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HR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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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基 本 法 草 案 文 献 名 称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基 本 法 草 案 编 号 版 本 电 子 文 献 页 码 修 改 状 态 草 案 商 讨 修 改 记 录 修 改 内 容 主 持 人 完 毕 日 期 批 准 意 见 整 理 修 订 人 力 资 源 部 2023.11.6 草 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以“选 才、育 才、用 才、留 才”思 想 为 指 导,做 好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充 足 发 挥 绩 效 作 用,提 高 公 司 的 经 营 效 益 和 员 工 的 个 人 收
2、入。第 二 条 员 工 的 在 岗 考 核 期 间,以 一 个 完 整 的 公 历 会 计 年 度 计 算,一 年 期 满,通 过 考 核 评 估 重 新 上 岗。第 三 条 公 司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选 才 和 用 人 原 则。第 四 条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前 提 下 的 人 情 化 管 理。第 五 条 公 司 涉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开 发 工 作,均 依 照 本 法 执 行。第 二 章 招 聘 与 解 聘 基 本 制 度 第 六 条 公 司 招 聘 计 划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持 制 定,并 负 责 组 织 招 聘 工 作。第 七 条
3、应 聘 人 的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经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缩 短 或 延 长,延 长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3 0天。(-)试 用 期 考 评:应 聘 人 试 用 期 满,由 本 人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转 正 申 请,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后,依 次 报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审 查。合 格 者 正 式 录 用,并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协 议。()试 用 期 工 资:试 用 期 只 发 放 基 本 工 资,其 标 准 参 照 本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第 八 条 应 聘 人 应 凭
4、本 人 工 作 目 的 及 完 毕 情 况,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缩 短 考 察 期,提 前 转 正。第 九 条 招 聘 流 程。(-)根 据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规 划,制 定 招 聘 计 戈“,做 好 招 聘 准 备;(二)发 布 招 聘 信 息;(三)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组 织 面 试 工 作;(四)应 聘 人 岗 前 培 训:(五)综 合 考 评:监 督 检 查 应 聘 人 试 用 期 间 的 工 作,并 做 出 书 面 评 估;(六)办 理 转 正 手 续;(七)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协 议。第 十 条 招 聘 面 试 流 程。(一)审 核
5、 应 聘 人 应 聘 人 信 息 登 记 表;(二)背 景 调 查、甄 选 评 价;(三)告 知 面 试;(四)面 试 结 果 分 析 与 评 价;(五)会 同 用 人 部 门 拟 定 录 用 人 选;(六)面 试 结 果 反 馈;(七)面 试 结 果 存 档。第 十 一 条 聘 选 与 辞 谢。聘 选 过 程 辞 谢 过 程 辞 谢 因 素 接 待 应 聘 人 员 初 步 印 象 不 佳 与 基 本 规 定 有 差 距 填 写 应 聘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填 写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与 聘 才 条 件 有 差 距 核 查 应 聘 人 员 资 料 及 证 明 资 料 及 证 明
6、 不 符 实 情 资 料 及 证 明 不 符 实 情 测 试 考 察 结 果 不 佳 或 不 合 规 定 与 专 业 素 养 有 差 距 且 整 改 有 难 度 面 试 考 察 有 关 领 导 拟 定 人 选 有 关 领 导 不 拟 定 的 人 选 有 关 领 导 不 拟 定 的 人 选 试 用 期 综 合 评 估 评 估 不 合 格 德、能、勤、绩 四 项 得 分 率 局 岗 前 培 训 评 估 限 性 60%者 第 十 二 条 正 式 员 工 工 龄,从 试 用 期 开 始 计 算。第 十 三 条 应 聘 人 在 试 用 期 间,有 下 列 情 形 及 行 为 时,立 即 停 止 试 用
