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十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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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十二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一 女方:_,女,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_。 因男女双方感情长期不合,经协议离婚。现作协议如下: _年_月_日因买房欠款共_元,男女双方共同担当,女方还_元,其余_元由男方还。 现有院一套,房屋共计六间,门面房及一楼西面一间归男方使用,其余归女方和女儿使用,但最终全部权归女儿。老家院及树木归男方,因女儿有地,地里收益二分之一归女方。家具及家用设施归女儿和女方。 因男方无法全身心照看孩子,孩子跟随母亲,抚养权归女方。若男方参加抚养孩子(在女方上班期间照看孩子),男方付抚养费每月_元,否则,男方应付女儿抚养费每月_元给女方,并与每
2、月初给女方,逾期不付按日利息百分之十支付。若孩子遇特别状况,如升学、重大疾病等需较大款项时,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男方利用门面房做生意,不得影响院内及四邻休息。 男方:_ 女方:_ _年_月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二 男方:_,_族,_年_月_日生,住址_,身份证号_ 女方:_,_族,_年_月_日生,住址_,身份证号_ 协议双方已于_年_月_日在_市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全都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市_路_弄_号_层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方的共有份额归_方全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方连续担当
3、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担当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_ 女方:_ 日期:_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三 男方:_,男,_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 女方:_,女,_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 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儿子,名_。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全都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_由双方共同拥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男方
4、名下的轿车 2、_的投资股份 3、_ 以上财产归男方全部。 1、女方名下的轿车。 2、现金_万元整。 3、_ 以上财产归女方全部。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担当。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商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_女方:_ 日期:_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四 男方_:汉族、_
5、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_ 户籍: 女方_: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_ 户籍: 双方于_年_月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全都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担当,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女方名下坐落于 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 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xxxx),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 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连续担当责任;坐落于_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全部。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6、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担当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五 甲方:_,男,_年_月_日诞生,现住_。身份证号码:_。 乙方:_,女,_年_月_日诞生,现住_。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双方感情却已裂开,无法连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_的房产(建筑面积:_平方米)是甲方
7、婚前购置,离婚后归甲方全部,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全部。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女儿归甲方抚养,儿子归乙方抚养,各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公司股票(价值_),离婚后全部归乙方全部。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签名) _年_月_日 乙方:_(签名) _年_月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篇六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
8、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表达为二:一是说明当事人的商定得到法律的确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爱护;二是合同商定的内容开头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表达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商定得到法律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商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留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全都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
9、在法官的主持下进展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局部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展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需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局部,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详细程序操作上是不行互用或混淆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
10、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赐予对方都可(与此比照,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行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假如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消失这些情形,是由于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商定,会存在商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推断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假如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1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根底进展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见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展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展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12、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其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会的标准,主要是指对商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会,而且必需到达“重大“程度。重大误会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会。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
13、以此为根底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会。但假如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会就不属于重大误会。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由于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逆境,使他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供应的条件或帮忙才可能摆脱逆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同意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见当时的承诺违反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
14、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由于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需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假如其情愿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固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正,在适
15、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正主要对比的是市场经济中公正、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详细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当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正、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安排是否公正。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会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局部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正。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学问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的,可以显失公正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离婚财产分割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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