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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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医疗事故防范措施一、医院将定期组织全员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各种相关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依法行医、 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恪守医疗 服务职业道德。二、认真落实我院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各项规 章制度,如请示报告制度、三级医生查房制、会诊制度、交 接班制度及疑难急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各科应根据 专业特点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医疗安全防范措施。科室要成立医疗质 量管理小组,每周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要搞好交接班记录、疑难 危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的记录及医疗缺陷登记,建立专门的记 录登记本,
2、医务科定期抽查科室执行情况。三、严格执行各种疾病诊疗常规及操作规程,对拟开展新业务、 新技术、新疗法、自制新药的临床应用和残疾手术,都要事先书面报 告医务科,待批准后实施,对各项新开展工作务必做到事前论证、周 密设计、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建立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慎 重进行。四、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下级医师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越级做手术,麻醉科要认真做好术前访视,对重大、疑难手术要 认真做好术前讨论。重危病人术前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入手术室、术 需再次手术等其他治疗,由此增加的费用,不计入科室业务收入。若 由非责任科室承担治疗任务,其发生费用的5070%计入该科室业务 收入。四、奖
3、励对医疗安全管理抓得好的科室,年终予以奖励。若科室连续三年 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且医疗投诉为零,给予医疗安全管理特 别奖。后包括全麻病人由麻醉医生、手术室护士护送,并交班。五、加强处方权、报告权的管理,加强新职工、进修实习医生的 岗前教育,对处方权、麻醉处方权、特检报告权要做好考核与审批。六、切实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及病历资料的保管工作,各科要把 医疗文书质量作为搞好医疗安全,维护病人权益、保护医院及行医者 个人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医疗文书书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 整、规范。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损
4、 坏病历。七、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 同时做好相关内容的记录,需患者或家属签字者,必须做好签字。在 病情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言行。八、加强外出和请入会诊的管理,具体按关于院外会诊的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九、加强教学科研管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教学 工作。进修、实习生不能单独值急诊班和单独开展手术。十、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在使用前要对使用者进行培训与 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三级保养和维修,手术器械要事先准备 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十一、全面进行质量
5、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医务人员专 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诊疗水平。十二、推行全院性重大医疗纠纷病例讨论会,定期组织讨论,以 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十三、成立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分析和研 究医疗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组织讨论,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 对性的改进措施。十四、成立医院重大医疗纠纷鉴定小组,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进行及时鉴定,提出鉴定及 处理意见,协助重大医疗纠纷平息与处理。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办法一、一般医疗纠纷处理(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
6、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 纷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鉴定组成员必须对鉴定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 求是。鉴定时,当事人和当事科室予以回避。(二)因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过程中的某一医疗环节不理解,或对 医疗结果不满意导致医患矛盾或医疗纠纷,而医务人员并无医疗过失, 或因医疗过失所致的小纠纷,科主任应首先在科内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若科室内协调不成,则汇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作进一步 的协调解释工作。(三)若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重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 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汇报,同时科室要准备好书面 汇报材料,医务科在接到汇
7、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 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向患者和其家属通报调查情况,做好解 释工作。(四)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 成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等其他重大医疗事故时,则在第三条之基础上, 由医院在12小时内以书面汇报的形式向卫生局报告。(五)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身体损害时,医 院及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以免病情进一步加重或损害扩大。(六)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 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若具备冻存条件,可以延 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确定尸检后,由我院 医务科或医患双方共同
8、指定尸检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尸检,尸检时双 方均可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 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七)患者在院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对于拒不接受处理的尸体,我院报请卫生局 批准,并报经市公安局备案后,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A)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 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我院医务科 保管。若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代理人要求复印病历资料,需先到我院医 务科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证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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