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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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八xx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x交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xx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x 交所,并同时在
2、指定网站披露。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秘室兼任,本管理制度由董 秘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经 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XX证监局和X交所备案,并同时在X 交所网站(XX)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关联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子公司,各关联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即信 息披露负责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秘室报告信息。信息披露负责
3、人 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 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秘、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
4、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五)公司各分子公司,各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
5、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X%以上的大股东应指定专人在出现 或知悉与公司有关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秘 室,并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不同投资者间的 信息沟通时,应保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第三十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董秘室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由董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统一由董秘室进行保管。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
6、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 的人员范围内。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规 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X交所备案。第四章其他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7、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公 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 报本所备案。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X交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X交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 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 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
8、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X%以上的大股东;2(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与X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 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9、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X交所报告。经X交所形式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X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 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X交所备案。第十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
10、进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 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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