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管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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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V V V城 市 管 理 学 作 业 11.“城 市 病”表 现 及 其 治 理 2.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特 点、弊 端 及 如 何 进 行 改 革 3.非 政 府 组 织 如 何 参 与 城 市 管 理 考 核 形 式 及 规 定:从 以 上 3 个 题 目 中,选 择 一 个 进 行 小 组 讨 论。规 定 每 一 位 学 生 都 要 提 交 字 数 不 低 于 500字 的 讨 论 提 纲,提 纲 需 要 涉 及 以 下 内 容:个 人 的 讨 论 提 纲 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以 及 小 组 讨 论 后 形 成 的 提 纲。教 师 根 据 每 一 位 学
2、 生 的 讨 论 提 纲 以 及 小 组 讨 论 的 提 纲 给 每 一 位 学 生 评 分。评 分 标 准:优 秀 的 标 准(100VX290)可 以 准 确 地 说 明 讨 论 题 目 的 内 涵,逻 辑 严 密,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性;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可 以 充 足 证 明 观 点。良 好 的 标 准(9 0VXN80)可 以 准 确 地 说 明 讨 论 题 目 中 的 某 个 方 面 的 内 容,逻 辑 清 楚,有 某 些 独 立 见 解;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可 以 证 明 观 点。中 档 的 标 准(8 07 0)可 以 比 较 准 确 说 明 讨 论 题
3、目,逻 辑 较 清 楚,可 以 提 出 自 己 的 见 解;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可 以 证 明 观 点。及 格 的 标 准(70VXN6 0)可 以 比 较 准 确 说 明 讨 论 题 目 中 的 一 个 方 面 的 内 容,逻 辑 不 严 密、不 完 整,自 己 的 见 解 不 多;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不 十 分 恰 当。不 及 格 的 标 准(XV60)不 可 以 说 明 讨 论 题 目 的 内 容,逻 辑 混 乱;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不 对 题。零 分 提 交 的 个 人 讨 论 提 纲 雷 同 或 未 提 交 讨 论 提 纲。一、个 人 的 讨 论 提 纲(3
4、0分)提 交 的 个 人 提 纲 字 数 不 少 于 3 5 0字。二、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30分)允 许 黏 贴 打 印 稿,或 者 黏 贴 裁 剪 的 报 纸 与 杂 志。三、小 组 讨 论 后 形 成 的 提 纲。(4 0 分)字 数 不 低 于 500字。参 考 答 案:一、个 人 的 讨 论 提 纲 1.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特 点:A(D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广 泛 而 突 出;(2)对 其 负 责 的 事 务 管 理 控 制 限 度 高;(3)综 合 性 的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职 能 较 弱;(4)独 立 性 的 职 权 较 少 鸿(5)职
5、 权 与 职 责 相 脱 节。2.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弊 端:A(1)从 市 政 职 能 的 主 体 上 看,体 制 上 过 度 集 权。(2)从 市 政 职 能 的 范 围 和 中 心 来 看,职 能 界 定 不 合 理、不 科 学。从 政 府 与 社 会、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职 能 范 围 过 大,管 了 很 多 不 该 管,也 管 不 了 的 事。从 纵 向 关 系 上 看,城 市 政 府 与 上 级 政 府、地 方 政 府 与 中 央 政 府 的 事 权 即 职 能 范 围 缺 少 科 学、合 理 的 划 分。(3)从 市 政 职 能 的 实
6、 现 方 式 来 看,单 纯 依 靠 行 政 手 段,以 多 层 次 行 政 系 统 的“条 块”和 指 令 性 的 计 划 来 管 理 城 市 事 务,而 不 是 以 法 律 的、经 济 的、技 术 的 和 行 政 的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A方 式。3 A.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改 革 趋 向(注 意:所 谓 的 改 革 趋 向 是 针 对 上 面 的 弊 端 提 出 来 的。):A 由 于 以 上 的 弊 端,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在 我 国 城 市 的 确 立,市 政 职 能 开 始 由 以 前 的“计 划、管 制、调 控”逐 步 转
