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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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要点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检查要点:1、现场查阅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预评价。2、现场查阅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批复情况,是否向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3、现场查阅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批复情况,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 评价报告是否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4、检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情况。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建设项目,是否编制预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 建设项目,是否编制预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 目,是否按照危害严重类编制评价报告书。5、核查放射诊疗建
2、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程序规范性。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要求,评价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是否准确,评价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可靠,分析及评价科学、客观,提出 放射卫生防护的建议是否切实、有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 核前,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 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是否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0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 .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违反: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 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 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
4、、放射 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注: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 像诊断四类放射诊疗工作。因此,医疗机构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如 其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 类)与许可证正副本所列项目不一致,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 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
5、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的。5 .未经批准增加设备,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 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注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 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 二章执业条件中第六、七、八条,明确规定了许可的基本条件和开展诊疗活动 应具有的人员与设备要求。因此,为保证医疗安全,对医疗机构擅自增加放射 诊疗设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可以认
6、定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即,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均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 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 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 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 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 更内容。注2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诊疗设备等可等同为变更放射诊疗项 目,如果未经登记变更擅自使用新
7、增加放射诊疗设备,可按擅自变更诊疗项目 进行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的。增加设备还可以直接使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8、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注3 :若发现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的设备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设 备不符,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检查未登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 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方可施工。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
9、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如果不符 合,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 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迸行 处罚。第二,应核查该设备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检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违反该条款的, 可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0、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 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7、未按规定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开工建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11、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8、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即擅入使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2、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9、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 别具有下列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 .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
13、具有: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 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 .放射影像技师;3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医疗机构未
14、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 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 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 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 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
15、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1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直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 放射性同位素
16、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 查的。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 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 戴个人剂量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
17、单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
18、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 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 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 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
19、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 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 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
20、除佩戴常规 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 个人剂量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 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 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依据:检查要点:1、现场查阅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 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2、现场查阅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查看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是否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是否合格。3、检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类管理、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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