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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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 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 日起施行。省长刘伟平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依法履行 职责,伤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承办对同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的,负直接责任:(一)改变或者不采用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 的。第二十四条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违法或者不当履行 规定职责,或者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 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允许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第二十六条集体决策失误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负责 人和赞同人负直接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决 策集体成员不承担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 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追究行政机关过错的,可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 括以下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工作岗位;(六)免职或
4、者建议免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赋予停职检查追究时,应当明确停职检查的时间和期限。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的行政过错 行为,依法应当赋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赋予处分,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 式代替处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 问责的,依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本办法规 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代替问责。第三十条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 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第三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
5、发生的;(二)拒绝纠正行政过错的;(三)干扰、妨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 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 处理:(一)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伤害后果扩大的;(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的,取销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行政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 后果的;(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 出正确判断,导
6、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三)因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 行政过错情形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启动责任 追究程序。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启动责 任追究程序:(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责任追究事项、 人民政府交办的责任追究事项;(二)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 意见书和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建议;(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 理的;(四)存在明显行政失当情形被新闻媒体披露的;(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
7、诉、检举、控告的;(六)其他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第三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 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检举、投诉、控告,应当 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 由。第三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对需要进行调 查的行政过错行为,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当在1个 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过错行为,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的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
8、出责任追究决定。第三十八条调查行政过错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第三十九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事项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 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相关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事项,应当听取并记录被调查 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 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申 诉的,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行政 监察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9、。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普通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 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普通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普通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 人员。但依照内部份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 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 审核人。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要时也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
10、 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的原则。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 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 作大局的;(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 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用司法机 关的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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