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实践合同汇编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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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实践合同汇编8篇实践合同 篇1一、 什么是实践合同,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出名合同?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担心抗辩权,如何行使担心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
2、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二十一、 比较不行抗力和情势变迁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抵押合同什么状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状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两者有什么区分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依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状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状况下不成立
3、生效?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2.抵押权分状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立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旧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两者的区分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实践合同 篇2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开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
5、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3个月起先每月根据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犹如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
6、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在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担当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实践合同 篇3传
7、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
8、学者也有不同的主见。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假如承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承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承诺人有约束力。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见,但在实务中始终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看法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
9、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假如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允,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削减赠与。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恳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信任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打算,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明显不公允。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实行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
10、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假如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肯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实践合同 篇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缘由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则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11、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协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许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绽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一)非法转包的合同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
12、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实行相关法律手段,依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困难,还有财产后果严峻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需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留意如下的:第一,要当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
13、纳的赔偿方式引起留意。其次,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根据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削减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视掉。(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必需要严格根据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须要根据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需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变更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
14、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实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担当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二)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
15、方面,要全权负责供应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细致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根据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有关部门应依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探讨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须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
16、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允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扰。三、结语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这说明白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依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困难,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允、刚好、公正的审理案件,在法律范围内,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实践合同 篇5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
17、出名合同中原委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相识。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详细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的司法说明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辩,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辩,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实行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18、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须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假如
19、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担当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允的,会严峻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打算,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爱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其次,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定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须要法律加以特别的规定。但却未发觉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出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依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
21、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篇6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简单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说明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相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明显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
22、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爱护,不利于爱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
23、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依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干脆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
24、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需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别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见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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