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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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六篇处理合同 篇11、当事人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全部人同意的状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详细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全部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担当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详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下称看法)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运用他人财产上增加附属物,财产全部人同意增加,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干脆法律依据。在依据当事人
2、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详细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2、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全部人同意的状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全部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全部人只有在取得全部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房
3、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运用权,在未取得全部权人同意的状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扰了房屋全部人的全部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复原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3、过错责任原则。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全部人同意的状况下进行装修或增加,但租赁
4、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定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接着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接着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全部,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见折价补偿。(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担当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4、公允原则。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
5、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允原则赐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赐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允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状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赐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处理合同 篇2卖方:买方: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其次条 质量条款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运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赐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运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平安等问题
6、,卖方不担当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担当。第三条 结算买方处理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第四条 提货方式刚好间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支配,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物资提清。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 ,
7、否则需担当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全部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 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遇的全部损失。5、如卖方依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
8、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协商一样,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第七条 其他约定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 一旦发觉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需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平安、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
9、,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担当。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3、本合同自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时间:年 月 日时间:年 月 日电 话: 电 话:开户行: 开户行:账 号: 账 号:税 号: 税 号:处理合同 篇3房屋租赁纠纷处理程序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供应书面申请
10、的应刚好补交。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4、调解之后按详细状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胜利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样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与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情愿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应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状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
11、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运用出租房屋,出租方实行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应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实行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状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当保管。以上是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程序的内容,对于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遵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处理。这样可以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共赢。处理合同
12、 篇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处理合同 篇5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
13、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全部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帮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14、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运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始终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假如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5、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需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
16、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其次,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
17、地是考虑宅基地运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推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状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样;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行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状况,法院一般实行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样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
18、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假如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状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肯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假如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
19、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案情简介年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元,选定经理部开发建立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的房屋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年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将自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室安置给被告张某。年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取得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月入住。同年月日晚时许,原告潘某回到室,发觉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阻碍其居住。
20、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争吵看法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全部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恳求。其次种看法认为,应依据本案的实际状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依据谁先实际限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分析看法笔者赞成其次种看法。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
21、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爱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削减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夫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开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激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将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室,且对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限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
22、的方式进入室,违反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丢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限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解除阻碍的主见应被法院支持。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夫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
23、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定缘由。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宝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验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化。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化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快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限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行避开地自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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