7、变 为“调 控、仲 裁、服 务”。我 国 市 政 职 能 的 改 革 趋 向 为:(1)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A(2)加 强 市 政 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度 化 建 设。A(3)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A(4)加 强 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训 练。(5)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二、联 系 实 际 的 例 子 试 述 我 国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如 何 进 行 改 革。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方 面 的 转 轨 性 改 革,规 定 市 政 职 能 要 有 相 应 的 巨 大 调 整,以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8、 要。在 通 过 了 由 直 接 向 间 接、由 微 观 向 宏 观、由 计 划 向 市 场 的 职 能 转 变 之 后,进 一 步 地 A把 间 接 管 理 具 体 化,宏 观 职 能 与 微 观 职 能 相 结 合,市 场 规 制 职 能 与 城 市 服 务 职 能 相 融 合,仍 A然 是 市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任 务。过 去 我 们 注 重 管 制 职 能 而忽 视 服 务 职 能,现 在 应 当 重 视 服 务 职 能 而 较 少 地 运 用 管 制 职 能。具 体 的 转 变 任 务 和 环 节 重 要 是:A 1、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就 是 对 原 有 市
9、政 职 能 进 行 具 体 分 解,划 分 出 哪 些 职 能 是 应 取 4消 的,哪 些 需 要 继 续 保 存,哪 些 是 要 下 放 或 转 移 的,哪 些 是 需 要 充 实 加 强 的。通 过 职 能 分 解,拟 定 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工 作 规 定、工 作 内 容、工 作 程 序、行 政 运 营 机 制 以 及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将 职 能 具 体 化,理 顺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工 作 关 系,从 而 为 贯 彻 人 员 与 编 制 提 供 科 学 的 A依 据。这 是 实 现 市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第 一 步。2、加 强 市 政
10、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度 化 建 设,市 政 管 理 是 法 治 管 理,各 种 市 政 决 策 都 要 依 据 法 律。为 此,必 须 一 方 面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种 法 规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涉 及 对 机 构 的 设 立、机 构 编 A制 都 要 以 法 律 形 式 拟 定 下 来。在 依 法 的 基 础 上,做 到 政 务 公 开,提 高 管 理 的 透 明 度,使 各 种 违 法 事 件 都 能 受 到 法 律 制 裁。逐 渐 形 成 以 法 治 政、办 事 高 效、运 转 协 调、行 为 规 范 的 市 政 职 A能 运 营 状 态。3、科 学 配 置 市
11、政 职 能 职 位,在 对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分 解 的 基 础 上,要 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1)同 一 类 业 务 由 一 个 部 门 集 中 管 理,减 少 中 间 交 叉 扯 皮 的 情 况,提 高 办 事 效 率;A(2)必 须 由 几 个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的 业 务 要 分 清 主 辅 关 系,明 确 业 务 接 口;(3)进 行 综 合 管 理,对 一 些 长 期 扯 皮、难 以 划 清 的 业 务 归 并 到 一 个 部 门,以 减 少 部 门 之 间 的 摩 擦,从 而 提 高 市 政 A管 理 的 效 率 性。4、加 强 市 政 职
12、 能 岗 位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训 练,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市 政 工 作 规 定。A市 政 管 理 人 事 部 门 要 经 常 考 核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对 不 合 格 者 及 时 撤 换,以 保 证 市 政 工作 的 效 率 性,优 良 地 实 现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的 各 项 基 本 职 能。5 A、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市 政 管 理 手 段 要 从 过 去 单 纯 的 计 划 手 段、行 政 手 段 为 主 转 A向 经 济 手 段、法 律 手 段 为 主,特 别 是 重 视 公 共 政 策 的 使 用。在
