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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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 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有效落 实的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 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 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 际,特修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高职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
2、足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原则上 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学生的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 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做到公平公正。第五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 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 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
3、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 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章认定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我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构成。各级认定必须明确责 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确定重点受助学生,保证精准资助。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并对各二级学院成立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检 查和审核。(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
4、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负责学院资助 工作的辅导员为副组长、各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 织与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的合理 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 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每学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调整,调整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四章认定标准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5、参照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确定,并统筹兼顾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如:烈士子女、 残疾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受灾学生、临时救助学生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以学 生个人承诺制为准、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结合民主评议结果,从而对学生 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科学的认定。民主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特殊家庭类型、重大支出、家庭变故、特殊状况、个人 消费表现等方面。民主评议的结果体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中。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3档,分别是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 般困难。依据学生描述并书面承诺属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
6、类型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 由上海高校资助系统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打分情况,综合考虑学生 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认定。学校根据当年申请学生提供的家庭人 均月收入情况,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具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民主评议分值在86分及以上(含86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 别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 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2 .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已亡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
7、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3 .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兄弟姐妹资助,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资助,没有或基本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4 .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5 .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6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7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比较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具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民主评议分值在76-85分(含85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 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2
8、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父母一方因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低,正常生 活有困难的;3 .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已亡故),无稳定经济来源的;4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较困 难的;5 .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较低,或由于当年自然灾 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6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造成家庭经济较困难的;7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5倍, 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民主评议分值在60-75分(含75分)的,可认定为家庭
9、经济 一般困难学生。1 .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2 .因家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的;3 .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收入不能完全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 用的;4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5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 在确认困难档次时,还应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状况,不应存在与家 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未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箱包等。第十二条家庭主要成员一般指学生本人、父母和未独自成家的兄弟姐妹,参与计算 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户口已经分离的爷爷奶奶原则上不列入其中。第十三条认定工作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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