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题库(精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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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案例分析题库(精心整理)商法案例分析(一)一、公司法案例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利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宏利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 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 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 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2年3月,宏利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 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 司成立后,由甲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
2、事会。2002年5月,宏利 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 补充差额;如果甲不能补充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 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该7家股东出 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 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 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 7%o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
3、,并授权 董事会执行。2003年3月宏利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利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 司为由,要求宏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宏利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 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 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
4、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四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 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 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解析: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 丁以其专利技术出
5、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己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 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 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1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6、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财产出资额不低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以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出 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60%符合法律
7、规定。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 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 事会。解析: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 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 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 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8、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 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 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解析: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9、后合并的,由 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 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把 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 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示和保健 品厂承担连带责任。4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案:应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 购买权)。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
10、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乙如果 要转让其出资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5 .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
11、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 么?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 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 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 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 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 为被告。6 . 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 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
12、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解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 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 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向法院申请保健 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六、公司法案例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 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 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 元。请问:1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答: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
13、4万,但该有限责任 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打到49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 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2 .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 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14、价。法律、行政法 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 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因
15、此,以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 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4、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
16、料?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 登记机关。”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 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17、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 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 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
18、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 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 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 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19、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全体股东 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 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 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元,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限额。只要出 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其高新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七、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
2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n月,单某以本 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 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 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 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 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 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
21、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 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 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 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 才知晓情况。现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设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 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不合法。
22、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 务。(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 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 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与处分。(4)可作以下处理:,不得取得担保;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6)无效。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 是不行的。解题思路本题所考查的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义务,属每年律考必考的内容之一,
23、应 予重视。本题共考查了公司董事、经理的三大义务:第(1)(3)问考查竞业禁止 义务,其中第(2)问为本题最大难点所在;第(4)问考查忠实义务,应特别注 意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共包括哪些形式;第(5)问考查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较为简单。法理详解(1)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 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电器商场的经营范围当 然
24、包括家电产品的购销。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 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 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 业禁止义务的规定。(2)对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作 出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 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经理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 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意思是 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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