13、法 律 前 提 下,使 用 稳 健 和 灵 活 A的 公 共 政 策,往 往 会 取 得 比 较 抱 负 的 管 理 效 果。因 此,加 强 公 共 政 策 的 设 计 工 作 和 其 实 行 的 A管 理 艺 术,是 现 代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建 设 和 我 国 市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A(个 人 讨 论 提 纲)A、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特 点:1、经 济 管 理 职 能 广 泛 而 突 出;右 2、对 其 负 责 的 事 务 管 理 控 制 限 度 高;A 3、综 合 性 的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职 能 较 弱;4、独 立 性 的 职
14、权 较 少;5、职 权 与 职 责 相 脱 节。二、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弊 端:占 从 市 政 职 能 的 主 体 来 看,体 制 上 过 度 集 权。从 中 央 政 府 到 地 方 政 府 长 期 以 来 沿 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从 政 府 与 社 会、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管 得 过 多、过 细,政 企 不 分,政 社 不 分,城 市 政 府 自 然 也 不 例 外;从 纵 向 关 系 来 看,中 央 集 权 过 多,上 级 政 府 集 权 过 多,城 市 政 府 缺 少 独 立 自 主 权。随 着 经 济 体 制 和 政 治 体 制 的
15、改 革 不 断 推 动,这 种 状 况 逐 渐 有 所 好 转,但 仍 未 从 主 线 上 解 决 问 题。a 从 市 政 职 能 的 范 围 和 重 心 来 看,职 能 界 定 不 合 理、不 科 学。从 政 府 与 社 会、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来 看,政 府 职 能 范 围 过 大,管 了 很 多 不 该 管,也 管 不 了 的 事,如 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一 些 该 管 的 事 务 则 未 管 好 或 没 有 管,如 社 会 服 务、社 会 保 障 等;从 纵 向 关 系 看,城 市 政 府 与 上 级 政 府、地 方 政 府 与 中 央 政 府 的 事 权
16、即 职 能 范 围 缺 少 科 学、合 理 的 划 分。从 市 政 职 能 的 实 现 方 式 来 看,单 纯 依 靠 行 政 手 段,以 多 层 次 行 政 系 统 的“条 块”和 指 令 性 的 计 划 来 管 理 城 市 事 务,管 理 公 司 经 营,而 不 是 采 用 法 律 的、经 济 的、技 术 的 和 行 政 的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三、我 国 传 统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弊 端 的 改 革:A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方 面 的 转 轨 性 改 革,规 定 市 政 职 能 要 有 相 应 的 巨 大 调 整,以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在 通 过
17、了 由 直 接 向 间 接、由 微 观 向 宏 观、由 计 划 向 市 场 的 职 能 转 变 之 后,进 一 步 地 把 间 接 管 理 具 体化,宏 观 职 能 与 微 观 职 能 相 结 合,市 场 规 制 职 能 与 城 市 服 务 职 能 相 融 合,仍 然 是 市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任 务。过 去 我 们 注 重 管 制 职 能 而 忽 视 服 务 职 能,现 在 应 当 重 视 服 务 职 能 而 较 少 地 运 用 管 制 职 能。具 体 的 转 变 任 务 和 环 节 重 要 是:(一)实 行 市 政 职 能 的 分 解,就 是 对 原 有 市 政 职 能 进 行 具
18、体 分 解,划 分 出 哪 些 职 能 是 应 取 消 的,哪 些 需 要 继 续 保 存,哪 些 是 要 下 放 或 转 移 的,哪 些 是 需 要 充 实 加 强 的。通 过 职 能 分 解,拟 定 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工 作 规 定、工 作 内 容、工 作 程 序、行 政 运 营 机 制 以 及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将 职 能 具 体 化,理 顺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工 作 关 系,从 而 为 贯 彻 人 员 与 编 制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这 是 实 现 市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第 一 步。(二)加 强 市 政 管 理 的 法 治 化、制
19、 度 化 建 设,市 政 管 理 是 法 治 管 理,各 种 市 政 决 策 都 要 依 据 法 律。为 此,必 须 一 方 面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种 法 规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涉 及 对 机 构 的 设 立、机 构 编 制 都 要 以 法 律 形 式 拟 定 下 来。在 依 法 的 基 础 上,做 到 政 务 公 开,提 高 管 理 的 透 明 度,使 各 种 违 法 事 件 都 能 受 到 法 律 制 裁。逐 渐 形 成 以 法 治 政、办 事 高 效、运 转 协 调、行 为 规 范 的 市 政 职 能 运 营 状 态。A(三)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在 对