7、期,辞 谢。(-)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二)参 与 岗 前 培 训 课 程 局 限 性 90%;(三)在 一 个 月 内,迟 到、早 退 累 计 达 5 次;(四)旷 工 累 计 达 2 日,或 事 假 累 计 达 5 日;(五)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制 度,被 记 过 达 1次 或 警 告 达 2 次:(六)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七)不 能 胜 任 工 作;(八)被 发 现 应 聘 所 提 供 资 料 和 信 息 不 实。第 十 四 条 正 式 员 工 离 职。正 式 员 工 离 职,依 照 下 列 流 程 办 理 离 职 手 续:(-)提 前 30天 填 写 员 工
8、离 职 申 请 表;(二)提 交 本 部 门 负 责 人,依 次 由 人 力 资 源 部、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三)总 经 理 审 批;(四)到 人 力 资 源 部 领 取 员 工 离 职 流 程 表;(五)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监 督 交 接 工 作;(六)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七)到 财 务 部 清 理 欠 款,结 算 领 取 工 资;(八)离 职.第 十 五 条 正 式 员 工 的 非 正 常 离 职。非 正 常 离 职 涉 及:未 经 批 准 的、或 未 办 完 手 续、或 擅 自 离 职、或 未 提 前 30天 提 出 离 职 申 请 而 坚
9、 持 立 即 离 职 者。(一)非 正 常 离 职,不 发 放 当 月 应 发 工 资;(二)给 公 司 导 致 损 失 的,将 追 究 其 责 任。第 十 六 条 开 除 及 辞 退。开 除 人 员 无 经 济 补 偿;辞 退 人 员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依 照 国 家 劳 动 法 执 行。第 十 七 条 离 职、非 正 常 离 职、开 除 及 辞 退 人 员 在 公 司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未 完 事 项,及 经 济 责 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若 出 现 重 大 问 题,公 司 将 追 究 其 责 任,必 要 时 诉 诸 法 律。第 十 八 条 公 司
10、 开 除 及 辞 退 的 员 工,永 不 再 录 用。第 十 九 条 非 被 开 除 和 辞 退 员 工 离 职 后 又 回 到 公 司,按“应 聘 人”对 待。第 二 十 条 离 职 人 员 交 接 工 作 督 办 责 任。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人 力 资 源 部 监 督。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定 接 管 人,负 责 接 管 的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负 责,若 出 现 资 料 不 齐 及 其 他 问 题 时,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记 过、记 大 过 处 罚。第 二 十 一 条 非 正 常 离 职、开 除 及 辞 退 人 员 的 交 接 工 作,参 照 第 二 十 条 规
11、 定 解 决。第 三 章 考 核 与 晋 升 制 度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范 围:全 体 员 工。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指 标。(-)考 核 主 指 标:涉 及 绩 效 量 化 指 标 和 综 合 评 估 分 值 指 标。1、绩 效 量 化,是 各 岗 位 任 务 目 的 和 工 作 量 的 标 准 化 数 据。如 有 岗 位 暂 不 能 绩 效 量 化,其 考 核 可 以 与 公 司 总 目 的 完 毕 情 况 挂 钩。2、综 合 评 估,是 采 用 他 评 法,对 员 工 德、能、勤、绩 四 个 方 面 的 综 合 评 估,以 得 分 作 为 参 照。(二)考 核 附 加 指
12、 标:1、由 各 部 门 根 据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制 定 从 属“考 核 主 指 标”的 附 加 指 标,依 次 报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批 准 执 行。2、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制 定 附 加 指 标,报 公 司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执 行。第 二 十 四 条 考 核 管 理。(-)人 力 资 源 部 主 持 公 司 全 面 的 考 核 管 理 工 作。(二)部 门 负 责 考 核 中 级 客 户 经 理 及 以 下 员 工。(三)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含 高 级 客 户 经 理)及
