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_中级经济法-10页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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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 一 章 考 点 一 经 济 法 渊 源渊 源(形 式)制 定 机 关 注 意 要 点 名 称宪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本、最 高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法法 规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条 例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人 大 及 常 委 会省;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地 方 条 例规 章部 门 规 章国 务 院 各 部 委、人 民 银 行、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办 法地 方 政 府 规 章“地 方”人 民 政 府省;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地 方 办 法民 族 自 治 地 方 自 治 条例 和
2、单 行 条 例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非“判 决 书”国 际 条 约、协 定效 力 排 序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同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考 点 二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判 定 标 准 年 龄+智 力 或 精 神 状 态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不 满 8 周 岁(8)“不 能”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包 括8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8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 8 周 岁
3、(8 且 1 8)“不 能 完 全”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年 满 1 8 周 岁(1 8)1 6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以 自 己 的 劳 动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1 6 且 1 8)考 点 三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与 中 断中 止(客 观 因 素)(1)不 可 抗 力(2)权 利 被 侵 害 的 无(限 制)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没 有 法 定 代理 人,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丧 失 代 理 权、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3)继 承 开 始 后 未 确 定 继 承 人 或 遗 产 管 理
4、 人;(4)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或 其 他 人 控 制 无 法 主 张 权 利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内。提 示: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之 日 起 满 6 个 月,诉 讼 时 效 届满。中 断(主 观 因 素)(1)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履 行 请 求;(2)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3)权 利 人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4)与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的 其 他 情 形诉 讼 时 效 进 行 中2考 点 一 公 司 设 立 条 件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5、有 限 公 司方 式 发 起 设 立 发 起 或 募 集 设 立(发 起 人)期 限 发 起 设 立;募 集 设 立人 数 1-5 0 人 2-2 0 0 人 为,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资 本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为 认 购 的 股 本;募 集 设 立 为 实 收 股 本组 织 应 设 股 东 会、可 设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设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考 点 二 股 东 抽 逃 出 资(1)对 内(对 公 司 和 公 司 其 他 股 东)责 任 承 担返 还 出 资 本 息与 被 告 股 东 承
6、 担 连带 责 任“协 助”抽 逃 出 资 的 其 他 对 此 承 担【提 示】抽 逃 出 资 时,只 有“协 助 者”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不 包 括股 东 权 利 限 制公 司 根 据 章 程 或 股 东 会 决 议 对 其“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剩 余 财 产 分 配 请 求 权”等 股东 权 利 作 出 相 应 的 有 效解 除 股 东 资 格股 东 经 公 司 缴 纳,在 合 理 期 间 内 仍 未 缴 纳,公 司 可 以 以 股 东 会 决 议该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注 意】解 除 股 东 资 格 的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出 资
7、的 股 东,不 适 用 于 出 资 的 股 东(2)对 外(对 债 权 人)责 任 承 担 在“抽 逃 出 资 本 息 范 围 内”,对“公 司 债 务 不 能 清 偿 的 部 分”承 担“补 充 赔 偿 责 任”与 被 告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协 助”抽 逃 出 资 的 其 他“股 东、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实 际 控 制 人”对 此 承 担考 点 三 组 织 机 构 的 职 权股 东(大)会(1)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方 针”和 投 资“计 划”;(2)选 举 和 更 换“非 由 职 工 代 表”担 任 的 董 事、监 事,决 定 有 关 董 事、监 事 的
8、 报 酬 事 项;(3)重 大 事 件 的 审 议 批 准 权。董 事 会(2 项)执 行+(4 项)制 订+(4 项)决 定(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及 其 报 酬;)监 事 会(1)监 督、建 议 权;(2)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会,列 席 董 事 会;(3)向 股 东(大)会 会 议提 出 提 案。【提 示】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可 提 议 召 开考 点 四 公 司“董、监、高”资 格 与 义 务1.不 得 担 任 董 监 高 的 情 形:无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大 额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经 济 犯 罪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破
9、 产 清 算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未 逾 3 年;吊 销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未 逾 3 年。2.“董、高”(8 项)忠 实 义 务,违 反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担 保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经“股 东(大)会 或 董 事 会”同 意与 本 公 司 交 易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经“股 东(大)会”同 意自 营 同 类 业 务 经“股 东(大)会”同 意3考 点 一 合 伙 人 认 缴 或 者 实 缴 的 出 资方 式可 以 用 货 币、实 物、知 识 产 权、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资,也
