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双重预防机制条款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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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双重预防机制条款解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2、代 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的安全法中提到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其实早在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就印发了关于 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其中要求企业要 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区域安全风险。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改前(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现行法(黑体字为修改部分)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 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本条第1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 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 场所、高
4、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 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其中,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严重性的组合。由于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 多样化趋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 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 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 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5、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度并 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 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 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 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
6、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本次法律修改还增加了 “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 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 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掌握企业隐患排查治
7、理情况、加强对企 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对于某些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 极协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核销。对于迟迟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 重
8、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 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什么是风险?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有两 个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 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 度。
9、风险二可能性X严重性二、什么是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 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其中: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如起重设备、电气 设备、压力容器等等。行为,是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 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状态,是指物的状态和环境的状态等。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 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 境因素”和“管理因素人的因素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 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物的因素是指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
10、存在的 危险和有害因素;环境因素是指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管理因素 是指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引自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三、什么是风险点?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 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例如,危险化学品 罐区、液氨站、煤气炉、木材仓库、制冷装置是风险点;在罐区进行的倒罐作 业、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高温液态金属的运输过程等也是风险点。风险 点有时亦称为风险源。排查风险点是风险管控的基础。对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 源或危险有害因素(与风险点相关联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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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双重 预防 机制 条款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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