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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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 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第二条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 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 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第三条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 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
2、产 评估会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第二章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五条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以及客观性以及科学性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 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 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 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以及可信以及公正的评 估结论。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 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第六条 资产评估
3、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 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 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第七条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以及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等操作性原则。在制品以及自制半成品一般按其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第四十四条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的帐面值是某些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 如果这些费用的发生形成了某些新的资产或权利,其中对于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 产占有者还存在的部分资产和权利就是评估对象,这部分尚存资产和权利的价值 就是评估值。在评估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时,要了解其合法性以及合理
4、性以及真实性和准 确性,了解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递延资产 和待摊费用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以及且与其它 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按此原则,对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 价值难以准确计算的某些预付性质和性质特殊的待摊费用和开办费以及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等,可按其帐面余额计算评估值;对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所对应 的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不计算评估值;对于在其它类型资产中已计算过的,也不 计算评估值。第四十五条每项待处理流动资产均须明显处于报废以及无效以及价值严重 损失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其评估值一般为
5、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 况,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汇入工作底稿。第五章长期投资的评估第四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以获取投资权益和收入为目的,向那些并非 直接为本企业使用的项目投入资产的行为。它包括债券投资以及股票投资和其他 投资三种形式。资产评估中的长期投资特指企业所拥有的以长期投资形态存在的那部分资产。 由于该部分资产是以对其他企业享有的权益而存在的,因此,长期投资评估主要 是对长期投资所代表的权益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 长期投资评估过程中需注意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有关详细内容, 如投资种类以及原始投资额以及至评估基准日余额
6、以及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和历史 收益额以及长期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相关会 计核算方法等。要判断其投出和收回金额计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判断被投资企 业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第四十八条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按照 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同时在评估报告书中说明所用评估方法和结论, 说明债券和股票的帐面值,并申明该评估结果应随市场价格变化而予以调整。其 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股 份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再按持股份额分摊计算评估值。对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国库券,一年内到期的可以根据
7、本金加上持有期利 息确定评估值;超过一年到期的,根据本利和的现值确定评估值。但对于有可能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债券,评估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预测, 合理确定评估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综合分析股票发行主体的经营状 况及风险以及历史期利润水平和分红情况以及行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预测股 票投资的未来收益,并选择适宜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第四十九条 对于其他投资,首先需了解具体投资形式以及收益获取方式和 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合同以及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 益折为现值,计作评估值。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
8、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 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评估值。对于不是直接获取 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它间接经济利益的,可尝试测算相应的经济收 益,折现计算评估值;或根据剩余的权利或利益所对应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 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以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按零值计算。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 核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 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历史上的 投资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长期投资的
9、未来收益, 再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采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 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 被投资企业资产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 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第五十条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或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评估值,应按 照与投资方评估基准日相同的日期进行。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 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 并处理。第六章机器设备的评估第五十一条机器设备是
10、指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以及能变换能量或产生有用 功的独立或成套装置。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机器设备可分为多种类型。评估人 员要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灵活进行分类处理。第五十二条凡属企业列为机器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机 器设备评估的范围。具有机器设备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机器设备进行管理的评 估对象,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应予以专项说明。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中的附属设备等资产,在不重复以及不遗漏以及评估 方法相同以及评估结果一致的原则下,可视需要归入机器设备或房屋建筑物的评 估范围。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一般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第五十三条机器设备评估
11、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清查核对未进帐的机器 设备以及已摊销完设备以及租入和租出设备以及建筑附属设备,注意向操作工人 以及技术人员以及维修管理人员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以及维护以及修理情况,向 财务人员了解资金发生和使用情况。对于大型以及复杂以及高以及精以及尖设备, 还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勘察鉴定。按照有利于评估操作需要和有利于企业调帐建帐需要的总原则,对设备可以 进行分组分类,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要求。多项设备一般应确定每项设备的评估值。对整条生产线和其它整体性设备, 可以根据需要视作一项设备进行综合评估或细分成多项设备逐项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机器设备评估方法一般为重置成本法。当存在有同类设备的二
12、手设备交易市场或有较多的交易实例时,可采用现行市价法。对于某些能够用于 独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可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在已掌握相同或近似设备价格变化幅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对设备原值进行 价值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重置价值=调整系数X设备原值第五十五条 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一般可有如下构成项目:1 .设备自身购置价格;2 .运输费用;3 .安装调试费用;4 .进口设备关税;5 .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6 .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手续费以及验车费以及牌照费等)。评估时应视评估对象具体情况予以选取。第五十六条 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可以有如下构成项目:1 .制造费用,包括消耗掉
13、的原材料以及辅料的购价和运杂费,应分摊的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2 .安装调试费;3 .大型自制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4 .合理利润;5 .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设备使用者由于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自行制造被 评估的自制(标准)设备,则需要按外购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第五十七条 各取费项目的具体计价应选取评估基准日能够实现和正在实际 执行的价格及计价标准。当有多种价格或计价标准时,应选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资产占有者在评估基准日获得该项资产实际需要承担的最低的一种价格。选用各 种价格资料或资讯时,要注意价格形成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向 厂家询价时,还要注意剔除厂家报价与实
