年 之 内 不 再 受 理 相 关 备 案 申 请。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协 会 可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B 项,第 2 3条 规 定,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管 理 人、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参 与 人 从 事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自 律 检 查,管 理 人、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参 与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基 金 业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依 据 自 律
9、 检 查 规 则 进 行 检 查 时,不 得 少 于 2 人,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对 检 查 中 知 晓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在 检 查 过 程 中,基 金 业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公 正 廉 洁,接 受 监 督,不 得 利 用 职 务 牟 取 私 利。C 项,第 2 6条 规 定,管 理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 金 业 协 会 可 视 情 节 轻 重,相 应 采 取 谈 话 提 醒、书 面 警 示、要 求 限 期 改 正、暂 停 备 案 3个 月 等 纪 律 处 分;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10、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基 金 业 协 会 可 相 应 采 取 谈 话 提 醒、书 面 警 示、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等 纪 律 处 分。多 次 报 备 不 及 时、不 完 备、未 按 要 求 补 正;不 配 合 问 询、约 谈;专 项 计 划 被 交 易 场 所、登 记 结 算 机 构、证 券 业 协 会 等 自 律 组 织 采 取 自 律 措 施;计 划 说 明 书 等 备 案 材 料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不 符 合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其 他 违 反 自 律 规 则 的 行 为。对 管 理 人 不 可 采 取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的 纪 律
11、 处 分。D 项,第 3 条 规 定,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负 责 专 项 计 划 的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4.下 列 关 于 或 有 事 项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o 2015年 9 月 真 题 I.甲 公 司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被 乙 公 司 起 诉,至 2 0 1 4年 1 2月 31日,该 起 诉 讼 尚 未 判 决,甲 公 司 估 计 很 可 能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需 要 赔 偿 2 0 0万 元 的 可 能 性 为 7 0%,需 要 赔 偿 1 0 0万 元 的 可 能 性
12、 为 30%,甲 公 司 对 该 起 诉 讼 应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为 1 7 0万 元 I I.甲 公 司 1 1月 收 到 法 院 通 知 被 某 单 位 提 起 诉 讼,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 0 0万 元,至 1 2月 3 1日,法 院 尚 未 作 出 判 决。对 于 此 项 诉 讼,甲 公 司 预 计 有 80%的 可 能 性 败 诉,需 支 付 赔 偿 对 方 60 8 0万 元,并 支 付 诉 讼 费 用 2 万 元,甲 公 司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7 2万 元,管 理 费 用 2 万 元 III.某 公 司 销
13、售 一 批 商 品 同 时 计 提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费 用,应 确 认 销 售 费 用 的 同 时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IV.甲 上 市 公 司 有 一 桩 经 济 纠 纷 案 件,若 企 业 有 80%的 可 能 性 获 得 补 偿 2 0 0万 元,则 企 业 就 应 将 其 确 认 为 资 产A.II.IllB.II、IIL IVc.i、n、inD.i、n、m、w【答 案】:A【解 析】:I项,甲 公 司 对 该 起 诉 讼 应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为 最 大 可 能 的 金 额 200万 元;IV项,80%的 可 能 性 不 满 足“基 本 确 定(发 生
14、的 概 率 是 95%以 及 95%以 上,但 是 低 于 100%)”,不 能 确 认 资 产。5.上 市 公 司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时,可 以 设 置 预 留 权 益,预 留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数 量 的()。A.10%B.20%C.5%D.30%【答 案】:B【解 析】: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2 0 1 8年 修 订)第 1 5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在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时,可 以 设 置 预 留 权 益,预 留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15、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数 量 的 20%o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1 2 个 月 内 明 确 预 留 权 益 的 授 予 对 象;超 过 1 2个 月 未 明 确 激 励 对 象 的,预 留 权 益 失 效。6.甲 公 司 2016年 至 2017年 作 为 非 专 利 技 术 研 究、开 发 了 一 项 新 工 艺。201 6年 1 0月 1 日 以 前 发 生 各 项 研 究、调 查、试 验 等 费 用 2 0 0万 元,在 2 016年 1 0月 1 日,该 公 司 证 实 该 项 新 工 艺 研 究 成 功,后 续
16、 支 出 应 予 资 本 化。2 0 1 6年 1 0月 至 1 2月 发 生 材 料 费 用、直 接 人 工 等 各 项 支 出 共 计 1 0 0万 元,2 0 1 7年 1 至 6 月 又 发 生 材 料 费 用、直 接 参 与 开 发 人 员 的 工 资、场 地 设 备 等 租 金 和 注 册 费 等 支 出 4 0 0万 元,按 照 新 工 艺 试 生 产 了 产 品,201 7年 6 月 2 0日 通 过 鉴 定,证 明 可 以 达 到 预 定 用 途,甲 公 司 将 该 项 新 工 艺 作 为 商 业 性 使 用 并 预 计 在 未 来 1 0年 可 以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17、济 利 益,甲 公 司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该 项 无 形 资 产,预 计 净 残 值 为 零。下 列 关 于 该 项 新 工 艺 的 会 计 处 理 中 正 确 的 有()oI.201 6年 1 2月 3 1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无 形 资 产 的 金 额 1 0 0万 元 I I.2 0 1 6年 1 2月 3 1 日 因 该 项 非 专 利 技 术 研 究 增 加 利 润 表 上 管 理 费用 金 额 200万 元 III.2017年 6 月 3 0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无 形 资 产 的 金 额 495.83万 元 IV.2017年 12月 3 1