13、以 上 员 工。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予 以 晋 升 或 降 级。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执 行 事 项。(-)考 核 类 别 名 称:涉 及 周 考 核、月 度 考 核、季 度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二)考 核 管 理 工 具:即 表 格,涉 及 任 务 指 标 进 度 表、员 工 综 合 评 估 表、员 工 自 评 和 自 我 鉴 定 等。(三)考 核 时 间:1、周 考 核:每 周 五。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对 照 检 查 促 进。2、月 度 考 核:每 月 最 后 一 天。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评 价
14、 结 果,制 定 整 改 措 施 或 拓 展 计 划。3、季 度 考 核:每 季 度 最 后 一 周。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考 核,总 结 评 价,针 对 结 果 进 行 奖 惩,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下 季 度 计 划。4、年 度 考 核:公 司 年 会 之 前 完 毕。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组 织,对 全 年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评 价,并 作 出 书 面 报 告,提 交 公 司 委 员 会 审 议。(四)考 核 形 式:1、表 报 形 式,部 门 员 工 报 告 给 部 门 负 责 人,部 门 负 责 人 报
15、告 给 人 力 资 源 部,人 力 资 源 部 依 次 报 告 给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财 务 部。2、面 对 面 考 核 形 式,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程 序 与 被 考 核 人 进 行 讨 论 评 估,肯 定 成 绩、指 出 问 题,制 定 整 改 措 施。3、群 众 评 议,由 被 考 核 人 所 在 部 门 员 工,以 及 相 关 联 岗 位 员 工,采 用 无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综 合 评 估;或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个 别 调 查 了 解,征 求 意 见。(五)考 核 结 果:1、评 选 出 优 秀、优 良、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人 员
16、;2、考 核 结 果 存 档 备 案;3、规 定 合 格 者 限 期 整 改,并 督 办;4、对 不 合 格 者 降 职 或 解 聘。(六)考 核 公 布:考 核 结 果 公 布 栏 设 在 会 议 室,每 季 度 更 新 一 次。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晋 升。根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在 为 公 司 作 出 较 大 奉 献 者、或 者 考 评 优 异 者 中 选 择 晋 升 对 象,建 立 管 理 人 才 储 备 卡,使 管 理 层 形 成 候 补 梯 队,以 保 证 晋 升 的 递 补 性 和 顺 利 进 行。(-)职 务 晋 升 对 象,需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部”职 业
17、 规 划 培 训”考 评 方 可 入 职;(二)职 称 晋 升 对 象,可 直 接 晋 升 或 跳 级 晋 升。第 二 十 七 条 职 务、职 称 晋 升 管 理 流 程。职 务/职 称 晋 升 流 程 表 管 理 流 程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晋 升 序 号 流 程 内 容 1 部 门 提 出 申 请/人 事 考 察 V 无 2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调 整 V 无 3 提 供 岗 位 报 告 V 无 4 从 管 理 人 才 储 备 卡 中 选 择 晋 升 对 象 V 无 5 素 质 及 能 力 评 价/职 业 规 划 培 训 考 评 V 无 6 公 司 委 员 会 投 票 推 荐/
18、批 准 告 知 V7 晋 升 结 果 跟 踪 评 价/述 职 报 告 V V第 四 章 劳 动 纪 律 制 度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行 天 天 8 小 时、每 周 40小 时 工 作 制。第 二 十 九 条 员 工 享 有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休 息 的 权 利。具 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条 员 工 不 得 在 外 单 位 兼 职 取 酬,一 经 发 现,立 即 开 除。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员 工 应 注 重 仪 表,衣 着 整 洁,举 止 文 明,自 觉 接 受 检 查 人 员 的 检 查、整 改 和 解 决。第 三 十 二 条 员 工
19、不 得 迟 到、早 退、旷 工。上 下 班 严 格 打 卡,严 禁 请 人 代 打 卡 或 帮 人 打 卡,违 者 每 次 处 以 警 告 处 分 一 次。因 公 外 出 不 能 在 下 班 时 赶 回 来 打 卡 的,必 须 电 话 联 系,于 次 日 上 班 时 在 卡 上 注 明,并 请 直 接 上 级 签 字 证 明,否 则 以 旷 工 半 天 论 处。第 三 十 三 条 未 请 假 缺 勤 为 旷 工,以 半 天 为 一 个 单 位。第 三 十 四 条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早 退 或 迟 到 每 达 3 次 处 以 警 告 处 分 一 次,以 单 次 未 超 过 30分 钟 界
