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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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 照本规定执行。二、基本原则(-)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 规定给予处分。(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
2、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 手续完备。(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 .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 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2 .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 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 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 工。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
3、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4 .开除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 校工教职工。(二)处分期: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 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五)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 聘用,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六)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
4、定生效当日,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聘用关系。(七)教职工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其中 对于给予除开除以外多个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内受到新的处分,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八)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 给予相应的处分。(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1 .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3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 .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5 .处分期内再次受到
5、处分的;6 .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及以上条款的;7 .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8 .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L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行为的;9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10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十一)教职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且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的,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由其所在学院(部门)或上级组织酌情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十二)学院(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十三)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行为
6、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对学校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十四)校党委对中共党员教职工违纪行为可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教职 工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教职工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 究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 分或开除处分:1 .公开发表反党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2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
7、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的;3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4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6 .对国家及学校高等教育事业不忠诚,严重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7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8 .宣扬消极思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9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10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本条款第“2”、“3”或“4”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 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二)有下
8、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或开除处分:1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命令的;2 .拒不执行学校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3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4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5 .在教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聘、职务与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 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 .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处分或开除处分:1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
9、者不认真执行工作规范,发生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2 .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3 .破坏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给学校造成损失的;4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5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6 .未能认真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或决定,或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毁学校名誉的;7 .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 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8 .各级领导人员对本学院(部门)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 造成不良影响的;9 .违反学校有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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