20、 市 政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分 解 的 基 础 上,要 科 学 配 置 市 政 职 能 职 位:(1)同 一 类 业 务 由 一 个 部 门 集 中 管 理,减 少 中 间 交 叉 扯 皮 的 情 况,提 高 办 事 效 率;(2)必 须 由 几 个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的 业 务 要 分 清 主 辅 关 系,明 确 业 务 接 口;(3)进 行 综 合 管 理,对 一 些 长 期 扯 皮、难 以 划 清 的 业 务 归 并 到 一 个 部 门,以 减 少 部 门 之 间 的 摩 擦,从 而 提 高 市 政 管 理 的 效 率 性。(四)加 强 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的 业
21、 务 素 质 训 练,市 政 职 能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市 政 工 作 规 定。市 政 管 理 人 事 部 门 要 经 常 考 核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对 不 合 格 者 及 时 撤 换,以 保 证 市 政 工 作 的 效 率 性,优 良 地 实 现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的 各 项 基 本 职 能。(五)转 变 市 政 管 理 手 段,市 政 管 理 手 段 要 从 过 去 单 纯 的 计 划 手 段、行 政 手 段 为 主 转 向 经 济 手 段、法 律 手 段 为 主,特 别 是 重 视 公 共 政 策 的 使 用。在 法 律 前 提 下,使 用 稳
22、健 和 灵 活 的 公 共 政 策,往 往 会 取 得 比 较 抱 负 的 管 理 效 果。因 此,加 强 公 共政 策 的 设 计 工 作 和 其 实 行 的 管 理 艺 术,是 现 代 市 政 管 理 手 段 建 设 和 我 国 市 政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城 市 管 理 学 作 业 21.浅 谈 科 学 发 展 与 城 市 经 济 管 理 2.城 市 管 理 中 贯 彻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重 点 3.试 论 科 学 发 展 观 与 城 市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4.试 论 以 人 为 本 与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5.城 市 管 理 中 贯 彻 贯 彻
23、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难 点 考 核 形 式 及 规 定:从 上 述 题 目 中 选 择 其 一,撰 写 一 篇 不 低 于 2023字 的 论 文。评 分 标 准:优 秀 的 标 准(1 00 90)论 文 可 以 纯 熟 地 运 用 科 学 发 展 观 论 述 我 国 的 城 市 管 理 问 题,论 文 题 目 选 择 恰 当、论 述 清 楚,逻 辑 严 密;表 达 准 备 流 畅;有 一 定 的 发 明 性、新 见 解。良 好 的 标 准(90X280)论 文 能 较 纯 熟 地 运 用 科 学 发 展 观 论 述 我 国 的 城 市 管 理 问 题,论 文 题 目 选 择 比 较 恰
24、 当、论 文 论 述 清 楚,表 达 通 顺;有 某 些 独 立 见 解。中 档 的 标 准(80VXN70)论 文 较 好 地 运 用 科 学 发 展 观 论 述 我 国 的 城 市 管 理 问 题,论 文 题 目 选 择 尚 可,观 点 基 本 对 的,论 述 较 清 楚;文 字 通 顺;可 以 提 出 自 己 的 见 解。及 格 的 标 准(70XN60)论 文 观 点、内 容 论 述 等 重 要 方 面 尚 符 合 规 定;论 说 基 本 清 楚 但 不 严 密、不 完 整;可 以 联 系 实 际 进 行 说 明,但 联 系 实 际 不 充 足。论 文 中 自 己 的 见 解 不 多。
25、不 及 格 的 标 准(X60)论 文 论 述 不 能 成 立 或 有 重 大 毛 病;内 容 空 乏,结 构 混 乱,文 字 表 达 不 清,文 题 不 符 或 文 理 不 通;没 有 联 系 实 际 进 行 说 明。零 分 提 交 的 论 文 属 于 抄 袭 的。参 考 论 文:树 立 和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努 力 推 动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作 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应 当 坚 持 科 学 的 发 展 观,要 始 终 坚 持“三 个 代 表”重 要 思 想,坚 持 做 到 以 人 为 本、立 党 为 公、执 法 为 民,树 立 对 的 的 权 利 观、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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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城市 管理学 形成 考核 参考答案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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