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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区域内各类交易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各类交易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根据招标投 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 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电子
2、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电子化、计算机辅助评 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XX各分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统一规划、统 一部署、统一管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 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数据标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分中心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管理。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招标、投标各参与方必须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使用CA证书登录XX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
3、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都必须进行CA证书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第七条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第八条交易平台应当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制作软件应当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第九条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及时更新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如因 信息缺失、失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行
4、承担。第二章电子招标资格审查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并使用资格预审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资格 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 布。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将备案意见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告知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相应修改后 重新发布并提交备案。第十一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登录
5、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资格预审公告,并可 以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二条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 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 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使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软件,按照资格预审文 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确保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 的电子资格预审文件上传电子交易
6、平台。投标人完成资格预审文件上传后,电子 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 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替换 (或撤回)。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文件 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启、解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评审,以及资格审查报告的编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电子开标与评标的程序、方法 进行。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7、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编制招标公告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XX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和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招标公告提交行业 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意见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告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公告进行修改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作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和发布。第十七条实行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含在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包含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 审查情况包含在电子评标报告中。第三章电子
8、招标与投标第十八条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招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招标 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意见通过XX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告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o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和发布。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XX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提
9、出,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上传)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后,应当进行模拟解 密检验。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 递宓上传1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撤回。第四章电子开标与评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购人
10、)、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使用CA证书或使用移动 数字证书扫码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在开标现场使用CA证书解 密电子投标文件,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在线解密。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应当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电子开标系统中开启所有 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 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开标时,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接收到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或者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除
1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为投标人 放弃投标处理。第二十六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CA证书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 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遵守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 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回复。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 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xx公共资源交易
12、平台故障导致电子开、评标活 动无法进行;或者开标结束后,因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 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者导入失 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第二十九条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招标 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和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第三十条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13、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 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三十一条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根据需要,通过XX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打印书面形式的中标通知书。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企业主体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电子招标投标企业主 体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第三十三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XX电子招标投标企业主体信息库的规划 建设,设置企业主体信息库省级服务器,负责全XX诚信库数据交换。交易中心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立、维护企业信
14、息,经过核验的信息定时上传至 企业诚信库本级服务器,实现全XX招标投标企业信息资源共享。第三十四条企业主体信息库内的企业类别设置分为:供应商、施工(含设计施工 一体化)、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第三十五条企业诚信库的信息根据企业类别和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设置,一般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诚信考核、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生产考 核、主要从业人员及奖项、企业工程业绩及奖项、财务状况、其它荣誉、重大声明事项 等,并可以根据企业类别合理增减、调整。人员诚信信息按所在企业申报;项目负责人 业绩必须是其在申报企业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资质跨类别的企
15、业同类信息可以实现 共用。第三十六条参加XX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入库。入库企业应当签署、 遵守有关诚信承诺书,并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 虚作假,应该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第三十七条企业诚信库的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查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信息填报疆内企业须通过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入库、信息核验与维护等手续。 疆外企业的初次入库信息填报在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库企业可以使用CA证书登录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安企业主体信息库的相关要 求填报相关内容,并将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二)企
16、业诚信库信息核验交易中心应当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范围、完整性是否符合企业诚信库入库信息的相 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三)企业诚信库信息公示核验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xx电子招标投标企业主体信息库,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 信息数据,并在xx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企业诚信库信息更新企业诚信库的相关信息中,需要录入、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企业应当及时 更新,并在系统后台保留原始记录;企业诚信库中的扫描件信息不能替换或删除,但可 以补充、完善。(五)企业诚信库信息查证企业主体信息库的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不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 由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交易中
17、心查证。经查证,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其中: 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企业可以自行更新,不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应当按照本 章规定的企业诚信库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等程序进行;经查证,信息弄虚作假 的,应当按照入库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 一年,在公告期间,XX行政区内各类交易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投诉举报的(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负责该招标工程项目 行政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之后由其将有 关情况告知交易中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如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积极推行 项目合同通过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电子化签订和备案。第四十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 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和XX相关规定。电子档案中应当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招投标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情况记录表。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