20、定。旷 工 处 罚 为 扣 取 3 倍 日 工 资。第 三 十 五 条 工 作 时 间,所 有 员 工 均 不 得 解 决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第 三 十 六 条 请 假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一)请 假 1天(含)由 直 接 上 级 批 准;(二)请 假 1天 以 上 3 天(含)以 内,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批 准,超 过 上 述 时 限,由 总 经 理 批 准;(三)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人 员,均 由 总 经 理 批 准;(四)所 有 请 假 单 经 批 准 后,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置,请 假 人 销 假 后,存 档。(五)特 殊 情 况 下
21、 不 能 书 面 请 假 的,可 于 假 后 上 班 的 第 一 天 补 办 手 续。(六)请 假 需 要 书 面 证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证 明。(七)不 请 假 者 视 为 旷 工。第 三 十 七 条 请 假 对 工 资 的 影 响。(一)事 假 无 工 资;(二)病 假 3 0天 以 内,按 50%发 放 工 资;6 0天 以 内 按 30%发 放 工 资;超 过 6 0天 不 再 发 放 工 资。第 三 十 八 条 加 班 享 受 加 班 工 资,按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定 标 准 发 放。第 三 十 九 条 加 班 须 事 先 申 请,申 请 表 内 容 应 涉 及:部 门、
22、加 班 人、批 准 人、核 算 人、加 班 日 期、加 班 时 间 和 加 班 事 由。加 班 原 则 上 以 打 卡 计 时。第 四 十 条 如 有 上 级 安 排 的 社 交 或 陪 客 等,结 束 时 间 未 超 过 晚 上 2 4点 的 不 作 为 加 班,超 过 0 点 未 到 凌 晨 6 点 的 视 为 加 班 半 天,超 过 凌 晨 6 点 的,视 为 加 班 一 天。第 四 十 一 条 上 班 时 间 内 确 有 紧 急 私 事 需 要 外 出,可 以 请 二 个 小 时 以 内 的 带 薪 假。但 必 须 填 写 因 私 外 出 登 记 表(详 见 下 表)。严 禁 编 造
23、理 由、撒 谎,否 则,给 予 警 告 一 次。因 私 外 出 登 记 表 部 门:姓 名:批 准 人:日 期:离 开 时 间:返 回 时 间:第 四 十 二 条 员 工 因 公 外 出 须 报 告 直 接 上 级,并 登 记,写 明 外 出 时 间、事 由、地 点 等,回 来 后 要 写 明 回 来 的 时 间。第 五 章 员 工 培 训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规 划,并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第 四 十 四 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于 每 年 1 2月 2 0 日 前 完 毕,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执 行。第 四 十 五 条 每 周 六
24、 上 午 为 固 定 培 训 时 间。第 四 十 六 条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考 试。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主 持 培 训 效 果 评 价 考 试,每 季 度 根 据 考 试 成 绩 评 出 一、二、三 等 奖 各 1名,分 别 给 予 奖 励:不 及 格 者 给 予 适 度 的 处 罚。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自 费 参 与 各 种 外 部 培 训,对 取 得 证 书 的 员 工,公 司 一 次 性 给 予 补 贴 奖 励,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第 六 章 薪 酬 基 本 制 度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行 月 薪 制。发 展 条 件 成 熟
25、后,可 逐 步 推 行 年 薪 制。第 四 十 九 条 薪 酬 结 构。(一)基 本 工 资:1、根 据 公 司“组 织 结 构 职 责 等 级 规 划”,各 职 级 基 本 工 资 分 为 三 等 9 级。2、基 本 工 资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评 估 结 果,进 行 晋 级、降 级 或 维 持 不 变。职 级 基 本 工 资 一 览 表 职 级 一 二 三 1 2 3 4 5 6 7 8 9基 本 工 资(二)绩 效 工 资:1、绩 效 工 资 基 本 核 算 公 式:基 础 工 资 X 任 务 指 标 进 度。2、绩 效 工 资 的 附 加 核 算:绩 效 工 资 X 综 合 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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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HR 人力资源 管理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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