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试题库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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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证 试 题 库 及 答 案(通 用 版)-、单 选 题(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只 有 一 个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选 项)1、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被 许 可 人 的 申 请,在 该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决 定;逾 期 未 作 决 定 的()。A、视 为 撤 销 B、视 为 不 批 准 C、视 为 准 予 延 续 D、视 为 注 销 参 考 答 案:C2、行 政 复 议 法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有 关 五 日、七 日 的
2、 规 定 是 指 O。A、自 然 日,不 含 节 假 日 B、工 作 日,不 含 节 假 日 C、自 然 日,含 节 假 日 D、工 作 日,含 节 假 日 参 考 答 案:B3、行 政 复 议 法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有 关()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不 含 节 假 日。A、五 日、七 日 B、一 日 三 日 C、五 日 十 日 D、十 五 日 三 十 日 参 考 答 案:A4、合 伙 企 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应 当 以()为 申 请 人A、合 伙 人 B、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C、合 伙 D、企 业 参 考 答 案:B5、股 份 制 企 业 的 股 东
3、 大 会、股 东 代 表 大 会 董 事 会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的,可 以 以。的 名 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A、股 东 大 会 B、股 东 代 表 大 会 C、董 事 会 D、企 业 参 考 答 案:D6、同 一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申 请 人 超 过 0 的,推 选 1至 5 名 代 表 参 加 行 政 复 议。A、3 人 B、5 人 C、10 人 D、15 人 参 考 答 案:B7、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应 当 由()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参 加。A、一 名 以 上 B
4、、2 名 以 上 C、三 名D、五 名 参 考 答 案:B8、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时,可 以 实 地 调 查 核 实 证 据;对 重 大、复 杂 的 案 件,申 请 人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时,可 以 采 取 0 的 方 式 审 理。A、开 庭 B、书 面 C、听 证 D、论 证 参 考 答 案:C9、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为()查 阅 有 关 材 料 提 供 必 要 条 件。A、申 请 人 B、被 申 请 人 C、第 三 人 D、申 请 人、第 三 人 参 考 答 案:D10、复 议 机 关 与 作 出 原 行 政 行
5、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共 同 被 告 的 案 件,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复 议 决 定 和 原 行 政 行 为()作 出 裁 判。A、分 别 B、一 并 C、单 独 D、一 起 参 考 答 案:B11、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过 程 中,发 现 案 件 不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转 为 普 通 程 序。A、决 定 B、判 决 C、裁 定 D、裁 判 参 考 答 案:C12、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应 当 对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裁 定 和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进 行()审 查。A、部 分 B、全 面 C、事 实 D、法 律 参
6、 考 答 案:B13、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对 发 回 重 审 的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后,当 事 人 提 起 上 诉 的,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再 次 发 回 重 审。A、可 以 B、不 得 C、认 为 程 序 违 法 可 以 D、认 为 事 实 不 清 楚 可 以 参 考 答 案:B14、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需 要 改 变 原 审 判 决 的,应 当 0对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判 决。A、同 时 B、另 行 C、分 别 D、单 独参 考 答 案:A15、外 国 人 无 国 籍 人 外 国 组 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行 行 政
7、诉 讼,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组 织 有()的 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A、一 样 B、同 等 C、同 样 D、平 等 参 考 答 案:B16、外 国 法 院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组 织 的 行 政 诉 讼 权 利 加 以 限 制 的,人 民 法 院 对 该 国 公 民 组 织 的 行 政 诉 讼 权 利,实 行 0 原 则。A、平 等 B、同 样 C、对 等 D、差 别 对 待 参 考 答 案:C17、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收 取 诉 讼 费 用。A、不 B、可 以 C、应 当 D、必 须 参 考 答 案:C18、人 民 法 院
8、 审 理 行 政 案 件,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进 行 审 查 A、合 理 B、合 法C、正 当 D 合 理 合 法 参 考 答 案:B19、当 事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有 权 进 行 0A、质 证 B、论 证 C、辩 解 D、辩 论 参 考 答 案:D20、下 列 案 件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抚 恤 金 的 B、行 政 机 关 拒 绝 颁 发 许 可 证 C、行 政 指 导 D、行 政 机 关 侵 犯 经 营 自 主 权 参 考 答 案:C21、对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9、不 得 给 予 两 次 以 上()的 行 政 处 罚。A、罚 金 B、警 告 C、批 评 D、罚 款 参 考 答 案:D22、不 满()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不 予 行 政 处 罚,责 令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A、十 B、十 四 C 十 六 D、十 八 参 考 答 案:B23、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有 0A、不 满 十 四 周 岁 B、受 他 人 胁 迫 的 C、受 他 人 教 唆 的 D、受 他 人 指 使 的 参 考 答 案:B24、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违 法 行 为 在()年 内 未 被
10、 发 现 的,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 v-B、二 C、三 D、五 参 考 答 案:B25、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A、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理 由 及 依 据 B、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规 定 理 由 及 依 据 C、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规 定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程 序 及 依 据参 考 答 案:A26、当 事 人 有 权 进
11、行()。行 政 机 关 必 须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理 由 和 证 据,应 当 进 行 复 核;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采 纳。A、称 述 B、申 辩 C、称 述 或 申 辩 D、陈 述 和 申 辩 参 考 答 案:D27、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因 当 事 人()而 加 重 处 罚。A、陈 述 B、申 辩 0、态 度 D、陈 述 和 申 辩 参 考 答 案:B28、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对 公 民 处 以 0
12、 以 下、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A、十 元 B、二 十 元 C、三 十 元 D、五 十 元 参 考 答 案:D29、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对 公 民 处 以 五 十 以 下、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A、100 元 B、200 元 C、500 元 D、1000 元 参 考
13、 答 案:D30、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示(),填 写 预 定 格 式 编 有 号 码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A、身 份 证 件 B、执 法 身 份 证 件 C、身 份 证 件 或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D、身 份 证 件 和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参 考 答 案:B31、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必 须 报 所 属 行 政 机 关()。A、批 准 B、备 案 C、批 准 或 备 案 D、批 准 和 备 案 参 考 答
