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买卖合同篇.docx
《2023年土地买卖合同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土地买卖合同篇.docx(5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土地买卖合同篇土地买卖合同1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_)村的土地,卖给甲方(_)运用,双方达成详细协商如下:一、乙方本着自愿购买甲方土地原则,购买其土地位于_,面积共_平方米,约_亩。二、期限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土地费按每亩_元计算,总额为_,支付方式为1、一次性:2、分期:四、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改变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甲方(签字)_年_月_日乙方(
2、签字)_年_月_日土地买卖合同2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全部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帮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
3、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运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始终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假如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
4、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5、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需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其次,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
6、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运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推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状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样;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行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状况,法院一般实行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样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
7、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假如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状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肯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假如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
8、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案情简介年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元,选定经理部开发建立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的房屋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年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将自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室安置给被告张某。年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取得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月入住。同年月日晚时许,原告潘某回到室,发觉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室系拆迁
9、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阻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争吵看法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全部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恳求。其次种看法认为,应依据本案的实际状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依据谁先实际限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分析看法笔者赞成其次种看法。本案因房
10、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爱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削减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夫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开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激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将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综上,因原
11、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室,且对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限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室,违反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丢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限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解除阻碍的主见应被法院支持。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夫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
12、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定缘由。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宝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验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化。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化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快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限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
13、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行避开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运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动,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驾驭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肯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行避开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一司法说明的
14、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非常主动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说明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说明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说明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15、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全部。”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全部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探讨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动身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实行“房地
16、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全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全部权人在房屋运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运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
17、、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全部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干脆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第十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
18、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夫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夫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同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全部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全部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全部既不同于个人全部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全部。故集体土地全部权是肯定社区范围内的
19、农夫共同共有的全部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
20、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定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
21、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需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全部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
22、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全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根据约定进行全部权的移转,因为依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土地 买卖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