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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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分有限公司(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L法律有规定;2 .公众利益有要求;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六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
2、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普通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准允许,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 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预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 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第七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合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
3、设董事长一人。(注: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五人至十九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2、董事会有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3、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本条;4、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或者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修改本 条。)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4、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分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礼聘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第七十四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
5、产生和罢免。第七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耍文件;(注:1、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2、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七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暂时董事会会 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6、时;(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暂时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八十二条董事会暂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
7、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抛却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者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 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8、(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预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经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9、(二)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或者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有良好 的沟通技巧和灵便的处事能力。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10、、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礼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11、、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第六章 总经理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九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九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12、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十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九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九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者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
13、义 务。第一百零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每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 东大会决定,但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合用于 监事。第一百零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14、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通过 方式选举产生。(注: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一百零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一百零八条 监
15、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列席董事会会议;(注:可以约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礼聘律师
16、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赋予匡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暂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 的日期。(注: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会议至少一次。)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一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17、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抛却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者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 供 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
18、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一H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io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一百一十九条公
19、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红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提取法定公 积 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分比例分配红利。(注: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并修改本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持有的股分比例派送新股。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
20、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分)的派发事项。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
21、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 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注: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 改本款。)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以专人或者邮件方式无法送达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22、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三十条 被通知人按期参加有关会议的,将被合理地视为其已接到了会议通知。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在公开辟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
23、法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八(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 立时签订的协议办理。公司因前条第(四)、(六)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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