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必备小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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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1.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即(8 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当事人 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不成就的,应当认定条 件(已经成就)。3.无权代 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 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 理4.不能提 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5.裁决应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6.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7.仲裁的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 依法独 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一裁终局原则)。8.简易程 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9.第二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 二 章1.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2.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股东人 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至 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3、 年)。5.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6.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7.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 责任公 司。8.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国有独 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1 0.设立 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 上
4、 2 0 0 人以 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境内 有住所)。1 1.对 于 以 募集 设 立方 式设 立 的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起人 制 订的 公司 章 程,还应 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 创立大 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 2.(发 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 之日起 3 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1 3.公 司 不 能成 立 时,对认 股 人已 缴纳 的股 款,负(返 还股 款并 加 算银 行同 期 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1 4.发起 人(以设立中公司名
5、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 法院 应予支持。1 5.上 市 公 司在(一 年内 购买、出 售 重大 资 产)或者(担 保金 额超 过 公司 资产 总额 3 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 6.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议 应 有(过 半数 的董 事 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 会作 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非 出席)的(过半数通过)。1 7.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会 成员(不 得 少于 3 人),应当包 括股东 代表和 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
6、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 8.个 人 所 负数 额 较大 的债 务(到 期未 清偿)的,(不 得担 任)公司 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9.公 司 董 监高(不 得)未经 股东 会 或者 股东 大 会(同 意),利 用职 务 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 0.股票 的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2 1.公 司 董 监高 应 当向 公司 申 报所 持有 的本 公 司的 股份 及 其变 动情 况,在 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2 2.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东
7、大 会 在对(公 司合 并)作出 决议 时,必 须经 出 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2 3.公 司 分 立的 程 序与 公司 合 并的 程序 基本 一 样,公司(分 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三 章1.普通合 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3.合伙人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只有普
8、通合伙人才可以以劳务出资)。4.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 意,其行为无效。6.普通合 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普通合 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8.除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9.普通合 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
9、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0.对 合 伙 人的 除 名决 议应 当(书 面通 知被 除 名人)。被 除名 人(接 到除 名通 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 伙。1 1.有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 2.有 限 合 伙企 业 不得 将(全 部利 润)分配 给部 分 合伙 人;但 是,(合 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禁止)1 3.有限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
10、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 定的除外。1 4.有限 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 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 5.除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6.合伙 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 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第 四 章1.非公开 发行:向(少数特定)的 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最近(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 0 0 万元);或最近 1年盈利,最近 1 年营业收入
11、不少 于(5 0 0 0 万);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之一。3.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4.根据 证券法 的规定,禁止的 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和欺 诈客户 行为)。5.上市公 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 司);收购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6.收购 要 约期 限届满(前 1 5 日内),收购人 不得变 更收购 要约,但是出 现竞争要约的除外。7.投保人(
12、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8.对投保 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9.人身保 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 0.财 产 保 险中 自 然人 和法 人(均 可以)作为(被 保险 人),但 人身 保 险的 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1 1.保 险 金 额可 以 等于 或少 于 保险 价值,但(不 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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