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诉讼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计210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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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诉 讼 法 知 识 竞 赛 题 库 及 答 案(共 计 210题)一、单 项 选 择 题(8 3 题)1.刑 事 诉 讼 是 指(D)oA.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B.立 法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C.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D.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活 动 2.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下 列 机 关 统 一 行 使(B)oA.最 高 人 民 法 院 B.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检 察 院 D.公 安 机 关 3.在 刑 事 诉 讼 中
2、,公 安 机 关 有 权(B)oA.决 定 和 执 行 逮 捕 B.决 定 和 执 行 拘 留 C.提 起 诉 讼 D.监 督 审 判 活 动 4.根 据 法 律 规 定,在 刑 事 诉 讼 中,对 于 采 用 暴 力、威 胁 等 非 法 方 法 取 得 的 下 列 证 据,应 当 予 以 排 除,不 得 作 为 判 决 的 依 据(B)。A.电 子 数 据 B.被 害 人 陈 述 C.鉴 定 意 见 D.视 听 资 料 5.下 列 刑 事 案 件 中,被 告 人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指 派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辩 护 的 是
3、(D)。A.公 诉 人 出 庭 公 诉 的 案 件 B.被 告 人 经 济 困 难 的 案 件 C.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案 件D.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6.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拘 留 后,应 当 立 即 将 被 拘 留 人 送 看 守 所 羁 押,至 迟 不 得 超 过(B)。A.12小 时 B.24小 时 C.48小 时 D.72小 时 7.刑 事 公 诉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举 证 责 任,依 法 由(B)承 担。A.公 安 机 关 B.人 民 检 察 院 C.人 民 法 院 D.被 害 人 8.刑 事
4、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判 决(B)oA.除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B.一 律 公 开 进 行 C.除 外 国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D.除 有 关 国 家 秘 密、个 人 隐 私 和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 9.根 据 法 律 规 定,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要 注 意 其 身 心 特 点。在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时,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D)。A.应 当 禁 止 适 用 逮 捕 措 施 B.应 当 限 制 适 用
5、逮 捕 措 施 C.应 当 限 制 适 用 强 制 措 施 D.应 当 限 制 适 用 逮 捕、拘 留 措 施 10.某 法 院 审 判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被 害 人 于 某 对 一 审 判 决 不 服,可 在 法 定 期 限 内(B)oA.经 检 察 院 同 意 后 上 诉 B.请 求 检 察 院 提 出 抗 诉 C.向 另 一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重 新 起 诉 D.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11.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刑 事 案 件,应 当 就(D)进 行 审 查。A.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B.上 诉 或 抗 诉 部 分 C.一 审
6、 判 决 认 定 的 法 律 部 分 D.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法 律 部 分 12.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对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人,任 何 公 民 可 以 立 即 扭 送 公 安 机 关、人 民 检 察 院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处 理(A)0A.正 在 实 行 犯 罪 或 者 犯 罪 后 即 时 被 发 觉 的 B.在 身 边 或 住 处 发 现 有 犯 罪 证 据 的 C.拒 不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的 D.干 扰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活 动 的 13.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中,生 效 判 决 和 裁 定 在
7、认 定 事 实 上 有 错 误,不 包 括(A)oA.量 刑 畸 轻 畸 重 B.判 决 和 裁 定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不 清 或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C.认 定 案 情 的 主 要 证 据 不 确 实、不 充 分 D.发 现 新 证 据 并 足 以 影 响 原 判 决 的 14.对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刑 事 判 决、裁 定,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或 检 察 院 提 出 申 诉 的 是(A)oA.当 事 人 B.辩 护 人 C.其 他 任 何 公 民 D.诉 讼 代 理 人 15.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关 于 可 以 适 用
8、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正 确 的 选 项 是(A)oA.交 通 肇 事 罪 B.玩 忽 职 守 罪 C.非 法 拘 禁 罪 D.刑 讯 逼 供 罪 16.李 某 涉 嫌 贪 污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公 款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到 法 院 审 判,在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李 某 在 突 发 心 脏 病 身 亡。下 列 做 法正 确 的 是(A)oA.人 民 法 院 对 李 某 裁 定 终 止 审 理 B.人 民 检 察 院 决 定 撤 回 起 诉 C.人 民 法 院 对 李 某 缺 席 判 决 D.人
