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样本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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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 0208)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 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 . 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
2、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 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 何修改或补充文件。(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4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 )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 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I 1.分包II .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
3、承包方不得 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 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 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 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1)提供劳务;(2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 )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1 )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 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 在投
4、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 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 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 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 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 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1 2.承包方的人员12
5、.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 )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1 )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 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 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 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2 )承
6、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 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1 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 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 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
7、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 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 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 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 3. 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 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承
8、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 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 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 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 )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 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 )按有关
9、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 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 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1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 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 )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1.2 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
10、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 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 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 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 0.2 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 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 )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
11、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6 )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1 5 .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1 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 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 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1.2 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 )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 )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
12、将上述材 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 理同意手续。(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自己的闲置设备。1.3 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 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 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 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4 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1 )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 型号、规格、完
13、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 )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 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 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方从其他人 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 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 备的使用权。1.5 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 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14、责任由承包 方承担。H一、交通运输1 6 .交通运输1.1 1 场内道路(1)发包方按第4 . 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 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 )除本款(1 )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 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 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 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 1 2款的规定办理。1 6 . 2 场外交通(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
15、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 用由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 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 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 负责支
16、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 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 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 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 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2 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
17、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 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 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 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 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 的补充文件。(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 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 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 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 0 . 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 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 0 . 3款的规定
18、办理。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方应在按第17. 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 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 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 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 8 .工程开工和完工1.1 1 开工通知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 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
19、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 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2 2 发包方延误开工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 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 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1.3 3 承包方延误进点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 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 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
20、此增 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4 4 完工日期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 0 o 2款和2 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 完工日期内完工。1 9 .暂停施工1.1 1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 )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 )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6 )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
21、引起的暂停施工。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凡不属于第19. 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 期延误应按第2 0 . 2款的规定办理。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1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 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 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 )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8小时内予以 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22、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 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9.5 暂停施工持续5 6天以上(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 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1 9. 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2 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
23、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 9. 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 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 2条的规定办理。(2 )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 后5 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 1条的规 定办理。2 0 .工期延误2 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 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
24、款第3 9. 1款规定的百 分比;(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 )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 )若发生第2 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 在发出该通知的2 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 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 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 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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