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锦集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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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再审申请书模板锦集8篇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诞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恳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全部,原告XXX须向被告
2、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依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全部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
3、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峻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订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4、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订正。其中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假如不恳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恳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
5、,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刚好判决。”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此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刘花娥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
6、0月诞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居处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再审恳求: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
7、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依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确定”详细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确定”详细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
8、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
9、恳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峻违反法定程序。(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
10、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其行为严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
11、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魏崇敏20xx年8月7日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
12、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
13、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14、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
15、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
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
17、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
18、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
19、、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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