9、民 法 院 直 接 作 出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的 裁 定 17.张 某,15周 岁,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罪 被 提 起 公 诉。在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下 列 做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D)。A.法 院 宣 布 对 张 某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的 审 理 过 程 不 公 开 B.法 院 不 允 许 新 闻 记 者 对 此 案 审 理 过 程 采 访 报 道 C.法 院 允 许 张 某 的 父 母 到 场 D.法 院 审 理 结 束 后,为 了 张 某 的 健 康 成 长,决 定 不 公 开 宣 告 判 决 1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下
10、 列 有 关 公 开 审 判 制 度,正 确 的 表 述 是(B)。A.审 理 的 案 件 可 以 不 必 开 庭 审 理 B.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 宣 判 时 应 当 公 开 C.个 人 隐 私 的 案 件 是 否 公 开 审 理,由 当 事 人 申 请 法 院 决 定 D.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不 公 开 审 理 19.甲 与 乙 在 A市 签 订 一 购 销 合 同,约 定 在 双 方 住 所 地 以 外 的 B市 履 行 该 合 同。合 同 尚 未 实 际 履 行,双 方 即 发 生 争 议。为 此,甲 应 向 下 列 何 地 人 民 法
11、 院 起 诉?(B)A.甲 住 所 地 B.乙 住 所 地 C.A市 D.B市 20.在 下 列 案 件 中,当 事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民 事 案 件是(D)。A.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达 成 有 效 仲 裁 协 议 的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B.乡 计 生 办 与 村 民 徐 某 之 间 发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纠 纷 C.李 某 与 其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分 房 纠 纷 D.陈 某 与 伍 某 之 间 的 侵 害 人 格 权 纠 纷 21.有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能 力,但 没 有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12、的 人,依 法(D)oA.可 以 作 为 当 事 人,亲 自 从 事 诉 讼 活 动 B.不 能 作 为 当 事 人,也 不 能 从 事 诉 讼 活 动 C.可 以 独 立 地 行 使 诉 讼 权 利,履 行 诉 讼 义 务 D.不 能 独 立 地 行 使 诉 讼 权 利,履 行 诉 讼 义 务 22.王 某 成 立 了 一 个 公 司,但 未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该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与 A公 司 发 生 合 同 纠 纷,A公 司 所 诉 的 被 告 为(A)。A.王 某 B.王 某 成 立 的 公 司 C.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王 某 所
13、 在 居 民 委 员 会 23.甲 被 生 前 工 作 单 位 申 报 为 革 命 烈 士,某 报 对 甲 的 事 迹 进 行 了 宣 传。乙 四 处 散 布 言 论 贬 损 甲。对 乙 的 行 为,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是(B)oA.甲 生 前 工 作 的 单 位 B.甲 的 子 女 C.宣 传 甲 事 迹 的 某 报 社 D.批 准 甲 为 烈 士 的 某 省 政 府 24.甲、乙、丙 三 人 合 伙 在 新 新 小 区 开 办 一 家 送 奶 站,并 登 记 为“顺 心 奶 站 后“顺 心 奶 站”与 小 区 内 20户 居 民 因 牛 奶 质
14、量 发 生 争议,20户 居 民 决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本 案 应 以 谁 为 被 告?(A)oA.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并 注 明“顺 心 奶 站”字 号 B.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或 者“顺 心 奶 站”为 被 告 C.以 甲、乙、丙 三 人 为 共 同 被 告 D.以“顺 心 奶 站”为 被 告 25.10岁 的 甲 某 与 6岁 的 乙 某 在 操 场 踢 球 时,不 慎 将 乙 某 的 眼 睛 碰 伤,双 方 父 母 因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发 生 争 议,决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下 列 关 于 本 案
15、 当 事 人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oA.乙 某 为 原 告,甲 某 为 被 告,分 别 由 其 父 母 为 法 定 代 理 人 B.乙 某 的 父 母 为 原 告,甲 某 的 父 母 为 被 告 C.乙 某 为 原 告,甲 某 的 父 母 为 被 告 D.乙 某 的 父 母 为 原 告,甲 某 为 被 告 26.甲 急 于 与 乙 签 订 一 份 合 同,但 甲 一 时 找 不 到 合 同 专 用 章,遂 借 用 丙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和 乙 签 订 了 合 同,后 甲、乙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纠 纷,乙 应 当 以 下 列 人 员 为 被 告(C)oA.以 甲
16、为 被 告 B.以 丙 为 被 告 C.以 甲 和 丙 为 共 同 被 告 D.以 甲 或 丙 为 被 告 27.民 事 诉 讼 中,下 列 证 据 中 属 于 物 证 的 是(B)oA.被 告 与 婚 外 情 人 联 系 中 留 下 的 信 件 B.合 同 书 上 当 事 人 一 方 留 下 的 指 纹 C.不 锈 钢 茶 杯 上 刻 下 的 生 产 厂 家 的 名 称 D.原 告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损 害 事 实 在 某 医 院 拍 摄 的 X光 片28.民 事 诉 讼 中,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的 情 况 下,诉 讼 参 加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C)。
17、A.诉 讼 保 全 B.诉 前 保 全 C.证 据 保 全 D.先 行 给 付 29.下 列 事 实 中,不 属 于 当 事 人 无 需 举 证 的 事 实 是(D)。A.众 所 周 知 的 事 实 和 自 然 规 律 及 定 理 B.已 为 有 效 公 证 文 书 所 证 明 的 事 实 C.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已 知 事 实,能 推 定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D.在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中,被 告 主 张 已 归 还 借 款 的 事 实 30.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法 院 一 般 应 当 确 认 其 证 明 力,而 无 需 作 更 多 审 查 的 书