14、 案:B32、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的,应 当 回 避。A、利 害 关 系 B、法 律 上 利 害 关 系 C、直 接 或 间 接 利 害 关 系D、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参 考 答 案:D33、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行 政 机 关 的()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A、负 责 人 B、领 导 人 C、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员 D、领 导 人 和 经 办 人 员 参 考 答 案:A3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15、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依 照()的 有 关 规 定,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A、刑 事 诉 讼 法 B、民 事 诉 讼 法 C、行 政 诉 讼 法 D、行 政 处 罚 法 参 考 答 案:B35、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不 依 法 向 当 事 人 告 知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或 者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申 辩,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6、;当 事 人 放 弃 陈 述 或 者 申 辩 权 利 的 除 外。A、不 能 成 立 B、无 效 C、不 得 执 行 D、不 得 生 效 参 考 答 案:A36、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责 令 下 列 除()之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行 政 机 关 不 需 要 组 织 听 证。A、停 产 停 业 B、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C、较 大 数 额 罚 款 D、行 政 拘 留 参 考 答 案:D37、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17、当 事 人 不 承 担。的 费 用。A、行 政 机 关 举 行 的 听 证 B、听 证 C、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D、参 与 听 证 参 考 答 案:C38、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听 证 由 行 政 机 关 指 定 的 非 本 案。主 持;当 事 人 认 为 主 持 人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有 权 申 请 回 避。A、办 案 人 员 B、调 查 人 员 C、经 办 人 员 D、决 定 人 员 参 考 答 案:B39、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依 法 给 予。以 下 的 罚 款 的,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A、二
18、十 元B、三 十 元 C、五 十 元 D、一 百 元 参 考 答 案:A40、行 政 处 罚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在()地 区,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罚 款 决 定 后,当 事 人 向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确 有 困 难,经 当 事 人 提 出,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A、边 远 B、水 上 C、交 通 不 便 D、山 区 参 考 答 案:D41、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不 出 具(),当 事 人 有 权 拒
19、绝 缴 纳 罚 款。A、发 票 的 B、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C、省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D、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参 考 答 案:C42、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内,交 至 行 政 机 关 A、二 日 B、一 天 C、二 十 四 小 时D、三 天 参 考 答 案:A43、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当 事 人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加 处
20、 罚 款;A、百 分 之 一 B、百 分 之 三 C、千 分 之 一 百 D、千 分 之 三 参 考 答 案:B44、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A、行 为 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 B、权 限、范 围、性 质 和 程 序 C、权 限、程 度、条 件 和 程 序 D、权 限 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 参 考 答 案:D45、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行 政 许 可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经 依 法 审 查()。A、给 予 其 利 益 的 行 为 B、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21、 动 的 行 为 C、免 于 其 义 务 的 行 为 D、赋 予 其 权 利 的 行 为 参 考 答 案:B46、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遵 循()的 原 则A、公 平、公 开、公 正 B、公 正 公 开、公 平 C、公 开、公 平、公 正 D、公 开、公 正、公 平 参 考 答 案:C47、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受 法 律 保 护,行 政 机 关()改 变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A、不 得 擅 自 B、不 得 C、可 以 D、不 得 随 意 参 考 答 案:A48、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必
22、要 时,国 务 院 可 以 采 用 发 布()的 方 式 设 定 行 政 许 可。A、通 知 B、决 定 C、命 令 D、决 议 参 考 答 案:B49、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尚 未 制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因 行 政 管 理 的 需 要,确 需 立 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设 定()的 行 政 许 可。A、一 般 性 B、特 殊 性 C、临 时 性D、阶 段 性 的 参 考 答 案:C50、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23、 可 实 施 满 0 需 要 继 续 实 施 的,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A、六 个 月 B、一 年 C、两 年 D、三 年 参 考 答 案:B51、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不 能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是()A、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B、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C、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布 法 规 D、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布 法 规 参 考 答 案:A52、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不 能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是()A v
24、 公 安 部 颁 布 规 章 B、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规 章 C、国 务 院 颁 布 行 政 法 规 D、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布 法 规 参 考 答 案:A53、设 定 行 政 许 可,应 当 规 定 行 政 许 可 的()。A、实 施 机 关B、实 施 机 关 条 件 C、实 施 机 关、条 件 程 序 D、实 施 机 关、条 件、程 序 期 限 参 考 答 案:D54、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再 委 托()实 施 行 政 许 可。A、其 他 组 织 B、个 人 C、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D、其 他 组
25、 织 和 个 人 参 考 答 案:C55、()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其 适 用 范 围 没 有 地 域 限 制 的,申 请 人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A、法 律 法 规 B、法 律 C、法 律 行 政 法 规 D、行 政 法 规 参 考 答 案:C56、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除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外,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 起()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经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0 日,并 应 当 将 延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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