18、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无 形 资 产 的 金 额 470.83万 元 A.I、II IIIB.II、IIL IVC.I、Ik IVD.I、n、in、ivE.I、II【答 案】:B【解 析】:I项,2016年 12月 3 1 日,由 于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还 没 有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形 成 无 形 资 产,因 此 2016年 12月 3 1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无 形 资 产 的 金 额 为 0;n 项,期 末,企 业 应 将“研 发 支 出”归 集 的 费 用 化 支 出 金 额 转 入“管 理 费 用”科 目,因 此 利 润 表 上 管 理 费 用
19、 金 额 200万 元;2017年 6 月 2 0 日 达 到 预 定 用 途,确 认 的 无 形 资 产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为:100+400=500(万 元);H I项,无 形 资 产 当 月 增 加 当 月 开 始 摊 销,当 月 摊 销 额 为:500/10/12=4.17(万 元),因 此 2 0 1 7年 6 月 3 0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无 形 资 产 的 金 额 为:5 0 0-4.1 7=495.83(万 元);IV项,2017 年 摊 销 的 金 额 为:500/10X12=2 9.1 7(7 3%),因 此 2017年 1 2月 3 1 日 资 产
20、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的 无 形 资 产 为:5 0 0-2 9.1 7=470.83(万 元)。7.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各 方 应 承 担 的 责 任,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I.甲 上 市 公 司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擅 自 实 施 重 组 上 市,但 交 易 尚 未 完 成,证 监 会 可 以 责 令 上 市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信 息、暂 停 交 易 并 按 照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报 送 申 请 文 件 I
21、 I.乙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因 定 价 显 失 公 允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合 法 权 益,证 监 会 可 以 责 令 改 正,并 可 以 采 取 监 管 谈 话、出 具 警 示 函 等 监 管 措 施 I I I.丙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凡 因 不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事 前 无 法 获 知 且 事 后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标 的 资 产 实 现 的 利 润 未 达 到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预 测 金 额 的 8 0%,其 董 事 长、总 经 理、财 务 总 监 以 及 对 此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2、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财 务 顾 问、资 产 评 估 机 构、估 值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的 同 时,在 同 一 报 刊 上 作 出 解 释,并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道 歉 IV.丁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因 不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事 前 无 法 获 知 且 事 后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标 的 资 产 实 现 的 利 润 未 达 到 预 测 金 额 的 50%,证 监 会 可 以 对 上 市 公 司、相 关 机 构 及 其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监 管 谈
23、话、出 具 警 示 函、责 令 定 期 报 告 等 监 管 措 施 A.I、II IIIB.I、II、IVC.II、III、IVD.n、ivE.I、II、III、IV【答 案】:B【解 析】:I项,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2019年 修 订)第 53条 第 2 款 规 定,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擅 自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13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交 易 尚 未 完 成 的,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上 市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信 息、暂 停 交 易 并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24、 报 送 申 请 文 件;交 易 已 经 完 成 的,可 以 处 以 警 告、罚 款,并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涉 嫌 犯 罪 的,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II项,第 53条 第 3 款 规 定,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因 定 价 显 失 公 允、不 正 当 利 益 输 送 等 问 题 损 害 上 市 公 司、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改 正,并 可 以 采 取 监 管 谈 话、出 具 警 示 函 等 监 管 措 施;情 节 严 重 的,可 以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25、 终 止 重 组 活 动,处 以 警 告、罚 款,并 可 以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IIL IV两 项,第 5 9条 规 定,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实 施 完 毕 后,凡 因 不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事 前 无 法 获 知 且 事 后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上 市 公 司 所 购 买 资 产 实 现 的 利 润 未 达 到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者 估 值 报 告 预 测 金 额 的 8 0%,或 者 实 际 运 营 情 况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报 告 书 中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部 分 存 在 较 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投资银行业务 2023 保荐 代表人 考试 投资银行 业务 模拟 试卷 解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