18、 证 是 指(B)0A.国 家 机 关 提 供 的 书 证 B.经 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的 书 证 C.领 导 干 部 提 供 的 书 证 D.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书 证 31.在 下 列 情 况 下,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主 张 只 有 本 人 陈 述 而 不 能 提 出 其 他 相 关 证 据 的,人 民 法 院 对 其 主 张 可 予 以 支 持(A)oA.对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B.本 人 陈 述 前 后 没 有 矛 盾 C.陈 述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诚 信 度 D.陈 述 人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32.根 据 民 事
19、 诉 讼 法 规 定,因 采 取 先 予 执 行 措 施 给 被 申 请 人 造 成 损 失 的(B)oA.由 人 民 法 院 赔 偿 B.由 申 请 人 赔 偿 C.由 人 民 法 院 和 申 请 人 共 同 赔 偿 D.不 予 赔 偿33.夫 妻 一 方 下 落 不 明,另 一 方 诉 至 人 民 法 院,只 要 求 离 婚,不 申 请 宣 告 下 落 不 明 人 失 踪 或 死 亡 的 案 件,人 民 法 院(B)。A.不 予 受 理 B.应 当 受 理 C.驳 回 起 诉 D.告 知 起 诉 人 应 先 申 请 宣 告 失 踪 或 死 亡 34.民 事 诉 讼 中,原 告 经 传 票
20、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人 民 法 院(D)oA.不 予 受 理 B.驳 回 起 诉 C.拘 传 D.按 撤 诉 处 理 35.民 事 诉 讼 中,撤 诉 是 当 事 人 的 一 种 处 分 行 为,当 事 人 撤 诉,人 民 法 院 准 许 的,意 味 着(D)oA.当 事 人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诉 讼 权 利,同 时 也 完 全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实 体 权 利 B.不 是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权 利 的 处 分,而 是 人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处 分 C.当 事 人 对 自 己
21、 实 体 权 利 的 处 分,而 没 有 对 诉 讼 权 利 进 行 处 分 D.当 事 人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诉 讼 权 利,但 并 未 同 时 放 弃 自 己 的 实 体 权 利 36.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准 许 撤 诉 后,当 事 人 又 起 诉 的,(B)oA.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按 申 诉 处 理 B.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C.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重 审D.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再 审 37.陈 某 向 法 院 起 诉,要
22、求 儿 子 陈 亮 某 支 付 赡 养 费,法 院 依 法 判 决 陈 亮 某 每 月 向 陈 某 支 付 300元 赡 养 费。2年 后,因 经 常 生 病,陈 某 认 为 300元 难 以 维 持 正 常 生 活,又 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增 加 赡 养 费。对 陈 某 的 这 一 诉 讼 请 求,法 院 如 何 处 理?(A)A.作 为 新 案 件,予 以 受 理 B.不 予 受 理,并 告 知 陈 某 应 与 陈 亮 某 协 商 解 决 C.根 据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不 予 以 受 理 D.按 申 请 再 审 处 理 38.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关 于 法
23、 院 调 解 原 则,正 确 的 表 述 是(B)oA.法 院 调 解 仅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协 商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 B.法 院 调 解 是 法 院 的 一 种 结 案 方 式 C.法 院 调 解 是 法 院 解 决 纠 纷 的 必 经 程 序 D.法 院 调 解 是 一 种 民 间 调 解 39.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当 事 人 对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是 否 提 起 上 诉,以 其(B)为 准。A.在 收 到 判 决 书 时,口 头 表 示 是 否 上 诉 B.在 上 诉 期 内 是 否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上 诉 状 C.口 头 意 思 表 示
24、 和 书 面 意 思 表 示 是 否 一 致 为 准 D.是 否 向 二 审 法 院 缴 纳 诉 讼 费 40.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的 期 限 为(B)oA.3个 月 B.6个 月 C.1年 D.2年 41.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法 院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请,主 要 对 于 下 列 案 件,通 过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D)oA.未 成 年 人 B.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C.未 成 年 人 和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25、 人 D.因 精 神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42.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认 定 财 产 无 主 的 案 件,应 当 由 下 列 法 院 管 辖(A)。A.财 产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B.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C.财 产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43.民 事 诉 讼 中,适 用 督 促 程 序,人 民 法 院 发 出 支 付 令 15日 内,债 务 人 既 不 提 出 异 议 又 不 清 偿 债 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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