14、际成交价的差异。第五十八条 当机器设备数量繁多时,应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相近设备分别 编组,通过重点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多台设备评估值。 对于精密以及大型以及高价等重点设备,仍需逐台进行鉴定和评估。第五十九条 进口设备评估应注意要符合替代性原则,查找国内有无替代设 备。在无国内替代设备的前提下,应查询与该设备相同或类似设备在国外的现价, 或了解同类设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设备重置购价,再根据其它计费项目和评估 基准日汇率,确定按人民币计算的重置价值。对于利用外汇购买的,按人民币计价和支付的国产设备,应按国产设备进行 评估。第六十条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设备是否报废。计提完
15、折旧的设 备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损耗而确 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设备,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 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六十一条 对于待修理设备,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 为负债扣除,并予以专项说明。第七章在建工程资产评估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 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以及安装以及改建以及扩建和 大修理工程。第六十三条 对于施工建设完成后才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固定资产, 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资产的评估范围;如果企业目前未将其按照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则也可根
16、据企业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实际需要,采用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价值,再汇入其它的资产中,并予以说明。已列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划入在建工 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它的资产。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具体 内容归入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第六十四条 在建工程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开工 日期以及结算方式以及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注意了解评估 基准日后新发生款项的支付人。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易于划分工程完工程度以及 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 评估基准日后完成的工程及相应
17、费用,如果资产占有方已与有关方面达成明确的 解决意见,评估人员须相应进行评估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应将工程实际欠款计入 负债,声明评估基准日未完工程不在本次评估工作考虑的范围之内,相应的经济 利益应由有关方面另行计算和考虑。以上情况均须在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明确说明。第六十五条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照正常情况下在 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 价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陈旧贬值以及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 贬值时,还需扣除各项贬值额,否则贬值额为零。这里的全部费用一般包括直接 费用(含前期费用)以及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和其它费用以及资金成
18、本等。具体费 用项目及金额根据评估基准日尚在执行的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实际存在的现行 价格确定。资金成本为正常建设工期内工程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筹资 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计息期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正常施工建设情况 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 正常工期同期(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 占用者不能获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得贷款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 计算利息率。当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时,利息率可以根据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 机会成本可根据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及其它费用三者之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利 润率
19、计算得出。在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以及物资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消耗,应纳 入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第六十六条 当在建工程正常施工建设,工程款项正常支付,开工时间距离 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时,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剔除,再按照 各类费用的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得出在建工程评估值。如果实际支付工程款 中已按规定扣减了试运行收入等收入款额,则应加回后,再进行调整。第六十七条对于建成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在建工程,条件适宜时也可以采 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可通过估算在建工程完工后资产的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再扣除在建工程完工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在建工程的预期收益
20、可以是房地产售价以及物业大楼的年租金以及工业项目的年 盈利等。折现率要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为基础综合确定。要注意年收益额的计算口 径与折现率的计算口径相一致。第六十八条利用外汇资金形成的在建工程,对其中的国产材料及其他物资 以及施工机械,国内设计以及勘查以及施工及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国产设备等,均 按国内人民币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来确定相应的资产评估值。如果该项资产评估目 的属于组建中外合资以及合作企业等涉外经济行为,则应将外汇发生额折算为人 民币,确定评估值。第八章建筑物的评估第六十九条建筑物是指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 类。建筑物与其占用土地密切相连,可把土地以及建筑物及附着在
21、土地以及建筑 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统称为房地产。第七十条凡属企业列为建筑物进行实际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建 筑物的评估范围。具有建筑物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建筑物进行管理的评估对象, 可以作为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建筑物中的附属设备以及设施等资 产,可视需要归入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第七十一条建筑物可以单独评估,也可联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起评估, 还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宜的评估范围和方 法。第七十二条建筑物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建设开工以及竣工时间,维修及 改扩建情况,建筑物设计以及建造质量及现行状况。核查中尤其要注意已摊销完 以及未建帐和在异
22、地的建筑物。第七十三条单独评估建筑物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重置价值一般包括前期 费用以及综合造价以及其它费用以及资金成本等。其中,前期费用以及综合造价 以及其它费用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选取。要注意与土地使用权评估时的计费项目相 衔接,不要重复或遗漏。资金成本为该建筑物正常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 筹资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本息期可按照正常施工建设情况下需占用资金 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正常工期同期 (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不能获 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得贷款中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计算利息率。
23、当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时,利息率可以根据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机会成本可根 据前期费用以及综合造价及其它费用三者之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得出。 根据建筑物和行业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利息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资金成本。第七十四条 当建设时间不超过一年,竣工时间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个季 度时,可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决算价格再加上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及其它必要合理 的费用,确定重置价值。在确实掌握了各项成本在建筑物帐面原值中的构成比例以及与现行价格差异 幅度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对帐面原值的调整,确定重置价值。第七十五条在建筑物实体性陈旧贬值或成新率的分析计算过程中,要注意 分析设计使用年限以及实际建造质量以
24、及现行状况和物理寿命,要根据建筑物类 型以及用途以及实际使用时间以及环境和条件,维修状况和大修理情况,现行状 态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针对建筑物的结构以及基础以及墙体以及装修等各部分, 确定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高于 3 0 %。功能性陈旧贬值须结合重置对象来考虑。经济性陈旧贬值须结合整体资产的 经营效益来考虑。第七十六条施工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以及物资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消 耗,应纳入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评估值应不低于重置成本的3 0 %和该建筑物报废 清理的净收益额。第七十七条 当建筑物数量繁多时,可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甚为相近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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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资产评估 操作 规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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