10、 可 以 用 资【注】只 有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以 劳 务 出 资,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劳 务 出 资估 价 劳 务 出 资:协 商 确 定 并 载 明;其 他 出 资:协 商 确 定 或 评 估期 限 约 定:认 缴 或 实 缴 出 资(可 以 分 期)数 额 约 定:没 有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考 点 二 合 伙 企 业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1.合 伙 企 业 对 外 代 表 权 的 限 制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以 及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三 人。2.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清 偿(先 企 业 后
11、个 人,对 外 连 带,对 内 按 份)(1)合 伙 企 业 对 其 债 务,以 其 全 部 财 产 进 行 清 偿。(2)合 伙 企 业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合 伙 人 承 担。(3)合 伙 人 由 于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清 偿 数 额 超 过 分 担 比 例 的,有 权 向 其 他 合 伙 人 追 偿。3.合 伙 人 的 债 务 清 偿(1)合 伙 人 发 生 与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相 关 债 权 人 以 其 债 权 抵 销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也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2)合 伙 人 的 自
12、 有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其 与 合 伙 企 业 无 关 的 债 务 的,该 合 伙 人 以 其 从 合 伙 企 业 中 分 取 的 收益 用 于 清 偿;债 权 人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3)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时,应 当 全 体 合 伙 人,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1.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由 2 个 以 上 5 0 个 以 下 合 伙 人 设 立;但 是,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2有 限 合 伙 企 业
13、仅 剩 有 限 合 伙 人 的,应 当 解 散;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仅 剩 普 通 合 伙 人 的,应 当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提 示】国 有 独 资 公 司、国 有 企 业、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为 普 通 合 伙 人,可 以 成为 有 限 合 伙 人。3.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 字 样。4.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劳 务 出 资。5.有 限 合 伙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未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的,应 当 承 担 补 缴 义 务,并
14、对 其 他合 伙 人 承 担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普 通 合 伙 人关 联 交 易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有 约定 的 除 外)合 伙 人 不 得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有 约 定 或 全 体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除 外(竞 业 禁 止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自 营 或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合 伙 人 不 得 自 营 或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合 伙 企 业 相竞 争 的 业 务出 质有 限
15、 合 伙 人 可 以 将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出 质;约 定 的 除 外。()普 通 合 伙 人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对 外 转 让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有 限 合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应 提 前 3 0 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人。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普 通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的 人 转 让 财 产 份 额 时,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4考 点 一
16、特 殊 的 登 记 制 度首 次 登 记不 动 产 权 利 第 一 次 登 记,未 办 理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的,除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外,不 得 办 理不 动 产 其 他 类 型 登 记变 更 登 记登 记 事 项 变 更【提 示】同 一 权 利 人 分 割 或 者 合 并 不 动 产 的;共 有 性 质 发 生 变 更 的转 移 登 记权 利 在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转 移【提 示】共 有 人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以 及 共 有 不 动 产 份 额 变 化 的更 正 登 记权 利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正异 议 登 记权 利 人 不 同 意 更
17、 正,可 以 申 请 异 议 登 记:(1)申 请 人 在 异 议 登 记 1 5 日 内 不 起 诉,登 记 失 效(2)不 能 阻 止 物 权 变 动,但 受 让 人 不 可 善 意 取 得(3)向 申 请 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预 告 登 记目 的:保 障 将 来 实 现 物 权(1)未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处 分 该 不 动 产,不 发 生 物 权 效 力。(2)债 权 消 灭(协 议 被 认 定 无 效、被 撤 销、被 解 除;权 利 人 放 弃 债 权)或 者 自 能 够 进 行 不 动 产 登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未 申 请 登 记 的,预
18、告 登 记 失 效【提 示】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预 告 登 记:(1)预 购 商 品 房(2)以 预 购 商 品 房 设 定 抵 押(3)房 屋 所 有 权 转 让、抵 押(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考 点 二 善 意 取 得 制 度构 成 要 件(1)依 法 律 行 为 转 让 所 有 权【提 示】基 于 事 实 行 为、公 法 行 为 和 直 接 基 于 法 律 规 定 而 发 生 的 物 权 变 动,不 存 在 善 意 取 得 的 问 题(2)转 让 人 无 处 分 权(一 步 错 步 步 错)(3)受 让 人 受 让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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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 经济法 10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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